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报废汽车污染防治技术
汽车拆解
序号规范要求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3 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的存储区域均有标识,且分类存放,可避免混合、混放。
相符4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分类存储和标识,对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在存储区域及转运暂存容器上均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相符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相符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 18599 和GB 18597 要求执行。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严格按照GB 18599和GB 18597要求执行。
相符7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均不超过一年。
相符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固体废弃物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作焚烧、丢弃。
相符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相符企业管理1 应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报废汽车总成零部件流向市场。
有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报废汽车总成零部件流向市场。
相符2 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定期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相符3 应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废弃物环保管理制度等,并形成相应的管理文件。
厂区配置专门的消防安全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安环部门负责对于废弃物进行管理,生产部门则负责对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各部门都建立有相应的管理文件。
相符4 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_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6年1月14日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编制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纳入城乡规划,将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场纳入当地市场建设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拆解行业秩序,加强汽车拆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汽车拆解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环保、节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汽车拆解回收技术,提高汽车拆解回收率,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二章汽车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第五条从事汽车拆解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拆解场地,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二)有必要的拆解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三)有专业的拆解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保证环境保护要求;(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要求;(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汽车拆解企业的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拆解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六)拆解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七)专业拆解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八)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汽车拆解活动管理第八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资格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拆解记录制度,记录每辆报废汽车的来源、拆解情况以及零部件的利用情况。
报废汽车拆解利用的污染防治问题与出路
报废汽车拆解利用的污染防治问题与出路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高魁 王力兴 方晓牧 刘秀云预测:汽车报废逐渐进入增长期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根据近3年的统计,辽宁省报废汽车回收量年增长率为10%左右。
2006年,辽宁省共回收报废汽车14 676辆,同比增长8.82%。
其中,大型货车占5.3%,大型客车占5.5%,城市公交车占2.4%,其他小型车辆占86.8%。
未来几年,辽宁省汽车报废也将逐渐进入增长期,年报废率可达4%~5%。
预计到2010年,辽宁省汽车保有量可达260万辆,年报废量可达10万—13万辆,届时回收量可达2.2万辆。
近年来,随着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技术政策的出台,辽宁省逐渐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
按照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目前,辽宁省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商业部门负责,公安、工商、交通、技术监督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几年来,监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和定点管理,认定了14家定点拆解企业,通过采取“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强制回收”等手段,加强监管力度,整顿拆解市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虽然目前对报废汽车实行定点问题:从回收到监督环环存在隐患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报废汽车回收量每年呈明显上升趋势。
报废汽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对报废汽车拆解污染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解决对策建议,为报废机动车拆解利用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和借鉴。
拆解,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管理,但是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
以当前200万辆汽车保有量、年报废3%计算,年报废量应在6万辆左右,而实际只回收了1.5万辆,差距甚大。
大量报废汽车去向不明,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推进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首先,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回收网络。
这包括设立回收站点,招募专业人员进行回收工作,并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报废汽车回收工作中来。
针对报废汽车的拆解工作,我们需要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拆解基地,配备先进的拆解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拆解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拆解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拆解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解材料的分类和处理工作,将可回收的材料进行有效利用,将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方案的过程中,我们还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对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管理,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回收拆解行业的技术培训和人员素质提升,确保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健康性。
