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一、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有三个人出庭,分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出庭吗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滁政秘〔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通报滁政秘〔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5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今年10月,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将行政机关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出庭应诉质量不高,与上级要求差距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15年1—11月共审结县级政府和市直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3件,在开庭审理的58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8件,出庭应诉率为31%。
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16.7%;5—11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但也只有34.8%。
(详见附件)二、存在问题通过统计数据和前期调研发现,部分单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不愿出庭;部分单位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程序、技巧等相关知识不熟悉、不掌握,不敢出庭;部分单位出庭应诉负责人庭前没有深入细致地分析、研判案情,吃透相关法律规定,应诉准备工作不足,答辩被动、出庭不出声等,导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整体较低、出庭应诉质量不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有利于加强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又有利于优化行政诉讼环境,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行为。
这一现象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并不罕见,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挑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体现法治精神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表现。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不应该仅仅是实体存在,更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益的主体。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地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使他们对行政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而行政机关则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资源优势。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被动应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从而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保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决策的主体,其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往往比普通法律人士更为深刻和准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全的思考和建议,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临的挑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量大,时间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其工作任务通常相对繁重,时间分配也十分紧张。
而出庭应诉需要大量的准备和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无法兼顾案件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导致工作任务难以完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有限。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缺乏司法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对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较弱,难以独立应对复杂的法律案件。
这就导致了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会出现理论不足、观点不清等问题,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
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
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作为被告,接受法院的审判程序,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请撤销的一种行为。
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正常运行、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效率和质量,制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程序,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性。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公正进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高效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高效进行,提高办案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4)诚信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诚信进行,遵守承诺,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行政应诉程序1. 受理与立案(1)接受法院受理:政府机关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积极参与,并按照规定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立案申请:政府机关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提交起诉状或者书面申请。
2. 应诉与答辩(1)应诉: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应诉状或者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正当防卫自身权益。
(2)答辩:政府机关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答辩文件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格式。
3. 证据交换与举证责任(1)证据交换:政府机关与起诉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2)举证责任:政府机关在行政应诉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应诉方的陈述与质证(1)陈述: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对自己的观点、事实和权益进行说明和辩护。
(2)质证:政府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供证人和证据材料,并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5. 判决与上诉(1)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一部按原则,这是为了达到“民告官,告官要见官”的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规则,在法考中自然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负责人出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2.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四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②社会高度关注案件;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④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违规的处理(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被告要出庭吗
行政诉讼被告要出庭吗一、行政诉讼被告要出庭吗行政诉讼被告要出庭应诉,但是,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亲自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
所以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亲自出庭。
二、行政诉讼被告不到庭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被告要出庭吗的相关内容。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要出庭作证,而且现行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到庭应诉,说明决定的做出情况。
如果您对行政诉讼被告出庭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的律师。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
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
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
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
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
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
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本文将从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意义1.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审判质量。
3.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
三、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1.各乡(镇)、办、场、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2.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
3.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要求1.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3)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4)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案件。
2022年安徽省阜阳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安徽省阜阳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甲因琐事将乙打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遇有下列哪种情况应当进行伤情鉴定?()A.乙伤情较轻B.乙要求作伤情鉴定C.甲对乙的伤害程度有争议D.乙对自己的伤害程度有争议2.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业黑话的有()。
A.个睡B.专业查档C.征信D.股民资料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各种说法中错误的有()。
A.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一种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B.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形成机关的不同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C.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D.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即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4.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我国公民B.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者C.国家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5.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A.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B.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C.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D.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平台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6.某县新建公路路口设置了超速违章摄像头,赵某不知情,多次超速驾车在该路段被拍照,且未收到违章通知。
赵某被处罚后不服,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恰逢县公安局聘请了某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下列做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
A.该律师可全权代理县公安局出庭应诉,县公安局不必再派员出庭B.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该律师可自行向赵某调取相关证据C.该律师查阅、复制该案庭审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D.若赵某和县公安局同意,则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7.甲(15周岁)把邻居小孩乙(3周岁)绑架,并将乙耳朵割下来寄给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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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
(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
院司法建议;研究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审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
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上一年度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相应扣减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
(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