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农村住宅设计——有感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农村住宅设计
( 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建筑工程 学院;023 2 1. )
参者文献
【 邬建华 、 1 】 杨涛. 浅谈喀什 高 台民居外观风格 的形成. 昌吉 学院学报 . 0 2 7 0
『l 东风 . 土 民居 场 所精 神 与 建 筑 体验 — — 以 喀 什 高 台 2卫 生 民居 为 例 . 中建 筑 . 0 华 2 9 0
村容 整洁 、 理 民主” 管 的要 求 , 持 从 各 地 实 际 出 发 , 坚 尊重 农 民 意 愿 , 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扎
村 庄的布 局零 乱 , 居住分散化 , 很多村 庄难 以形 成 中心 村 ; 而
且村 庄的外延扩张 ,无序发展 。新建住宅不断 向村庄外 围延 伸, 公路 通到 哪里 , 房就 建到 哪里 , 成外 新 内破 的“ 新 早 空心 村” 格局。( ) 2 农民 自建房功能布局 、 材料等缺 乏科 学考 虑和统 筹安排 , 功能单一 , 采光通风 差 , 且存有 消防隐患 。( ) 民自 3农 建房往往存在超标 占地 的问题 ,大部分住 宅 占地 面积超过规 定标准 , 筑容积率过 低 , 建 造成宝贵 的土地 资源 的极大浪 费。
处于一种粗放式发展状态 , 建了拆 、 了建 , 拆 频繁的拆建 , 造成 人 力、 物力、 财力的极大浪费。缺乏长久规划和科学指导 , 农村 自建房普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 1 农民 自建房 的盲 目性使得
全局 , 按照统 筹城 乡发展的要 求, 采取一 系列支农惠农 的重大 政策。鉴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 , 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党 《 中共 中央 关于制定 国民和社 会发展 第十一个 五年 规划 的建 议》 , 中 明确提 出积极推动 城 乡统筹 发展 , 建设 社会 主义 新农 村 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按照 “ 生产 发展 、 生活富裕 、 乡风文 明、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梅市府[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
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
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
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镇(街)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镇(街)××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街)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保持一个镇(街)一个经济联合总社。
花都区规划文本
花都区规划文本《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I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定位与规模 (1)第三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1)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3)第五章居住用地与居住区规划 (4)第五章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规划 (5)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8)第八章园林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9)第九章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11)第十章旅游规划 (11)第十一章农村发展规划 (1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13)第十三章防灾减灾规划 (17)第十四章环境保护规划 (17)第十五章近期发展规划 (18)第十六章城乡协调发展空间管制 (21)第十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24)附表1 花都主要居住片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5)附表2 花都主要产业聚集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5)附表3 花都主要物流园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6)附表4 花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情况一览表 (26)附表5 花都区综合交通规划情况一览表 (33)附表6 花都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34)附表7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一览表 (35)附表8 特殊历史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表 (35)附表9 花都主要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情况一览表 (35)附表10 花都区消防站规划一览表 (38)附表11 全区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38)附表12 近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40)附表13 近期综合交通建设项目一览表 (44)附表14 近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45)附表15 花都区近期规划消防站一览表 (47)附表16 各区近期重点建设公园项目一览表 (48)《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II《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广州市花都区城乡各项建设事业,为花都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与土地控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与规定,编制本规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花都片区发展规划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花都片区发展规划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5•【字号】穗府[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花都片区发展规划的通告(穗府[2006]6号)《广州市花都片区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规划》是确定花都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该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和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依据,该地区的各项开发和建设应严格遵循并逐步推行实施。
二、《规划》范围为花都区行政区域范围,总面积969.7平方公里。
规划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47.43平方公里,总人口12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0万人。
远景基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人口容量为160万人。
三、花都片区发展定位为:以观代物流业、汽车工业、与空港联系紧密的外向型高新技术产业为特色,拥有强大对外交通枢纽功能,城乡协调有序发展,功能相对独立完善,自然生态环境优美,适合创业、居住的广州市北部重要城市组团。
四、花都片区划分为7个发展区:新华中心城重点发展区、狮岭一芙蓉调整完善区、东部调整完善区、赤坭协调发展区、炭步协调发展区、机场控制发展区及北部山林生态发展区。
片区未来城镇建设以整合集聚为发展战略,以空港及周边控制区作为分隔,将目前分散布局的城镇整合成一主一辅两个城镇建设区,布局在片区南部,同时将片区北部的自然生态要素与城镇建设区有机融合,逐步形成“北山南城、一港两区、西主东辅”的发展空间格局。
五、花都片区主骨架路网规划形成四纵四横的高快速路网体系、环形加网格结构的一级主干道系统和不规则方格网结构的二级主干道系统。
“四横”即北二环高速公路、北三环高速公路、平步快速路、赤炭一白云六线快速路,“四纵”即广清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北延线和街北高速公路、广花快速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穗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2.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3.坚持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坚持服务意识。
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共治共管。
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穗府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2〕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土资源部同意的《广州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是国家和省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重大机遇,对于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为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转型发展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顶层设计提供示范和经验。
二、工作组织(一)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共同指导下,统筹组织推进创新试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土地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农业局、规划局、林业和园林局、法制办,市府研究室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市“三旧”改造办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对创新试点工作的各项决策。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村民,是指市区内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区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节省用地、方便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在下列范围内安排:(一)市政府已批准的村民保留点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二)市政府已批准的拆迁安置用地;(三)市政府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留用生产发展用地中的村民建房用地(下称留用村民建房用地)。