综上所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回收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环保的拆解基地,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才能够有效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本方案,制定出更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废弃汽车治理实施方案范文
废弃汽车治理实施方案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汽车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废弃汽车问题,制定并实施废弃汽车治理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废弃汽车治理提出一些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首先,建立健全的废弃汽车回收体系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废弃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的废弃汽车回收网络。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废弃汽车回收站点,便于市民将废弃汽车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回收处理。
其次,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废弃汽车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随意丢弃或者简单处理,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回收利用,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将废弃汽车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同时可以对一些可循环利用的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此外,加强废弃汽车的监管和管理也是治理废弃汽车问题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废弃汽车信息登记和监管系统,对废弃汽车的来源、去向和处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废弃汽车进行非法活动,保障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安全。
最后,加强废弃汽车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废弃汽车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废弃汽车治理的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废弃汽车对环境和生活的危害,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废弃汽车的回收和治理工作。
总之,废弃汽车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回收体系、加强废弃汽车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相信废弃汽车问题将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改善。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城市和环境而努力奋斗。
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宁商运〔2023〕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商运〔2023〕351号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附件南京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理念,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南京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循环利用体系的内生动力,充分挖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价值,努力建设高标准的现代化拆解项目。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348 -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3.2拆解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要求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1.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1.2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1.3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2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2.1新建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2.2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3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2.4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2.5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2.6 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2.7 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破碎能力;(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3)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并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汽车拆解预处理制度范本
汽车拆解预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拆解预处理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拆解预处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汽车拆解预处理活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确保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汽车拆解预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设立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拆解设备;(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或者有效文件;(四)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证明;(五)拆解设备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六)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者有效文件。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应当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汽车拆解预处理行为规范第九条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汽车拆解预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拆解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拆解的汽车型号、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拆解时间、拆解部位以及拆解后的废料去向等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条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报废汽车拆解固废处置方案
