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对战争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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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原初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人类的原初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类的原初状态:⾃然状态与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类当初所处的⾃然状态就是⼀种战争状态。

但洛克在这⾥将⾃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明确区分开来。

他说,⼆者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与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与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当不存在“具有权⼒的裁判者”的情况出现,即⾃然状态。

在这⾥,有⽆裁判者是关键。

裁判者就是根据⼈们之间的相互同意⽽制定的契约、法律或者设置的其他权威。

裁判者出现,⾃然状态终⽌。

当不基于权利⽽以强⼒加之于别⼈,即战争状态。

在这⾥,强⼒是关键,不论有⽆裁判者。

强⼒结束,战争状态终⽌。

在洛克看来,⾃然状态和战争状态⼆者并没有严格的时间上的序列关系,也不因现代国家的成⽴⽽消失。

它们随时都可能出现,也随时都可能消失。

即使在⼀个现代国家之内,它的法律也有覆盖不到的地⽅,有“裁判者”缺位的时候,有⾮法使⽤强⼒的时候,同样可能出现这两种状态。

卢梭并没明确描述他所认为的⾃然状态,⽽是将家庭视为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这显然是继承亚⾥⼠多德的观点。

对于战争状态,卢梭认为仅仅⼈与⼈之间的关系是不能构成战争状态的,除⾮是涉及财物的利害关系。

“在⼈与⼈之间,挑起战争的原因不是相互间的争吵,⽽是对财物的抢夺。

”为什么他们三者会有这种区别?所谓⾃然状态、战争状态,都毕竟只是⼀种政治理论的前提假设,各⾃的前提不同,结论也就⾃然有所差异。

对于⼈类最初到底处于何种状态,这种假设是⽆法以事实与⽂献去加以检验和印证的,为了增强说服⼒,三者不约⽽同地求助于上帝、宗教信仰以及⼈的理性。

将⼈性、理性视为⾃然法,并冠以最⾼权威——上帝的名号。

不论他们的假设如何不同,但有⼀点是相同的:以⾃⼰所处的时代和历史情境为出发点。

每⼀套理论都是对特定情境的⼀套对策,只要⼈类社会再次出现与之类似的情境,⼤到国际政治、国家政治,⼩到各类组织(政党、公司、家庭),这种理论和思想就有它的现实意义。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摘要]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他汲取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的精华,摒弃了中世纪自然法的神学性。

提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主要来源。

这种理性自然法的效力是永恒的、普遍的,是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和来源,自然法思想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国际法自然法是法律永恒的主题,一直伴随着法律的前进步伐,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思想也不断地得以完善。

胡果·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现代国际法之父。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自然法的理论精华,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

因此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理论渊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分析(一)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渊源1.古代自然法思想古希腊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既是西方多种政治制度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多种思想的发祥地。

自然法思想最初也是萌芽于古希腊。

在那里,自然法被认为是宇宙的永恒秩序,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应遵循的一种规律。

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理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

其后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作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

伊壁鸠鲁发展了功利主义,认为“自然使人具有自私的本性,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每个人总是不顾一切地只求得自己的利益。

”伊壁鸠鲁派的学说沉寂多年,直到文艺复兴后,他的个人功利主义才得以复活。

[1]斯多葛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体现,而“普遍的规律”就是“正当的理性”。

自然法是弥漫于整个世界的支配性原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自然法是世界通行的普遍法,因此自然法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古罗马人推崇斯多葛派,以西塞罗为首,他的法学思想继承了这一学派的精髓。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内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内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秦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7世纪末发表的一部重要著作,探讨了自然法的本质和作用,对于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感所推导出来的原则和规则,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特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制约,也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这些权利是由上帝授予的,政府的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不是侵犯它们。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对当时绝对主义政治体系的一种挑战,它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只有在为人民谋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权力。

这种思想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总之,洛克自然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的哲学著作,它强调自由、平等和人权的重要性,为后代思想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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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一、生平与著作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1. 第一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充满恐惧和危险。

寻求和平是首要的,因为和平是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应该积极地去追求和平,并且一旦达成和平的约定,就要信守承诺,维护和平的状态。

