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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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为合法的 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不因乙与甲婚姻关系 的终止而消灭,离婚后甲、乙对丙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甲与乙离婚后,乙抚养丙有利于丙的 成长,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继父 母子 女关 系的 终止
一方死亡
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 方再婚而产生的。 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双方协议解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 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 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 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 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 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 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 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
《婚姻法》第21条 、27条
案例3: 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
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 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 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 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 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
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多 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 子、乳子等。
这些称谓,体现 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不 平等、子女与子女之 间的不平等。
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 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案例1:
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 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 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 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 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 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 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 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 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 继承丁的遗产。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
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 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 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

的权利义务。
父 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子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女 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姻亲关系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
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人工受精? 异质人工受精? 代理母亲?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望
第五章 亲子制度 扶养制度
一、亲子制度
1、亲子关系? 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包括: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 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 子女。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案例2:
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 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 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 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 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 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 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 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 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 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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