报废汽车拆解固废处置方案随着汽车的普及和更新换代,报废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这些废弃汽车和废旧零部件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假如不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报废汽车的拆解和处理,不仅占据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容易污染环境。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废处理方案,以促进废旧汽车的回收和再利用。
汽车拆解报废汽车拆解是整个固废处置方案的关键环节。
首先,需要对报废汽车进行初步分类,以便在后续的拆解过程中,能够更加有效地分离出有用的资源和有害物质,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
汽车拆解的基本流程包括:1.清洗和分解:将汽车外部的各种污垢、油污等清除干净,并把汽车各部件分解开来。
2.分类:对汽车拆解出来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分离出可再利用的部分和需要处理的废弃部分。
3.有害物质处理:对汽车拆解出来的有害物质如电池、机油和燃油等进行专业的清理和处理。
4.资源回收:对汽车零部件中可以再利用的材料如钢铁和铝合金等进行回收和重新加工。
固废处置除了汽车拆解之外,固废处置也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在汽车拆解之后,会产生大量的废旧零部件和化学废品等固体废弃物,如果不做好固废处置工作,将会给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
因此,需要对这些固废进行合理的处置,包括:1.废旧零部件的压缩处理:将拆解出来的废旧零部件进行压缩处理,减少其体积。
2.废旧零部件的找回:找到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再次利用或卖给回收次。
3.化学废品的处理:对拆解出来的化学废品进行分类和处理,将有用的部分加以利用或者妥善处理。
4.环境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伤害。
废旧汽车回收除了上述汽车拆解和固废处置,废旧汽车回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废旧汽车回收可以促进废旧汽车资源的利用和环保事业的推进。
回收企业不仅可以回收金属和其他有用物质,还可以为有需要的用户提供较为便宜的汽车零部件,达到经济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多重目的。
具体的回收流程包括:1.收集:收集市内报废汽车的相关信息如车型、品牌、发动机、剐蹭情况等信息,以便对其进行后续处理。
汽车报废拆解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报废拆解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报废拆解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报废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汽车报废拆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汽车报废拆解产业,支持汽车报废拆解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实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二章汽车报废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第五条从事汽车报废拆解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拆解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二)有与拆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拆解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汽车报废拆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七)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说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汽车报废拆解行为规范第八条汽车报废拆解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废汽车情况;(三)不得拆解、出售、转移、销毁或者擅自处理报废汽车整车的关键零部件;(四)不得利用报废汽车整车、零部件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伪劣汽车产品;(五)不得从事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保护探析
Environmental Science284《华东科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保护探析崔红平(湖北睿龙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恩施 445000)摘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实施细则强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文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的常见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希望能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随着我国机动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机动车数量也逐年增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工作,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强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在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的规定。
另外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不再被强制报废,允许以再制造形式加以循环利用。
对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更加强化了环保要求。
本文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的常见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希望能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1 做好厂区分区管理和分区防渗工作 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场地条件较差,厂内未进行明确分区,缺乏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的零部件等在厂内杂乱堆放,有些甚至露天堆放,形成了“垃圾场”,存留在报废机动车内的废液泄漏、厂区含油废水下渗、固体废物流失等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报废车辆拆解处理方案
报废车辆拆解处理方案报废车辆拆解处理是指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分解,将其各个部分分别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的过程。
该过程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本文将从拆解过程、处理方案、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详述。
拆解过程:报废车辆处理需要进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选定合适的拆解场所,确保无毒无害的条件。
然后,进行液体排放和固体残留物清除。
拆解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车辆部件的拆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同时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
处理方案:针对不同的车辆部件,拆解处理方案也有所不同。
例如,发动机可以进行拆解,将其中的金属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座椅、仪表盘等塑料部件可以进行分解,然后进行资源化处理;橡胶轮胎可以进行粉碎、热解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回收利用:拆解处理后,各个车辆部件可以进行不同的回收利用。
金属部件可进行回收再加工,用于制造新车或其他机械设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塑料部件可进行再生利用,重新制成塑料制品。
废弃橡胶轮胎可以进行粉碎后制成橡胶颗粒,用于再生橡胶制品的生产。
同时,对于液体废物,如废机油、废液压油等,也可以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环境保护:在报废车辆拆解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要进行液体废物的合理处理,避免其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