2. 第二原则: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在追求和平的同时,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自我保存的本能,并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所以,人们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即在和平尚未完全确立或者面临威胁时,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3. 第三原则: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的让渡。

为了实现和平,人们不能无限地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当其他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以追求和平的时候,个人应该在必要时自愿放弃一些权利。

并且,在对待他人自由权方面,要遵循对等原则,自己给予他人的自由权应相当于自己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

4. 第四原则:应当履行所订信约- 信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达成的约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的重要基础。

一旦订立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建立信任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人们随意违背信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平也无法维持。

5. 第五原则: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这一原则强调感恩和回报。

当接受他人基于善意给予的利益时,接受者有责任以一种不让施惠者后悔的方式行事。

这有助于在社会中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互助。

6. 第六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在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适应他人。

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习惯和社会规范,避免过度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一、书籍基本信息(假设)虽然没有明确出版社,但如果按照人教版相关书籍的风格来理解其知识体系与之关联的话,这本书可能是从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角度探讨战争与和平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著作。

二、主要内容概括1. 早期思想溯源(格劳秀斯部分)- 格劳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他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 例如,格劳秀斯提出即使在战争状态下,也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规则需要遵循。

战争不能是毫无节制的暴力行为,而是要有正当的理由,如自卫等。

他的这些思想为后来国际秩序中对战争合法性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 书中详细阐述了格劳秀斯如何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国家之间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行为准则。

他认为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在自然法的约束下,有尊重他国权利的义务。

2. 中间思想的发展与演进- 在格劳秀斯之后,不同的思想家对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些思想家开始关注国家主权与战争权利的平衡。

- 他们探讨在国家主权至上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战争的随意爆发。

这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联盟等多种手段的研究。

例如,有的思想家提出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或者外交协商机制来维护和平,限制战争的规模和范围。

- 同时,对于战争中的人道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战争技术的发展,战争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伤害日益受到关注,思想家们开始讨论如何在战争中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

3. 康德思想中的升华- 康德的思想在书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康德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念。

他认为通过建立共和制国家、国际联盟以及遵循国际法等方式,可以逐步实现永久和平。

- 康德的共和制国家理念强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共和制国家在决策战争与和平问题时会更加谨慎,因为战争的代价将由公民承担。

- 国际联盟的设想则是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合作形式,各国在联盟中通过协商和共同遵守规则来解决争端,避免战争。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格老秀斯与自然法--简评《战争与和平法》

格老秀斯与自然法--简评《战争与和平法》

Grotius and Law of Nature
作者: 刘潇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141-144页
主题词: 格老秀斯;自然法;《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
摘要:格老秀斯以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使国际法成为完整、独立、系统的学科,被称为国际法的'鼻祖',他更是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受国际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在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中,他第一个使自然法概念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观念,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他希望通过他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以其具有说服力的文笔,有助于国际和平的恢复和国际间法律状态的形成.。

道家法自然思想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道家法自然思想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L U N G U J I A NJI N I7一I--,,。

--一…—▲■…●-●一-…I▲口郝小红(中共山两省直机关党校,山西太原030021)【摘要1道家“法自然”思想以“天人合一”为思想基础,以“无为”为核心内容。

i t t家.“法自然”思想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而且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自然”思想;无为而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j A【文章编号】1674-1676(2010)06-0062-02道家学派由老子创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同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

《老子》虽仅五千言,但以“道”贯通全篇,其博大精深、苦简意赅、义宁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I”。

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的庄子与老子思想脉相承,后人将其并称为“老庄”。

道家学派在“以法为教,以变为师”的秦朝虽未得到重视,但在汉初却得到了统治者的莺视。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融入到封建I卜统法律思想中,并不断地影响着巾同的法律进程。

一、道家“法自然”思想的内容道家学派认为,“道”是t H=问万物产生的根源。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既然万物均产生于道,那么就要做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法自然”思想事实上是道家法思想的纲领,其他的法律思想一般统一于“法自然”思想之下,作为其具体的内涵而存在。

