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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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2、能力目标
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难点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1、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2、新课讲授
PPT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PPT(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特别简单,这里面的E可以用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1”(板书)
其他的项可以用另外一个数字来表示,就是“0”(板书)
算算你们的得分吧。1分?按照你排的顺序来算分,不是加法,而是排起来多少分?0在前还是1在前?
PPT生命健康是“1”,名誉、金钱、友情、成绩、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就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即失去了生命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如果你把1放在偏后的位置,你得得数就会很小,所以0再多,放在前面也是0。0再多只有放在1后面才有意义。说明什么?说明生命健康对于我们很重要,只有生命健康我们才有可能拥有一切。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人身权。(板书)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所以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
PPT 一、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总称。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含义
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延续,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PPT漫画:求救
如果是你你会喊什么?喊最简单的2个字“救命啊”!通过漫画我们可以知道,只有享有了生命健康权,我们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我们公民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
案例分析:
1、分析书本上的溺水身亡的案例(一带而过)。
①该公司应该对谢某的死负法律责任,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三点可以看出。
②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须根据民法通则具体情形确定。
2、PPT 【例1】中学生甲与乙发生冲突,失手将其推下楼梯,致其身亡。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生命权受到侵害!
【例2】高中生甲与乙因争夺女朋友,2人决定采取决斗方式解决冲突,决斗中甲不断重击乙的右耳致其耳聋。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健康权受到侵害。
3、发现居民小区的体育器械中吊环的一个环坏了,你会怎么办?置之不理还是找物业来维修?讨论!
随时可能掉下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我有权要求其管理人员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危险、使其恢复原状。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PPT 回想违反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PPT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案例分析
1、某小偷在某工地行窃时被发现,他在逃跑的时候慌不择路不慎落水。追赶而至的工人听见其呼救声不予施救,他们认为小偷偷东西着实可恨,淹死活该。请问:你是否赞成这种做法呢?为什么?
不赞同。小偷偷东西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小偷仍然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2、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PPT合作探究
请说说当你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如何自护自救?
1、网友约见
2、走夜路发现有人跟踪
3、同伴溺水
4、被绑架
5、晚自习时,突然地震
六、本课小结: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含义—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法责任
七、课堂练习:
带着以下问题预习姓名权的相关内容:
1、姓名权的含义
2、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哪些?
3、侵害姓名权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八、作业安排: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找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例,下节课我们共同来做做法官,断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