留用村民建房用地只能建设多层公寓,不得分地到户建单家独户住宅。
未确定村民保留点和拆迁安置点的偏远自然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农房改造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安排村民建房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穗府办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花都区指导成立业主的程序-广州市花都区政府门户网站
花都区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 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
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建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
(二)联名业主的建议。
首次5-15 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附件1)和《筹备组成员自(推)荐表》(以下简称《自(推)荐表》)(附件2)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 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联名业主报送资料。
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增补。
《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 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业主填写《自(推)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社区居民委员会。
(五)产生筹备组。
《建议》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筹备召集人,在联名业主、业主自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 人为筹备组成员。
(六)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
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七)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1•【字号】穗府办[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府办[1996]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市市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市、区、镇三级管理。
(一)白云区的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镇行政区域内,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使用耕地0.2公顷(3亩)以上、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上的,由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上述白云区7个镇外,各区所属镇(含有农村的街道)范围内,农村居民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的空闲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经镇人民政府、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批准文件。
(三)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花都区规划文本
花都区规划文本《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I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定位与规模 (1)第三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1)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3)第五章居住用地与居住区规划 (4)第五章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规划 (5)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8)第八章园林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9)第九章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11)第十章旅游规划 (11)第十一章农村发展规划 (1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13)第十三章防灾减灾规划 (17)第十四章环境保护规划 (17)第十五章近期发展规划 (18)第十六章城乡协调发展空间管制 (21)第十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24)附表1 花都主要居住片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5)附表2 花都主要产业聚集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5)附表3 花都主要物流园区规划情况一览表 (26)附表4 花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情况一览表 (26)附表5 花都区综合交通规划情况一览表 (33)附表6 花都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34)附表7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一览表 (35)附表8 特殊历史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表 (35)附表9 花都主要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情况一览表 (35)附表10 花都区消防站规划一览表 (38)附表11 全区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38)附表12 近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40)附表13 近期综合交通建设项目一览表 (44)附表14 近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45)附表15 花都区近期规划消防站一览表 (47)附表16 各区近期重点建设公园项目一览表 (48)《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II《广州市花都发展区总体规划》?文本图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广州市花都区城乡各项建设事业,为花都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与土地控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与规定,编制本规划。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3日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利用第三章用地标准和申请条件第四章用地申请与规划许可第五章建设和登记第六章集体建房第七章退出和流转第八章监督和执法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住房建设活动,含农户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
本办法所指的农户建房,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的精神,我部制定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应依照本指南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一般采用本指南中类,根据需要可采用小类,可因地制宜采用本指南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也可进一步细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1日附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 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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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花府办〔2010〕26号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庄;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围,应随经济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而有所调整,调整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条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的建设,需先编制历史文化村落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允许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独户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单幢建设的,不高于三层(不含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12米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联排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由不少于两幢二至三层并联而成并有独立门户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高于三层的具有多个单元,具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厨房等的住宅。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取得用地许可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不按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坐标、面积、高度等审批内容而建的行为。
