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 程序与实体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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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复杂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涉及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又涉及民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同时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交织。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这些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连续犯、牵连犯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形态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刑罚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二)民法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如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案件之处理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案件之处理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案件之处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发生交叉。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案例,并探讨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交通事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者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肇事者也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

例如,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肇事者被指控犯有过失致伤罪,受害者和其家属要求索赔医疗费和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能需要承担汽车事故的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刑事制裁。

对于这种情况,处理机构通常会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考虑民事责任的问题。

如果肇事者被判有罪并被判刑,受害者和其家属可以在民事法庭上要求全额或部分赔偿。

如果肇事者没有被判刑,但被判定对事故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受害者和其家属同样可以寻求民事赔偿。

案例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案件也经常涉及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交叉。

如果被告被判定有罪,他们可能会面临监禁和罚款等刑事制裁。

同时,受害者可能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寻求赔偿和保护令。

例如,被告被指控殴打其配偶,对方要求保护令和医疗费用赔偿。

当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时,法院通常会先处理刑事案件。

一旦被告被判定有罪,他们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并执行所得到的判决。

医疗费、赔偿金和保护令等民事纠纷则需要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当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能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合同款项的追偿。

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纠纷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雇主拖欠员工工资,而有意拖欠的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面对刑事责任,在他们被判定有罪后,劳工可能需要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雇主在赔偿前已经被判定有罪,法院会根据判决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纠纷。

总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案件需要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并解决。

在这些案件中,处理机构必须明确刑事案件的优先顺序,并在必要时考虑民事责任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交叉案件类型(一)一体化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先决方式:民事诉讼中止(三)移送方式: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四)分离方式: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三、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并进”路径的实体判断路径(一)对“不同法律事实”的理解(二)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法律关系的区分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实体判断规则(一)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五、结论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

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两个概念。

以两个概念为分析工具并无不妥,但在复杂案件的处理上,这一处理方式的操作性不甚理想。

为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学理提出三条判断规则:一是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是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是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刑交叉;实体判断规则;法律事实;违反义务;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民刑交叉,是指因某一纠纷而引起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或者某一纠纷同时出现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由此导致两类不同诉讼的进行呈现出相互影响的现象。

形成两类不同诉讼程序发生“交叉”的原因,在法律层面上看,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而从纠纷的处理来看,就是不同诉讼中对具有同一或者关联关系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间相互影响,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先后或者并行地处理由此带来的民事和刑事实体问题。

刑民交叉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关系及其处理原则虽然刑法与民法的分离伴随着公私法分化的历史即已经产生,但是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界限却并未如刑法和民法一般“之间存在一条明显的楚河汉界”。

面对刑法理论上存在的诸多疑惑以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个个案件,我们不禁迷惑重重:是刑事不法,还是民事不法?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总的来说是实务界的一个难点。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构建,刑事政策的选择,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都回避不了民、刑关系交叉缠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现实生活中的刑民交叉案件,其实是一系列问题的排列组合,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答,体验民刑关系的界分与融合,并从中归纳出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与思路。

本文抱着一种“问题意识”,尝试着探讨、梳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思路。

全文由引言、四章正文及结语构成。

在引言中,交待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和研究的方法。

包括:是什么样的问题意识引发了本文欲对民法和刑法作比较研究;这种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阐述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刑民交叉缘起于司法实践,又首先从程序协调过程中的冲突开始,但刑民交叉不仅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实体上也存在问题,甚至在具体实践的观念层面上同样存在问题。

第二章给刑民交叉下定义并进行分类。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案件为研究对象,将其区分为刑民竞合交叉、刑民疑难交叉和刑民牵连交叉三大类。

对刑民民疑难交叉又细分为由于界限模糊和价值判断上的不同所导致的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

这种类型划分乃是从处理机制的角度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划分,这有利于我们从处理机制的角度来分析民刑交叉案件。

第三章研究刑民交叉的理论问题与解决进路。

本文运用综合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民法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体系化梳理和论证,希望通过此种研究发现民法与刑法在不同层面上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联。

本文以民法与刑法中的一些基本范畴为基点出发,比如二者的价值关涉,地位关涉等,来研究两者的共通性及特殊性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这类案件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阐述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既涉及刑事违法行为,又涉及民事违法行为,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进行处理的案件。

2. 特征(1)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2)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3)案件处理较为复杂。

由于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民法规定(1)民法总则第186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兼顾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2)公平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

(3)实事求是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客观分析案件性质,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民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阅读: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与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与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与原则刑事司法中重复犯罪的违法行为会遭到严厉的处罚,同时也意味着犯罪行为未停止就已被发现,涉及到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也更加复杂。

民交叉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和被动同时被起诉,或以行为相逆、事实互斥的犯罪指控同时被审查。