(一)崇尚自然法道家“法自然”思想是以“道”为核心的。

道家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着一种自然法则,“道”是万物应该遵守的法则。

道像水一样柔弱,所以圣人也要处柔弱之势;道虽然看起来简朴,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道有莫大的功德,却从不令耀其功,所以圣人也应“功而小矜”。

故圣人治理社会的手段和做法,自然是以“道”为楷模,以“天”为表率。

道家学派从对“道”的阐释出发,要求人类社会要顺应“道”,道法自然。

但是,在“人定法”的问题上,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见解。

法理自然法学

法理自然法学
简析自然法学派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

尤其是在现代民法编纂运动的进程中,自然法理性主义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四种。

一般将前三类归为“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相对。

[2]作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编纂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

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的法典。

它是民法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典化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概念中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一直被等同于人的尊严和能力。

但在罗马人的眼中现代法学家,“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别称,但在中产世界哲学家眼中,它是上帝的恩赐。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何种方式,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必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邪恶的,而自然法则才是一切命令和禁令之后的真正规则。

由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是由教规法学家传承下来的,但它是服从于上帝的。

在他的神学体系中。

阿基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相同的本能,但人类也分享理性上帝赋予的能力,自然法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

但进一步,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内,自然法则离不开上帝的掌控。

上述时期的理性主义明显不同于现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

格老秀斯通常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

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用理性去发现的规律。

.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的法则》一书中说,“自然法则是正确理性的诫命;它是永恒的法则;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会被上帝的旨意……”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成分,同时排除了其自然主义和无知的神学,逐渐发展起来。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

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

叁整堡塑竺竺兰!竺—冒圈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思想初探——读《战争与和平法》有感顾益民(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理论的前驱者.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后世国际法理论开辟了崭新的空间。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建立在罗马法体系的基础上。

以古希腊理性主义哲学理论为基石,把罗马私法理论涉入国家关系中。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广泛借鉴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自然科学方法论。

与理性主义世界观的结合,试图建立一种普世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格劳秀斯理性主义罗马法科学主义一、引畜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因其传世名著《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国际法学界广为尊崇的理论先行者。

除了国际法以外,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发展也做出了阶段性的贡献。

鲍桑葵认为,“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到孟德斯鸠和卢梭.更不用说康德及其后继者,历代这些理论家的学说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创造者在某些人运用不同形式的权力和命令控制其他人的条件下都察觉到积极的人性的一个重要而普遍的因素并试图运用一个又一个的类比使之显露出来”。

在格劳秀斯的一些著作中广泛引用历史、哲学、宗教甚至自然科学等多重领域的文献或理论,使得其作品涉猎广博的同时也给现代读者理解其思想带来困难。

我们依然能在他的著作中看到自然法思想在文艺复兴后的发展。

领略法律由神意赋予转到人性自觉的图景。

理解格劳秀斯在先贤的认识基础上,进一步从世俗的角度,用人类理性的尺度来诠释和阐发自然法。

二、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基础1.希腊哲学溯源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界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

格劳秀斯认为,“人类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自然的运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可变的”。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大量地引述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包括伦理、政治,甚至修辞学等,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构成格劳秀斯理性自然法的哲学架构。

然而,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的理性观具有抽象性和客观性——“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其提出是在反对柏拉图的“个人专断”基础上发展起来。

自然法学派的相关代表及其理论综述

自然法学派的相关代表及其理论综述

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具有庞大理论体系,这归因于多位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主要在欧洲大陆,最著名的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英国的洛克。

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较早地打起自然法学派的旗帜,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深远。

格劳秀斯主张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

对于如何证明事物是否符合自然法,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找寻人们的共同意识。

人类一致同意的就是自然法,崇尚意愿的一致性是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特征,这种自然法是人类意志所决定的。

这种自然法思想为其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

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自然法讲的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我们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我们做的行为。

自然法这种正当的,理性准则,指示着人类的交往,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存在的。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惩罚的人以惩罚”。

格劳秀斯是较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其思想是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使自然法成为一种世俗政治理论。

