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doc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管理以及所有参与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平台管理职责第四条平台管理组织架构1. 成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2. 设立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3. 设立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平台的系统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平台管理职责1. 平台管理部门:a. 制定和实施平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b. 负责平台的服务内容审核和发布;c. 负责平台用户的管理和服务;d. 负责平台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e. 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2. 技术支持部门:a. 负责平台的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b. 负责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c. 负责平台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第三章服务内容管理第六条服务内容分类1. 公共信息发布: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办事指南等;2. 在线办事服务: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3. 互动交流平台:包括咨询问答、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
第七条服务内容审核1. 公共信息发布: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 在线办事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持部门共同审核,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3. 互动交流平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交流内容的合法性、文明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服务内容更新1. 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更新服务内容,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 用户反馈和投诉:平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及时更新服务内容。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注册1. 用户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2. 平台管理部门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张网”建设方案(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张网”建设方案(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张网”建设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甘肃省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积极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规范重要领域的资源交易。
本文将重点介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张网”建设方案。
一、总体概述“全省张网”是甘肃省政府为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功能和监管机制,实现更高效、更公平、更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而推出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通过建设“全省张网”,甘肃省将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省联网、全程在线、全要素可视化,完成从线下交易向线上交易的转型升级,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设目标1. 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实现全省甚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互通互联。
2.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程在线化,真正做到“网上交易、网上咨询、网上竞价”。
3. 提高交易公平度和竞争性,改善交易环境,减少不透明和不规范的交易操作。
4. 促进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高效发展,实现最大利益最大化与最小成本最小化的平衡。
三、建设内容1.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建设统一的“运营与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交易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2. 建设交易服务平台:包括在线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场次安排、交易管理、电子签约、商务沟通等,以全面提升交易速度和效率。
3.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竞价平台:完善营销方案,实现线上竞价。
确保交易公平、公正、透明。
4. 改造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逐步建设成一体化的交易平台,最终达到省全网的目标。
四、建设路径“全省张网”是一个系统性较强的工程,需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推进。
可以分为前期调研与规划、初步设计、系统开发与测试阶段。
项目建成后,还需进一步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以保持与时俱进。
五、总结公共资源交易是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监管,对新设交易场所报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协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一、平台管理机构的职责1.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转和信息更新。
2.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展示服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3.建立交易保障机制和标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平台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6.定期进行平台的维护和更新,提升用户体验和交易效率。
二、平台用户的权责1.用户有权在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用户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浏览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进行交易和合作。
3.用户有义务保护自身的账号和密码安全,不得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
4.用户有义务依法遵守平台的规则和交易流程,不得从事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5.用户有责任及时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6.用户有义务配合平台进行交易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共同维护交易公平公正。
三、交易流程和保障机制1.发布交易信息: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的交易信息,包括资源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详细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2.交易匹配:平台根据用户发布的交易信息,自动匹配合适的交易对方,并向双方发送交易匹配通知。
3.交易协商:交易双方收到交易匹配通知后,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和协商,确认交易的细节和条件。
4.交易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确认,并在平台上签订交易合同。
5.交易履约: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并在平台上上传交易履约证明文件。
6.交易评价:交易完成后,双方可以在平台上对对方的交易表现进行评价和反馈。
7.交易纠纷处理:如发生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可以向平台申请调解和解决。
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1.平台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平台不得未经用户许可向第三方公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
3.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注册说明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注册说明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编制二零一八年九月目录一、登录入口 ..................................... - 1 -二、用户注册 ..................................... - 2 -三、认证信息 ..................................... - 3 -(一)、法人机构认证 ..................................... - 3 -1、企业基本信息...................................... - 3 -2、企业证照信息...................................... - 7 -3、法人信息......................................... - 12 -4、经办人信息....................................... - 15 -5、基本户开户行信息................................. - 18 -6、企业认证......................................... - 20 -(二)、自然人认证 ...................................... - 24 -1、自然人基本信息................................... - 24 -2、经办人信息....................................... - 25 -3、开户行信息....................................... - 27 -4、认证............................................. - 29 -(三)、信息注册所需资料 ................................ - 31 - 附件1 ........................................... - 32 -附件2 ........................................... - 33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注册说明一、登录入口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f)网站,如图所示在“通知公告”板块下方点击“交易主体注册”,进入注册页面点击“交易主体注册”,进入注册页面二、用户注册注册页面按照页面所示,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注册”,进入企业信息维护页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甘资规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5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8月20日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向中标人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出让人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招标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登记审批权限的战略性矿产,国家或省级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矿产,促进加快形成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矿产,以及勘查开采技术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刘永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唐晓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赵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建太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张勤和省财政厅厅长张力学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慧省建设厅厅长杨咏中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成员:高建国省编办副主任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继尧省工信委纪检组长蒲志强省监察厅副厅长李秀娟省财政厅副厅长、纪检组长宋史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育功省建设厅副厅长阮文易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栾维功省水利厅副厅长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冰省审计厅副厅长李冰玉省统计局纪检组长刘文亮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刘振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二、工作职责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办公室暂时设在省监察厅,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建太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整合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多数县级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能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不到位、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不畅,违法违规处理不严,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交易数据安全保护,保障信息系统稳定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系统,是指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软件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等),网络系统(交换设备、传输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设施(计算机、监控系统、询标系统、门禁系统等),支撑平台(服务器、数据库、存储、云平台资源等),数据资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设备配置信息、系统日志等)。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本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涵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硬件设施和支撑平台。
