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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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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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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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建设工
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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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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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作者:市建委日期:2007-02-15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5类别:行政征收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三、收费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3、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4、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五、申报材料:(一)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六)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1、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

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

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南京作为中国的首批改革开放城市之一,也在积极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而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种重要的收费项目,在南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

二、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位建设面积价格×配套费率其中,各项参数解释如下:-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指待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个具体建筑。

-单位建设面积价格:指南京市规定的每平方米建设面积的价格标准。

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价格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配套费率:南京市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制定的配套费率。

该费率因城区不同、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不同而不同。

三、计算示例以下是一个具体的计算示例,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过程。

假设某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单位建设面积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配套费率为10%。

那么,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如下:基础设施配套费=100,000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10%=100,000,000元因此,该开发项目需要支付一亿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注意事项-不同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计费标准需要根据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单位建设面积价格和配套费率通常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开发商需要及时关注并按最新标准进行计算。

五、总结南京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位建设面积价格×配套费率”,可以根据具体的开发项目情况进行计算。

了解并正确计算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助于项目开发商在南京的城市建设中遵守相关规定,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步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1993年5月29日宁政发〔1993〕123号)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

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宁政发[2014]171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人防办拟定的《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市住建委、市人防办2014年6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科创特区”)内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如下:一、规费减免范围及政策根据《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发〔2003〕104号),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根据《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新建民用建筑配建的地下空间面积超过该项目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部分应兼顾设防,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兼顾设防,按规定应缴纳未设防地下空间设防费(以下简称“设防费”)。

为进一步支持紫金科创特区建设,创造适合科技创业企业的良好空间和优质服务,现明确紫金科创特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政策如下:(一)凡在全市各紫金科创特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及人才公寓三类建设项目,免缴上述配套费和设防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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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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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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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8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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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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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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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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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2024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2024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2024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一、背景介绍市政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解决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市政设施建设和扩容所需资金,由城市居民和开发商共同负担的一项费用。

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可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更好的市政服务和城市环境。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需求,____年起将开始实施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

下面将针对该征收方案的实施细则、税费标准、征收对象、征收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实施细则1. 征收主体:市政府负责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成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和执行。

2.征收范围:市政设施配套费适用于所有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3.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的市政设施建设需求进行调整。

4. 征收时间:市政设施配套费将在房地产项目获得产权证后开始征收,征收时间为5年。

5.征收途径:征收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开发商的意愿分期缴纳。

6.税费使用:征收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费用。

三、税费标准1.住宅项目:(1)一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4)四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商业项目:(1)一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4)四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工业项目:(1)一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宁价房字[2001]206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印发的《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宁价房字[1999]383号),已实施一年多,根据新的情况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计入商品房成本。

根据市政府二○○○年一月七日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中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自行缴交,《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第九项“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发生,予以取消。

二、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印发的《江苏省水增容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9]419号、苏财综[1999]241号)第五条,水增容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中“新建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水增容费”的规定,《办法》第五条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

三、调整《办法》第五条代收费用的计算方法。

将第五条所有款项纳入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作为第九项“代收费用”单列。

四、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三款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后公式为:商品房单位面积的税金=[(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1-税率)×税率五、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元/㎡)=(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税金各楼层、朝向销售价格(元/㎡)=综合平均销售价格×(1±住宅差价率)六、《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宁政规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实行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期间的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发改、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1998)135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1998)135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1998)135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1998]4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苏财综[94]9号,苏价费[1994]14号)。

收费标准从每套50元,降低到每套25元(含正、副本和正本铝合金镜框)。

2、金融管理机构收费(苏财综[1995]6号,苏价费函[1995]14号)。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从每套100元,降低到每套25元(含正、副本和正本铝合金镜框),年检费从150元,降低到100元。

公告费按照以支定收、按实收取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协议,另行收取。

3、室内装饰资质审批费(苏价费函[1993]10号)。

收费标准:乙级企业从每单位300元,降低到每单位280元;丙级企业从每单位200元,降低到每单位180元;丁级一等企业从每单位180元,降低到每单位160元;丁级二等企业从每单位150元,降低到每单位130元。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208号)。

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县城从每平方米1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从每平方米13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90元,大城市从每平方米15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105元。

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免收。

5、旧机动车辆市场交易服务费(苏工商[1985]237号)。

收费标准从按成交额的2%,降低到1%。

6、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苏财综[1996]165号、苏价费[1996]450号)。

收费标准从每张卡30 0元,降低到每张卡250元。

7、就业管理费(苏劳培[1986]67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元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

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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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

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费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费处可以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浦口区、六合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区域范围,下同)、江宁区东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县城、溧水县、高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

二、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辖范围、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不含东山镇及县城)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建村[1994]117号、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50元。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50元。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设除外),每平方米20元。

三、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建委收费权限内委托有关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建综字[2004]537号、宁财建[2004]513号、宁价房[2004]237号)的规定执行。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

(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 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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