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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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花府办〔2010〕26号
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围,应随经济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而有所调整,调整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条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的建设,需先编制历史文化村落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允许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独户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单幢建设的,不高于三层(不含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12米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联排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由不少于两幢二至三层并联而成并有独立门户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高于三层的具有多个单元,具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厨房等的住宅。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取得用地许可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不按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坐标、面积、高度等审批内容而建的行为。
第九条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规划管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花都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镇(街)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各镇村庄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配合镇人民政府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控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民建房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改、农业、环保、城市管理、公安及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新农办”)等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第十条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庄)申报建设的住宅,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编制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再组织编制各村相关地段的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指导村民住宅的建设。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镇(街)村庄布点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内,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编制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村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由区政府审批;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各行政村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及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各村进行公示,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标准,应因地制宜,区分控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应符合《花都区村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城中村村民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执行,近郊村、远郊村按下表要求执行。
附表一:近郊村、远郊村建筑间距规定
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
2、因用地紧张或旧村改造建筑物主、次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主朝向不得低于0.5H,次朝向应满足消防规范。
3、次朝向间距不足6米的建筑物墙体除了空调板外皆不许挑出任何构筑物,屋面除因造型需要飘出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外,均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村民住宅报建行政审批时,应根据住宅用地情况,充分考虑住宅的间距、采光、通风、消防、通行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联排式、独户式住宅原则上许可建设层数不宜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12米(因造型需要的局部构建和出屋面楼梯间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宜超过240平方米。
住宅屋顶设计应结合房屋的使用功能,采用造型新颖、利于绿化、美化的形式,尽可能采用坡屋顶。住宅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