应保障所有相关系统、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应保障所有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当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网络安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对本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制定本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该保密的信息,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接入和使用互联网。
第十条严格管理连接到互联网的设备设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设备,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收取相关交易服
务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196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1960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局上报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补充请示》(甘公交发〔2013〕21号)收悉。
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展业务需要,考虑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处于开始建设运行阶段,相关的价格政策正在研究制定,维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需要的收费项目的设定尚待统一,缺乏收费标准的成本监审工作资料,各方面工作正在调研、衔接过程中的实际,经研究,为贯彻省政府要求,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对你局申请的有关服务收费,现制定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
下:
一、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
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各类交易活动中没有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开标厅收费标。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条件,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平台服务;(二)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实施工作;(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四)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五)依法依规保存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资料和见证档案;(六)配合相关机构、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矿业权交易代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代理、国有土地出让代理等从事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本行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设立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必需的法定条件。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机构依法与其委托人订立合同后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六条代理机构的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内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相关行为的见证、记录工作。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该如何管理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欢迎阅读!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类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用户手册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用户手册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编制二零一九年九月目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用户手册 (1)一、登录入口 (1)二、用户注册 (2)三、认证信息 (3)(一)、法人机构认证 (3)1、企业基本信息 (3)2、企业证照信息 (7)3、法人信息 (12)4、经办人信息 (15)5、基本户开户行信息 (18)6、企业认证 (20)(二)、自然人认证 (24)1、自然人基本信息 (24)2、经办人信息 (25)3、开户行信息 (27)4、认证 (29)(三)、信息注册所需资料 (31)附件1 (32)附件2 (33)四、主体信息修改及变更 (34)五、修改用户名 (36)六、注销用户名 (37)七、忘记密码 (37)八、主体证书(UKEY)绑定 (38)(一)、安装插件 (38)(二)、绑定证书 (39)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用户手册一、登录入口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f)网站,如图所示在“办事窗口”板块下方点击“用户注册及共享”,进入注册页点击“用户注册及共享”,进入注册页面二、用户注册注册页面按照页面所示,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注册”,进入企业信息维护页面。
用户名为11位手机号码,作为登录平台时的账号,务必牢记;密码与确认密码必须一致;用户名、密码与确认密码输入完成后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在用户名内填写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验证码;点击“注册”完成注册三、认证信息在填写企业信息之前,页面会显示“用户协议”,仔细阅读之后,点击“我同意”,进入企业信息填写页面(一)、法人机构认证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仔细阅读“用户协议”之后,点击“我同意”如上图所示,红星所标注的项目为必填项,不填无法进行下一步。
(1)、角色: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勾选符合的项目,可多选;(2)、主体类别:分为法人机构和自然人,默认为法人机构,只有个人用户注册时选择“自然人”,其他机构类别均选择“法人机构”,在此选择“法人机构”;(3)、主体名称:与营业执照内的名称填写一致;(4)、国别/地区:默认为中国;(5)、法人机构类别:分为企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适应的类别;(6)、注册资本(万元):与营业执照内的注册资本填写一致;(7)、注册资本币种:分为人民币、美元、港元、欧元和日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适应的币种;(8)、企业注册地和行业分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适应的类别;企业注册地:行业分类:(9)、企业业务范围:与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填写一致;在填写过程中,点击“暂存”按钮,可保存已填写的内容,退出平台后再进入,可继续填写或修改。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4年7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甘政办函〔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7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并按层级对接有关政府部门政务服务系统组成。
各市州要以甘肃政务服务网为统一门户和依托,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门户及移动端、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运维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等,并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政府部门要全面梳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系统,加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力度,加快完善本部门政务服务系统,按层级实现与省市平台对接联通。
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要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及其他市州、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各市州政务服务门户与省级政务服务门户实现形式统一规范、内容深度融合、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打造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实现“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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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该如何管理呢?下文是我收集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欢迎阅读!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类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省属驻省内各市县单位、驻省外单位交易项目可选择在驻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在省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平台运行第九条交易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交易规则和数据对接要求,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我省规定场所设施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受理业务。
对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交易平台设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记。
交易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交易资料。
对进场交易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受理登记。
(二)安排时间场地。
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台统筹协调安排开评标(挂牌、拍卖)时间及场地。
(三)发布信息。
凡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四)缴纳保证金。
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台专设窗口统一代收代退,逐步推进网上转账和退付。
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缴纳方式的,交易平台应该允许使用。
银行保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退,并对其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五)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在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六)组织开评标。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应在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评标报告(交易结果确认书)由交易活动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公示交易结果。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组织方提交的书面交易结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缴退费用。
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分别在签订合同和确定交易结果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费用缴纳、保证金退付等事宜。
(九)资料归档。
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应由交易平台保存的资料,由交易平台保存,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存的资料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存。
第十一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根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推行统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标准模板,推广使用电子标书、电子开标评标软件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推进全省范围内的远程异地评标和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
第四章平台服务第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核验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泄露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交易平台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评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各类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
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xx〕172号)规定。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专家选聘、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对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评价,定期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及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二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积极推行全省数字证书"一处办理,全省免费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四条各类交易平台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要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各交易平台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记录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汇总全省交易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级交易平台提供自助式统计分析服务。
第二十七条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协调督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纠正、依法查处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社会交易平台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