其次,要进行有害物质的处理,例如废机油、废液压油等,避免其释放到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此外,要做好噪音和粉尘的防护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健康。
总结:报废车辆拆解处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双重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同时,应加强对拆解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只有在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报废车辆拆解处理的良好效果,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做出贡献。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环保部
6
四、编制依据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 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家部委文件,国发[2005]2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汽 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 年 16 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 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 年第 6 号) 等指导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标准与相 关文件。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4.5
54
21.8
260
100
1,193
因此,各国都很重视对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工作,将废机动车的拆
解再生纳入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的体系,作为“城市矿藏”加以
重点“开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报废机动
车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汽车报废标准的调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资金的发放,对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污染防 治和环境保护管理,加强资源的充分回收,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 的健康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
德国报废汽车拆解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所 解体 后,分别将 可用 的二 手部 件 出售,车体 和
废 液 类 分别 委 托 压碎 事 业 者 和废 液 类 再 生处 理
事业 者处 理 , 然后 由解 体事 业者经 交 易所将 解体
证 明书返 还用 户, 用户 以此 为据 向交通 和税 务部
门吊销 车牌 证 和停止 纳税 , 向保 险公 司解 除保 并
险 …。
3 德 国报废汽 车 拆解 的环境 无害 化管理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5 期
3 I 废 物 的 源 头预 防 .
德 国报 废 汽车拆解 的环 境无 害化 管理 及对我 国的启 示
2 1
理 报废 车辆 区 、 解 区 、 含任 何液体 的 可使用 拆 不 车辆 部件 的贮存 区 、 可使用 的带 有液体 的发 动机 部件 的贮存 区 、 于 回收和处 置 的 固体废 物 的贮 用 存 区 、 于 回收和处 置 的液体废 物 的贮存 区 、准 用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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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生 资源研 究
20 0 6年 第 5期
德 国报废汽 车拆解 的环境无 害化 管理及对我 国的启 示
周 炳 炎 , 黄 翔
(.中 国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京 10 1 ; 1 北 0 0 2 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环 境 工 程 系 , 京 10 8 ) . 北 0 0 3
面 临大 量 报废 汽车 对 环 境 带来 的压 力 。 绍 了德 国报 废 汽车 拆 解 环境 无 害化 管 理 要求 和经 验 , 介 希望 能 为 我 国报 废 汽 车 拆 解 的环 境 管 理 提供 参 考 , 提 出 了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废 汽车 ; 解 ; 报 拆 环境 无 害 化 管 理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 J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348 -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拆解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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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题目及主要内容题目:一年拆解5万量报废汽车污染源分析与防治对策主要内容:根据拆解报废汽车过程所产生的污染基础上,分析国内外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采取了哪些评价方法,防治对策。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进行分析对提出在经济上,环境上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二、收集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1] 高魁,王力兴,方晓牧,刘秀云.报废汽车拆解利用的污染防治问题与出路[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刘志峰,张少亭,宋守许.报废汽车拆卸回收的经济性分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9[3]陈思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与在利用[J]汽车工艺与材料.2007[4] 陈铭,王俊军.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法规、管理与展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5] 肖九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循环利用大有可为[J]资源与人类环境.2014[6] 杨利芳, 孟继军, 张蓉.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J]广州化工.2014[7] 郭海伟. 报废汽车零部件绿色回收与再制造关键技术研究[D]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8] 周炳炎,黄翔. 德国报废汽车拆解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 再生资源研究2006[9] 周孙锋,杜春臣. 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 汽车工业研究2012[10] 夏海. 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及其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技术与对策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 张先平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万方数据2013[12] 涂逢樟,姚辉梅,杨秋珍,杨芳. 废机油萃取絮凝再生工艺的研究[J] 龙岩学院院报2010[13] 刘音,曹祖宾,石薇薇,李丹东,赵蕊,李金莎,孟宪革. 废机油再生加工工艺研究[J]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报2013[14] 胡红云,朱新锋,杨家宽. 