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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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为合法的 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不因乙与甲婚姻关系 的终止而消灭,离婚后甲、乙对丙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甲与乙离婚后,乙抚养丙有利于丙的 成长,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继父 母子 女关 系的 终止
一方死亡
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 方再婚而产生的。 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双方协议解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 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 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 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 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 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 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 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
《婚姻法》第21条 、27条
案例3: 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
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 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 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 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 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
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多 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 子、乳子等。
这些称谓,体现 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不 平等、子女与子女之 间的不平等。
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 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案例1:
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 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 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 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 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 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 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 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 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 继承丁的遗产。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
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 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 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
继
的权利义务。
父 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子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女 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系
姻亲关系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
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人工受精? 异质人工受精? 代理母亲?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望
第五章 亲子制度 扶养制度
一、亲子制度
1、亲子关系? 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包括: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 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 子女。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案例2:
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 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 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 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 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 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 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 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 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 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继父 母子 女关 系的 终止
一方死亡
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 方再婚而产生的。 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双方协议解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 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 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 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 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 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 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 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
《婚姻法》第21条 、27条
案例3: 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
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 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 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 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 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
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多 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 子、乳子等。
这些称谓,体现 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不 平等、子女与子女之 间的不平等。
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 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案例1:
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 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 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 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 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 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 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 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 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 继承丁的遗产。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
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 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 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
继
的权利义务。
父 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子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女 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系
姻亲关系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
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人工受精? 异质人工受精? 代理母亲?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望
第五章 亲子制度 扶养制度
一、亲子制度
1、亲子关系? 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包括: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 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 子女。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案例2:
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 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 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 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 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 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 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 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 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 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