其处理要求二者在程序上分别处理,符合刑事审判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立案、审判以及判决执行时要求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定执行范围来比照适用刑法合理决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案件中被起诉的罪行之间应当有直接线索,犯罪性质、行政关系、残害同一人或同一财产、成团作案、犯罪次数以及犯罪渠道等,都可以作为直接线索。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虑犯罪的事实真实的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责任也是要综合分析多方情况的,如犯罪事实的真实性、犯罪时的动机、每个人的参与程度、办案依据的可靠性等要素,要求判决时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犯行来选择合适的总罪名,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判决,从而影响法律司法公正。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刑事立案、审判以及判决和执行有限原则,若两个涉及的的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非常相近,即使属于两个案件,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果案件真的受到影响,应当考虑将多个案件合二为一,在一定范围内将多个案件依据情节进行受理,以避免延误、重复劳动或使最终审判和判决更加规范、合理和公正。

最后,处理民交叉案件应当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被害人相应的利益保护,包括权利主张,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应当注意,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及时书面回复被害人申请,保障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

总之,处理民交叉案件应当根据刑事审判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以合理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并严格依法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的特定场合,整体协调裁判仍然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同志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广义的理解,即将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准确区分、妥善处理问题一并纳入研讨范围。

严格说来,这一议题并不涉及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如何避免矛盾或冲突裁判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涉民间借贷、合同股权纠纷、非法经营等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格。

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发展协调

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发展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正孝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分类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一)、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质”的交叉,如某一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是股权纠纷还是职务侵占罪,是技术纠纷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量”的交叉,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规定表明,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而又无力赔偿时,数额多少将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无力赔偿的“量”在30万元以下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作民事处理;在30万元以上时,则构成刑事犯罪,将定罪处罚,但在造成的损失“量”或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尚未确定时,该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一种刑民交叉。

同时,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刑民关系还存在转化的可能,如过去将骗取贷款用于生产未归还而产生的争议界定为民事争议,但在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骗用贷款罪”,则将该种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贷款欺诈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2]即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

又如经济领域的投机倒把行为,过去大多作为犯罪处理,现在基本上作为民事争议处理,即刑事犯罪又向民事纠纷转化。

此外,在刑法规定的追缴与退赔中,也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追缴与退赔都是通过刑事诉讼,对遭受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恢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采取的一种损害赔偿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

(二)、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体表现为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法律事实的牵连而成立刑民交叉。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如下致命缺陷,即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此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基于刑事追究无法启动,民事诉讼也无从提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先刑后民被滥用,本来属于刑民并行的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冲突,但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而被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而中止审理,结果往往是案件被无期限的搁置下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笔者认为,对待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竞合;二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牵连。

分别分析如下。

(一)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案件处理。

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即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是妥当的做法。

例如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先以涉嫌民事欺诈起诉的,民事审判部门发现其实质上是诈骗犯罪而非单纯的民事欺诈时,可以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此时如果继续审理,有可能导致民事判决与随后的刑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判决相冲突,造成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有效成立,刑事判决却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的尴尬情形。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安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安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它们互相独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为困扰公安和司法机关的难题。

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相关责任承担的冲突与协调及所牵扯的如经济纠纷中的合同效力等问题一直是目前困扰司法实践最集中的难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刑后民”的理解不一,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权利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理解不一,并最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刑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经济纠纷中的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

这里将以经济纠纷为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进行探讨缕析。

一在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案件为刑民交叉案件后,法院就应该确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进行选择。

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一般有如下四种,分开审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以及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

一、分开审理早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即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也就是说,从事实出发,要判断民事诉讼所审理的事实与犯罪所涉的事实是否相互独立,如果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法律关系,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28条进一步明确“分别审理”的情形,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和程序构建——以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为视角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和程序构建——以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为视角

专题 :刑 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责任编辑 :姜 听
规定 .不动产 物权过户应 当依法 进行登记才 能发生效 意第三人利益 .以达 到均衡 各方合法权益 的 目的。
力 .如 果 未 经 房 管 局 过 户 登 记 .房 屋 所 有 权 不 能 发 生
不 过 .理 论 界 对 赃 物 是 否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仍 存
为 构 成诈 骗 罪 (三 角 诈 骗 ),具体 分 析 如 下 :
物 是 否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本 文 第 二 部 分 会 详 细 论
首先 .张 甲某具 有非法 占有 目的 .其在 实施 民法 述 ) 此 外 .张 甲 某 的行 为 也 不 构 成 侵 占罪 。张 乙 某 将
中 。张 甲某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盗窃张 乙某 的房屋 产 房 产 的权 限 .[2]房 管局对房 屋处分 权限存 在欠缺 .只
权证和 身份证 件 .并通过伪造授权 委托书和公证 书办 是 .其对房管 局为何 没有处分权 限未作进一 步解 释 。
理 过 户 手 续 销 售 A 房 .并 将 销 售 款 非 法 占 为 已有 的 行 本 文 认 为 .基 于 交 易 安 全 和 交 易 效 率 的 考 虑 ,应 当 认
变更 。同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 19条第 2款规 在 诸 多争 议 。 有 观 点 认 为 ,刑 事 犯 罪 行 为 因侵 犯 了 他
定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对 可 能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的 登 记 申 人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重 大 利 益 而 为 法 律 所 禁 止 和 否
意 义 上 的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的 同时 ,也 构 成 了 犯 罪 。 张 甲 A房交 由张 甲某居住 .并 不代表其 同时具 有将 A房 内

