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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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2、《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编》(《学说汇纂》)为蓝本

3、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4、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是一项权利

5、准契约的几种形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6、最早担保物权形式:信托

7、除双方合意,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是:要式契约

8、主债权还存在的情况,对应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

9、物在相互关系中,分为:主物和从物

10、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混同、抵销(不选诉讼时效)

二、多选题

1、万民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交付;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发现

2、罗马法中他物权包括哪几种: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担保物权(质权、

抵押权)

3、债的抵销条件为:两个债的存在;债权须确定;须为相互债;债均已到期;(须两个债

的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的代替物)

<老师说的是4个条件,课件是5个要件,包括括号内的>

4、罗马法中债发生的原因:私犯;准私犯(公犯);契约;准契约

<老师说的是公犯,课件是“准私犯”>

5、罗马法中债的保全方式: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连带债;保证

6、私犯的构成要件:须发生损害;行为须违法;行为和损害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有责

任能力;行为人须有过错

7、罗马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8、市民法中所有权取得方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时效取得;分割裁判;公卖;法定取

9、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债权的消灭;混同;担保物全部消灭;担保权的抛弃;债权人行

使出卖权;担保物权的设定附有终期或解除条件的,于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消灭10、债权人对担保物有哪些权利:追及权;出卖权;优先受偿权;对世权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指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

2、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3、地役权:是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

4、私犯:是侵害他人人身或私人财产的行为,违犯的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仅蒙受损害的

人可以起诉。(与现代民法的侵权基本一致。)

5、取得时效:指连续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期间因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6、拟诉弃权:表现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向执法官出庭,受让人宣称被转让物是他的,转让人

(即物的原所有主)则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放弃权利,这种虚拟的诉讼在法律

审阶段结束

四、简答题

1、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叫做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1)须一方受利益而他方受损失。

(2)须一方受利益和他方受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3)受益的一方须无合法的原因。

2、私犯的构成要件

私犯是致人蒙受损害的不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须发生损害。这里的损害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在罗马如毁坏名誉、侮辱人格等都可以要求赔偿。

(2)行为须违法。仅有侵害意图而无行为不构成私犯,另外,罗马法并不把不作为视为违法,只有积极行为才构成私犯。

(3)行为和损害须有因果关系。有损害的发生,但不是行为所致不属于私犯。

(4)行为人须有责任能力

(5)行为人须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五项要件,密切结合,缺一不可。

3、罗马法中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有哪些权利

(1)追及权。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抵押物无论辗转于何人,抵押权人均可追及其物而行使抵押权,现所有人或现占有人非清偿全部抵押债务,不得继续保留该物

(2)出卖权

a.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b.债权人应作法定催告,或已得债务应履行的判决。

(3)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出卖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变现后先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本息,如有余款,则交给债务人或其他普

通债权人。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原则上以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为

准,设定在先的优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而受偿,即“期先者其权优”。

(《破产法》中也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体现)

(4)对世权

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对于任何人侵害担保物时,可以对抗,要求停止侵害担保物

的行为。(举例:存单质押案)

4、罗马法中担保物权的消灭规定了哪几种情况

(1)债权的消灭

(2)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3)担保物全部灭失

(4)担保权的抛弃

(5)债权人行使出卖权

(6)担保物权的设定附有终期或解除条件的,于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消灭

五、论述题

1、罗马法物权制度对现代民法的影响

所有权

①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罗马法中所有权基本具备了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基本职能理论上完全源于罗马法。

②启示:

1、罗马法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㈠罗马法为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分类基础,也为罗马债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条件。在今天,物权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物进行科学分类,按照主体明确﹑权限清楚的原则确定各类物的法律地位,划清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界限,对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的各种取得和保护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㈡罗马法所有权在立法上带有罗马法私法精神。这种私法精神除了提供我们认识公私法划分之意义外,还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虽然在罗马法中私人的合意不能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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