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_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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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
问题与对策措施(下)
冯翠娥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北京100081)
摘要:文章在上期分析我国地质灾害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开展好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提出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制和制度、严把防治工程质量关、制订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规程规范、建立重大治理项目评估机制等六项对策建议。关键词: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策措施;防治工程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 5908(2003)09 0026 03
二、加强我国地质灾害治理的对策建议
我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在整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国土资源部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基础调查,基本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要覆盖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700个县(市)。初步形成全国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在三峡库区等重要地区实行立体监测。完善全国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向社会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实时查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力度,使危害严重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努力实现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向有组织、专门化、主动性的状况转变。到2005年,使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局面,使我国地质灾害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
要实现这个目标任务,必须注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中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关系,研究和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经济、法律手段的关系,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地质灾害治理之路。当前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影响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现实问题。
针对我国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的对策建议,供各有关方面参考。
1 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治理地质灾害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既要有工作任务的要求,又要有相关措施的保障。为此就必须进行全面规划。这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有 前瞻性和 可行性,以使政府和当地群众对于地质灾害治理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能够重点任务明确,措施与责任清晰,有利于各方面都能依照规划办事。对于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言,在时间分布上,必须把每年的汛期作为重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绝大部分是由强降雨引起的,而且每年汛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的80%以上。必须集中力量,提前部署,责任到位,全面落实。在空间布局上,应当把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大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作为重点。要做好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在管理环节上,要把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的法制基础,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与落实治理责任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开展群测群防,把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逐点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由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CHINA GE OLOGY&MINING ECONOMICS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要包含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规划,下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以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目标、防治原则、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保证措施。
当前迫切需要做好 十五至2010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其中包括重大地质灾害治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整治等专项规划。在全国性规划的指导下,推进省(区、市)、市(地)及重点县(市)有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都应当强化对地质灾害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质灾害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2 建立稳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费渠道和保障体系,多方面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来源稳定的工作经费,是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地质灾害治理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积极为政府服务,同时也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增加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投入。同时,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要积极探索新机制,不断创造新经验。从我国现实情况及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实际出发,宜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确保防治工程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一是将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已明确,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中央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议尽快编制全国及省、地(市)、县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目标和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中央、省、地(市)、县级财政预算,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二是由国家确立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的制度。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归口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三是切实实行 谁治理、谁受益制度,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治理。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挂钩,实行有关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如云南省东川泥石流灾害治理示范区建设的思路是:选择危害面较大造成大量土地无法利用的泥石流沟,采取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少量资金补助的方法,鼓励企业、个人出资治理,出资者据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此在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同时实现对地质灾害的防治。
四是科学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鉴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在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指引下,必须适时调整地质调查工作的结构,加大对地质灾害的前期勘测和治理示范工程的投入。
五是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两权使用费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对于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两权使用费用等返回的经费中,有必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示范。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办法中的用途说明并没有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建议适当完善这方面的规定。
六是明确土地开发整理费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与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经费结合起来使用,以恢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土地损失,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
七是从有条件的地方开始,逐步推行 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让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投入有保障。目前,浙江等省实施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矿山环境恢复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同样可建立类似的地质环境保护金制度。
环境经济
E NVIRONME NT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