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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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作者黎漓

学籍批次200409

学习中心南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党伟

内容摘要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简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与种类,并着重论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信用证欺诈的三大新特点,即国际性、复杂性和多重非法性,并针对这三个特点提出了从事前的防范的概念,并通过不同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文章最后对我国现在应对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并对我国现阶段的信用证欺诈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改进与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特点防范

目录

一、引言 (1)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1)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

四、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

(一)国际性 (1)

(二)复杂性 (2)

(三)多重非法性 (2)

五、信用证欺诈的一般防范措施 (2)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2)

(二)受益人的防范 (3)

(三)银行的防范 (3)

六我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具体应对策略 (3)

(一)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3)

(二)贸易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4)

(三)发挥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作用 (5)

参考文献 (7)

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与对策

一、引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对于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的认知,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至关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欺诈,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欺诈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欺诈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方,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此类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因而也是对买方风险较大的一种。它一般包括伪造全套单据、欺诈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等几种情形。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方,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指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等几种情形。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价值低廉。

四、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一)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

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二)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三)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

五、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因为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性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制度,解决的方法只能是事前交易双方对风险的防范和事后国内法的补救。独立抽象性原则免除了银行对基础交易中货物的责任,从而避免银行卷入由此产生的贸易纠纷。要有效的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前的防范。事前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可以通过不同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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