刑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式?在判断某⼀案件为刑民交叉案件后,法院就应该确定适⽤哪⼀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式进⾏选择。

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式: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

(1)先刑后民。

长期以来,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先刑后民作为主要处理⽅式被运⽤。

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事实进⾏处理,法院必须先对刑事部分进⾏审理,再就民事部分进⾏审理,或者由法院审理刑事部分时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先刑后民,不仅适⽤于⼀般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还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式。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当事⼈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效后另⾏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规定间接确定了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先刑后民的做法。

先刑后民依据的是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

刑法是公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民法是私法,代表的是私权利,主要是保护公民个⼈利益,在公法与私法发⽣冲突时,公权优于私权,应当放在⾸要地位,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要求刑事责任先于民事责任。

当前先刑后民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

⾸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在获取证据能⼒上、证明标准上都⾼于民事诉讼,使得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可以适⽤于民事案件,反之则不⼀定;刑事诉讼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刑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进⾏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式,可以防⽌就同⼀事实进⾏两次调查,并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

其次,有效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刑民交叉案件中,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同时受到侵犯,刑事优先,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嫌疑⼈,保障了国家利益。

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

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

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的特点,较系统掌握和运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规则,规范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行为,防范职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

本市律师办理本市以外办案机关受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应参考本《操作指引》,同时需充分考虑办案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定。

本市律师申请执业实习期间协助办理涉及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3条【法秩序统一原则】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即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依据,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民法保护的利益应当受到刑法的认可,民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

第4条【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对受损法益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刑事手段的介入。

对于可以通过非刑罚方式解决的纠纷,无需选择刑事手段处理。

第5条【刑民整体协调原则】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当将刑事与民事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评判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

第6条【受损权益充分救济原则】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要充分利用刑事、民事等多种合法手段和途径,对于当事人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和救济。

第7条【实质解决争议原则】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要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选择更为公正有效的思路与机制,实事求是地、实质性解决争议。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的。 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行为人,而民事诉讼的被告
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 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刑事 诉讼并不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故权利人需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件与刑事案 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 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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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 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 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刑民交叉案件常见的处理方式】
一、【 分开审理 】
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 当分别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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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首先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应诉讼中止等案件范围。

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大基本法,各自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案件往往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刑民交叉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具体来说,刑民交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即一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又具有民事违法性;(2)同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3)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相互转化;(4)刑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交叉。

2. 特征(1)法律关系的交叉性:刑民交叉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交叉性;(2)责任追究的综合性:刑民交叉案件在追究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3)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刑法第38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3)刑法第39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用于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没收。

2. 民法规定(1)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考虑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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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处理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

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进行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

1.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这
个规定确立了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此的反向适用,这就是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应当说,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滥用先刑后民原则,就会为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便利。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的乱象确实存在。

这些司法乱象的发生,除了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以外,还与当事人对司法权的恶意利用有着重大关系。

对于那些本来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放弃民事诉权,而要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都是法治社会不可接受的。

因此,对于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不可滥用。

2.刑民并列原则的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先刑后民原则绝对化。

笔者认为,只有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的,则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

对此,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这两
种情形。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竞合关系。

在这种案件中,刑民难以两立:如果构成犯罪,则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则否定犯罪。

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先刑后民原则。

所谓不同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

在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同时成立。

对此,不能采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剥离,分别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民并列原则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补充。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性质上的认定,属于刑法范畴。

如果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管辖问题,那么,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因而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

1.假性竞合。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某种假性竞合的案件类型。

这里所谓假性竞合,是指从形式上看,似乎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因此应当排除民事法律关系而构成犯罪。

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套路贷”案件。

就“套路贷”的实质来说,是贷款陷阱,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套路贷”的主罪是诈骗罪(主要是合同诈骗罪),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手段行为涉及其他罪名。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揭示了“套路贷”的特征:(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套路贷”案件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笔者认为,凡是构成“套路贷”的案件,必然首先构成诈骗罪,至于其他伴随的犯罪则可有可无、可多可少。

在“套路贷”案件中,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借贷关系,行为人往往利用民间借贷以掩盖诈骗犯罪的实质。

对“套路贷”案件的处理,必须揭开民间借贷的假性面纱,还其诈骗罪的实质。

2.真实竞合。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真实竞合案件。

在真实竞合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为犯罪还是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法理问题。

例如,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公司股东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构成本罪,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从形式上来看,由于股权的转让,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利益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土地使用权似乎发生了转移。

这种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就会导致刑民之间的对立。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刺破股权转让的面纱而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因为在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虽
然从经济上发生了土地使用权利益的流转,但法律上发生流转的是公司的股权,而土地使用权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同一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把这种在民事上是合法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必然造成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里涉及刑法教义学中的法秩序统一原理。

所谓法秩序统一原理,是指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根据。

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

否则,就会造成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

我们必须认识到,入罪须有法律规定,出罪无须法律规定,这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入罪,但并不限制出罪。

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指引下,处理刑民关系的时候,要看某一行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

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则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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