湿法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中铅的研究进展[J] 化工进展2009[15] 倪玉霞, 宁平, 候明明资源化处理与处置方法[J] 云南环境科学[16] 徐向东特定氟利昂CFC对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 冷藏技术[17] 李士峰浅议废塑料处理技术[J] 再生资源研究2009[18] 胡学罗宪林周作付废塑料处理技术及综合利用研究[J] 综合利用[19] 俞骏威浅析我国报废汽车的回收与再利用[J] 质量与标准化2011[20] 龙少海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与分析[J] 中国废钢铁2014[21] 甘俊伟,贺政纲,彭茂,廖伟基于DEMATEL方法的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J] 科技管理研究2016[22] 吴丹基于EPR 的报废汽车回收体系研究[M]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3] 刘学卿基于LCED的报废汽车回收体系的研究与实现[M] 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15[24]Ch. Achillas a,⇑, D. Aidonis b, Ch. Vlachokostas c, A. Karagiannidis c, N. Moussiopoulos c, V. Loulos c Depth of manual dismantling analysis: A cost–benefit approach[M] Waste Management 2013[25] Barbara Ruffino ⇑, Silvia Fiore, Maria Chiara Zanetti Strategies for the enhancement of automobile shredder residues (ASRs)recycling: Results and cost assessment[M] Waste Management 2014[26] Zhiqiang Nie, Minghui Zheng∗, Guorui Liu, Wenbin Liu, Pu Lv, Bing Zhang, Guijin Su, Lirong Gao, Ke Xiao A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unintentional POP emissions from thermal wirereclamation at industrial scrap metal recycling parks in China[M]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 2012[27] Katja Tasala Gradin a,*, Conrad Luttropp a, Anna Björklund Investigating improved vehicle dismantling and fragmentationTechnology[M]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3 [28] Kun Yu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crap car recycling management policies[M] EVINMENTAL SCIENCE 2014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截至到2016年报废汽车保守含量可达1.5亿辆,按照7%的报废率计算,每年报废汽车可达1000万辆,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回收网点1 000余个,从业人员近3万人,每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90万辆,可提供汽车废钢200余万t和5万t有色金属及可观的废橡胶和废塑料[19]。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企业仍多采取粗放式经营,管理方式、技术手段落后,设备简陋,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现象仍然存在。
大多数企业由于规模小、效益差、资金短缺,普遍处于微利或保本经营状态,发展后劲不足,不能适应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
是否合理的处理不再使用汽车,固态被遗弃物出现塑料零部件关键是不能再次利用,拆除性表现出无法降解的特征,经掩埋的非间接处理,极大地污染了土层;其他方面,在不再使用的汽车的处理中,有油的污水由汽车带出,这亦将是和汽车报废量增大同时出现的显著环境问题。
大概占70%的金属蕴含在总报废汽车质量中,这些是能够再次利用的材料;其他材料还有陶瓷、塑料、纤维等。
由于昂贵的处理费用或者品质不能等同于原材料的再生材料,这些废料很大可能会威胁人们的生活环境,绝大部分的处理方式是:被焚烧处理或者被直接填埋,例如城市噪声、温室气体排放、铅中毒、臭氧层破坏、光化学雾气、酸性降水等。
在预拆解区(车间)必须首先将燃油箱内残留的汽(柴)油排出然后将空调、蓄电池等含有毒气体和液体的部件拆下,为避免在作业中爆炸.气囊必须拆下。
为了安全应设置必须的消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拆解汽车一般步骤:1放掉发动机,变速器,差速器的润滑油2抽取冷却液,制冷剂,制动液3拆除滤清器,蓄电池,轮胎,燃油箱,4拆除车门,发动机罩,后盖罩,5拆除座椅,仪表盘,内饰6拆除前后车灯及外部装置7拆除发动机,变速器8拆除前后桥及减震器9将后车身压块。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体系我国的报废汽车回收程序为:用户向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报废证明》;持《机动车报废证明》将报废车辆交售到经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汽车回收企业按汽车的质量给用户一定的回收费,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用户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我国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与拆解企业没有分开,汽车回收企业也可以经营拆解业务.定点的汽车回收企业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卖掉除“五大总成”之外的一部分汽车零部件外,将车体(包括“五大总成”)按照钢铁企业的要求切割并作为废钢铁送到炼钢厂.日本的《关于报废汽车再资源化的法律》中要求,汽车在购时应交纳报废汽车回收费用,并在车辆所有者转移时同时移交.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中,增加了由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财团法人)和汽车再资源化协力机构(有限责任中间法人),以管理资金、信息,并协助处理CFC和安全气囊等废品.前者负责管理资金和信息,后者负责协助处理CFC和安全气囊等废品日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要是通过旧车回收;废车拆解、金属切片加工(废铜铁破碎及分选)“三段式”来完成的。
美国的福特、通用、克莱斯勒等大汽车公司结成回收联盟,建立汽车拆卸中心,专门研究开发汽车零部件的拆卸、再制造和再循环利用。
在德国《报废汽车的转移、收集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法令》中对从事报废车辆处理的设施进行了分类,分为报废车辆的接受设施和收集设施、拆解设施、破碎设施和其它更进一步的处理设施,这些设施一般是独立从事相应操作的单位。
对这些设施共同的要求是要有满足计划目的的场地,场地还要进行分区作业;设施要获得当局的批准,要以某种合适的形式与车辆制造厂商达成协议,可以是车辆制造厂商组建的,也可以是多家车辆制造厂商组建的,还可以是其它关系形式组建的;这些设施必须要有满足建筑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的规定;这些设施要有厂界围墙、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场所的标识等;这些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要在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满足正确的、安全的回收再生利用要求和废物处置要求;设施要对经营状况进行记录,填写工作日志,保存各种文件等。
当然这些设施还有一些区别。
接收报废车辆的设施不能直接将车辆堆叠码放贮存,不能侧放和翻放,必须以避免损害液体组成(油表、油箱、刹车管)和可移动组成(玻璃)的方式来贮存报废车辆。
对于预处理、拆解、贮存液体、贮存带有液体部件、压缩的各区域,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可回收废物在本质上不具有危害性,保证不产生环境危害。
拆解程序上要求对报废汽车进行预处理,最先清除蓄电池、液化气罐、安全气袋等可能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危害的部件;然后排除车内的液体,包括燃料、各种油类、冷却液、防冻剂、空调制冷剂及废车上的其它液体;当处理易燃液体时,要遵守《危险物质法令》、《易燃液体法令》以及防爆炸的相关规定;然后再拆除下列具有危险或危害的物质:PCM装置(根据生产厂商的建议)、悬挂装置(如果未排空油)、含石棉的组成、含汞的组成、法律规定的其它组成材料;为了再利用或回收利用应进行拆毁和拆解以下材料:催化转换器、平衡重物、铝制轮圈、车窗、车顶、轮胎、较大的塑料组成、铜铝镁的金属部件等不适合破碎处理回收的部分;最后是钢铁成分部件的压缩破碎处理。
拆解下来的所有部件、材料、废物都要存放在规定的区域和容器设施中,不能乱堆乱放。
在各项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依据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土地保护以及安全操作法规和条例要求制定的相应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拆解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
德国处理污染的方法:对于从报废汽车上拆下来的可直接回用的零部件,按类分放并加以注释和说明,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能卖掉的,就作为废物处理;钢铁以及含铜、铝和镁的金属部件等可回收利用资源,拆除回用或是经过压缩后用磁分离等方式分离再生;可再生利用的轮胎和塑料部件,要交给具有此类废物再生利用资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