2012年青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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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规范应符合《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0)对违反小区公约(暂时公约)或者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 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 能力。

0.70基本要求管理处 设置管理人员 要求123一级二级4123日常管理与服务基本要求管理处设置管理人员要求(1)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报修。

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100%。

(2)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体系,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在 24 小时内答复处理。

(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4)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或者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98%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鲁价格二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2〕74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

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2000年9月21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编号:QDCR-2012-040001 2012年8月3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物业管理是一种专业行业,它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通过人员、场所、流程和技术的整合,来确保建筑环境的正常运行。

国际上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资格,是注册物业管理经理(CPM)二、收费行为规范。

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已经形成,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实现效率、竞争、秩序三者的有机结合。

三、不规范的原因:1、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企业、建设单位相互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责权利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纠纷。

2、业主大会成立很难,目前不足30%。

即使成立也不规范且缺少制约,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很难建立,有时甚至损害业主的利益;3、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4、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定位不准,意识不明,关系不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5、开发建设单位遗留下的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

四、制定的原则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2012青岛市政协提案之三:物业费定价联动及水电费调整案

2012青岛市政协提案之三:物业费定价联动及水电费调整案

提案(案由)之一:关于建立物业收费正常增长联动机制案提案人:***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目前,青岛市668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整体上处于亏损经营状态。

究其原因,主要是青岛市人均物业费支出还比较低,2011年青岛市人均物业费支出仅为84元,而成都市114元,山东郓城为98元。

其次,物业企业收费标准并没有随着青岛市最低工资增长而增长,致使人工费成为推动物业成本上涨和经营困境的主要因素。

由此看,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还有比较大的调整空间,建议主要从物业收费正常增长机制上寻求破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困境。

一、建立物业费收费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

人工成本是物业服务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项,约占物业服务费总成本的60%以上。

2009至2012年,青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60元上调至1240元,上涨幅度63%;青岛市社平工资也由2009年的25396元/年,增加到2011年的32760元/年,上涨幅度达到29%。

但青岛市大部分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并没有随着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虽然青岛市于2012年9月15日实行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将调价权下放给企业和业主,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所要求的目标相悖,最终的结果就是维持了物业费较低的标准。

这显然不利于物业公司发展,也不利于业主物业的增值保值。

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参考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油价运价联动机制,尽快建立物业服务费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物业公司的经营困境。

二、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的服务成本。

建议实行水电抄表到户,方便城市居民的同时,还可以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的成本。

由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要求新建小区一律实施水电表“一户一表”配臵,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验收,从而最终实现抄表到户,通过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取消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代收代付的服务成本。

对于没有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老旧小区,如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代收代付的,应当明确委托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缴付出的成本。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版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版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2-08-31 来源:青岛市物价局近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价格信息网()公布,现对文件的出台背景、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以及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等情况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新《办法》?一是法律环境发生变化,1、200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于同日颁布实施,《物权法》与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及物业管理服务新的内涵;2、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3、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物业服务规范》系列山东省地方标准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是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近几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已经趋稳,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综上,原《办法》适用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需要重新制定。

对此我们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新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简单说4句话16个字“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

三、新《办法》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新《办法》共7章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其他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四、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是缩小了管价范围,原《办法》对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新《办法》只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缩小了管价范围;二是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细化,原《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是一项综合收费,包括车位租赁费(或车位使用费)和车位管理费,且权属概念模糊,新《办法》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权属清晰,责任明确;三是简政放权,原《办法》对市内四区及崂山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审核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新《办法》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登记备案制,权限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oc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oc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谢谢观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5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5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山东省物价局11月15日发布《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储藏室该不该收物业费,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物业是否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应否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等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即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不过,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关于停车费,诸多细节争端得以明确。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看管责任。

《办法》明确,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如业主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则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部分外来车辆进小区可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部分情况下,物业收费应予以减免: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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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

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车位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将车位提供给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所收取的费用。

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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