格劳秀斯还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倡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契约,格劳秀斯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并不安全,松散的形式无法抵挡其他种族的侵袭,于是人们想到应该联合,联合的方式是契约。

这样人民把它们的主权让渡给了掌握权力的人,这些掌权者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原则。

斯宾诺莎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他也对前国家形态即自然状态做了表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较少受理性的支配,较多受欲望的支配。

所以自然状态并不美好,人们只知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样个体或群体的力量成立了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力有多大,其利益就有多大。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简介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思想传统,对近代思想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思想进行分析和探讨:1.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4.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世界中的影响和意义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自然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概念,它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律,不随任何国家、地区、时代或特定社会的改变而改变。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人的天性而非政治耕种社会。

自然法的根本特点是普世性、合法性和理性性。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首次被提出,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其中,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的法学家乌利安和凯撒都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理性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探索可以获得真知,不受传统信仰、观念或情感主义的束缚。

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可以经过思考和推理,通过观察事物的本质来获得真实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主义的观念开始产生,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伟大的古希腊理性主义思想家塞涅卡、埃皮库尔、门泊及其后的卢克莱修、塞涅卡等人更是对理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许多古代的著名文化、哲学和法学作品都反映出这种思想传承和发展的趋势。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观念,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和政治实践中。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16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

他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

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中,其中使他享有盛誉的海洋自由原则,某种程度上,是他自然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在中世纪,法学家们认为,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了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的自然法学说在使自然法脱离神学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格老秀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的自然法理论也是他法学成果的哲学基础。

格老秀斯认为,人无非是一种动物,但是不同的是,人是一种高等动物。

相对于其他动物而言,人与动物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从人类的许多独特行为和迹象中显露出来。

其中,人类独特的象征之一便是人有要求社会交往的愿望,而各种动物只是受本能的驱使,去寻求自身的满足和利益。

另外,人类之所以超越一切动物,在于他有能力判断和鉴别利害关系,为将来作打算。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 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 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这句话, 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穷困的,富有的,暴躁 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 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 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这位古罗马 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 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 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 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 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 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 正义隶属于理性, 自然法是正义和 法律的基础, 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其实抛 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 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 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 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 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 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法律两个 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 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 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 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令,而就认定 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 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 暴政。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 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 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 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 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和国际法的贡献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世界最古老的、从未中断过的法律思潮,对人类法律文明发生过重要影响。

探讨自然法思想与民法、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认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地位,也有益于理解相关法律及其制度的形成。

一、自然法与罗马法罗马法建立了一个无与伦比的完整而和谐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永恒的成就。

这个成就的伟大,来源于自然法的恩惠。

“自然法的概念使人们对风俗习惯进行有见识的批判;它有助于消除法律的宗教的和礼节的性质;它倾向于促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强调意图的因素;并使没有道理的严酷性得以缓和,简言之,它在罗马法学家的面前提出了一个使他们的职业成为一种诚实公正的行业的理想。

”就在希腊被征服以后,斯多葛学派关于“顺从自然生活、自然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以及自然法适用于世界各个角落的芸芸众生”的哲学思想(或称自然哲学),在罗马社会中立刻有了长足的发展。

“斯多葛主义对前2世纪受过教育的罗马人有很大的吸引力,这样它就成为希腊哲学借以在罗马法学形成时期施加影响的一个媒介。

”在一系列著名的法学专家中,其最早的几个名人都同斯多葛学派有联系。

这种自然哲学对法律学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所给予罗马法的单一的基本假设。

就在“自然”一语成为罗马人口头上的名词之后,“自然法”理论刺激了罗马人改进法律方面的工作。

单纯化和概括化常常和“自然”这个概念联系着,单纯匀称、通俗易懂就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的特点。

因此,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力求与自然常规符合一致,尽量排除复杂言语、繁缛仪式。

罗马法所以能具有现存形式,所依赖的是查士丁尼安大帝的意志以及不寻常的机会——自然法理论与罗马法学相结合。

在1607年7月致霍布斯的一封信中,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宣称,在他致力于把罗马法还原为若干一般元素时,发现其中一半乃是“纯粹的自然法”。