第九条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规划管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花都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镇(街)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各镇村庄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配合镇人民政府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控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民建房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改、农业、环保、城市管理、公安及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新农办”)等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十条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庄)申报建设的住宅,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编制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再组织编制各村相关地段的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指导村民住宅的建设。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镇(街)村庄布点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内,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编制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村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由区政府审批;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各行政村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及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各村进行公示,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标准,应因地制宜,区分控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应符合《花都区村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城中村村民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执行,近郊村、远郊村按下表要求执行。
附表一:近郊村、远郊村建筑间距规定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
2、因用地紧张或旧村改造建筑物主、次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主朝向不得低于0.5H,次朝向应满足消防规范。
3、次朝向间距不足6米的建筑物墙体除了空调板外皆不许挑出任何构筑物,屋面除因造型需要飘出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外,均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村民住宅报建行政审批时,应根据住宅用地情况,充分考虑住宅的间距、采光、通风、消防、通行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联排式、独户式住宅原则上许可建设层数不宜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12米(因造型需要的局部构建和出屋面楼梯间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宜超过240平方米。
住宅屋顶设计应结合房屋的使用功能,采用造型新颖、利于绿化、美化的形式,尽可能采用坡屋顶。
住宅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七条在市未划定村庄规划区前,我区农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市划定村庄规划区后,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各村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向镇规划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城中村及近期纳入改造的近郊村村民原则上统一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
经规定程序确认为危房,近期建设公寓式安置房确有困难、且暂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联排式或独户式安置房,除此以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联排式或独户式的住宅。
近郊村村民可申请建设公寓式或联排式住宅。
远郊村村民可申请建设公寓式、联排式或独户式住宅。
鼓励暂未纳入改造的近郊村和远郊村村民兴建公寓式住宅小区。
第十九条具有近郊村、远郊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或迁建住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一)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分户或其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二)转让或赠与住宅的村民和受让或受赠住宅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的;(三)跨户籍所在地申请宅基地的(属于调剂安置的除外);(四)申请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法规规定面积标准的;(五)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六)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七)现居住房屋建成不满十年,又不属于危房,申请迁建房屋用地的(实施旧村改造的除外);(八)因征地等原因已接受调剂安置宅基地或安置房屋的;(九)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十)原有住宅被法院判决用于抵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宅基地应集中安排划分,新分配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确定的面积(该面积不含公共配套建设用地面积和因建筑退让等占用的面积),全区每座宅基地限额为80平方米及以下。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村民新建、迁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宅基地的必须退还旧宅基地,村委会应当与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签订合同,保证按期交出超出面积的宅基地。
申请人领取新建、迁建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应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土地登记后方可办理新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废弃地集中规划建设住宅。
各镇、街在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时,应对“空心村”开展调查清理工作,并对“空心村”改造提出具体方案,杜绝“建新不拆旧”现象。
第二十三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办)、国土、规划等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本村住宅需求,向镇规划管理机构提出用地申请;(二)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初审;(三)经镇规划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向区国土房管分局申请用地预审,村民资格的认定,需在本村公示无异议后,属于联排式或独户式住宅的,应加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核意见,属公寓式的应加具符合建筑面积标准的审核意见,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四)取得区国土房管分局的批复意见后,由镇规划管理机构报市规划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村民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村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村委会初步审核,并取得四邻同意意见后,向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复核;(四)镇规划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申请加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核意见;(五)取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镇规划管理机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充分考虑村民住宅协调统一,采取高度、层数、屋顶形式、外墙材料及颜色等协调统一的外观风格。
村民住宅报批前应先由村集体确定农民新村的建筑风格。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多套公寓式、联排式、独户式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供各村选用,未选用的村庄也可自行提供本村的住宅样式方案报批,该方案应符合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深度要求。
侨房建设和改造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村民整合宅基地,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节约下来的建设用地可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住宅项目时,按照规划和用地条件适当放宽应配建的商业和住宅面积比例。
第二十七条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拟建住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以及村委会确定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