“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越于印度法律。

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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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对战争法的影响在西方法哲学史上,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

尽管自然法的诸多学说含有宗教观念与唯心色彩,但不可否认,在剔除宗教神学干扰和唯心主义解释后,自然法的思想理论还是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的。

而且,从思想源流上对战争法加以考察会发现,自然法思想还为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人们认识战争现象和接受战争规则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自然法思想帮助人们形成了约束战争行为的法律确信人们究竟怎样看待战争法是一个复杂的认识问题,这需要从思想源流上进行追问,从法哲学的高度加以认识。

战争法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如何人为地给战争制定多么详尽的规范,而是要寻求战争法能够被人们所认同的思想理论基础。

否则,即便构建出再详尽的战争规则,如果它的效力不能被人们接受,不能形成应有的法律确信,那就不能称之为战争的法律规则。

自然法思想萌发于古希腊哲学中,一直伴随着法律前进的步伐不断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伟大的思想家们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教会和神学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的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作为西方社会的普遍意识,深深积淀于大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中,形成一种强劲的情结。

这种自然法观念已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等问题的价值评判标准,它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和接受战争法的约束力。

到了19 世纪,自然法思想备受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的,自然法已经死亡。

中国最权威学术论文20 世纪,一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在对待自然法时,既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又不拒绝其合理的成份。

自然法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 人定法) 与自然法( 应然法) 的关系,即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被赞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和国际法之父,他汲取古希腊和古罗马自然法学说的精华,开启了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他明确提出: 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和不可改变的;自然法不仅与独立于人类意志之外的那些事物有关,而且也与必然产生于人类意志的运用的许多事物有关; 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不可改变的自然法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变化只可能发生在它所支配的那些事物上,只是这些事物才容易发生改变。

不管怎样,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契约,如果正确地理解的话,自然法就是一种对权利之理由的阐述和要求。

国内最大的论文云平台-这样,从人类的本性之中,格劳秀斯提升出了一种理性的智慧,并在这种智慧之上找到了他的普遍法的体系。

格劳秀斯向人性呼吁真正的战争与和平法。

从这一努力出发,在由自然状态确立的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中,他看到了由契约缔结的权利的共同体。

中国期刊论文而由各个国家组成的社会,包括整个人类在内,与地方共同体一样,需要对权利的认同。

国家是一种更大的个人的集合体,各自以自己的团体相附。

地区分界的状况,并不能消除人们对正义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源自作为道德生物的人类的本性。

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 国内法和国际法) 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

因此,符合自然法的战争法规则也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的约束力不应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人类本性的这一法律( 自然法) ,是普遍约束各地区人民生活的,它不会因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出了战争的法则,也同时孕育出了和平的法则。

当这一法律运用于武装冲突时则表现为: 只有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动战争; 而战争一旦打响,双方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交战。

格劳秀斯指出: 自然法约束所有人类,不仅包括个人而且还包括国家在内; 自然法本身常常被称作万国法。

因此,自然法派生的战争法则就是人的自然理性的体现,其效力是永恒的,即便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符合自然法的战争法则就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所认同,是广泛适用的法律规则。

不仅如此,经常发生的是,在世界的某一个区域被认为是万国法的东西,在世界的另一个区域并不被看作是万国法。

而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至少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偏离了自然法的国际法就引起了解释和推测,而这些解释和推测给予了公正原则比自然法所严格允许的更大程度的特权。

二、自然法思想引导人们确立了评判战争性质的正义法则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暴力现象,人们依据不同的思想理论评判它的性质,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差别,甚至截然相反,这也决定着人们对待战争的态度。

自然法思想对衡量战争的性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规制战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然法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否则就是不义,战争行为也不例外。

从道义上考量战争现象就形成了最基本的战争正义观,这也合乎人类认识战争的自然规律。

道义上为了维持有序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充分行使只能在正义的公正的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以内,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在于是否符合自然法。

人们依据自然法的各种思想理论对战争是否具有正义性加以评判,从而逐步形成了实施正义战争的条件以及战争如何正当进行的原则。

早在古希腊城邦战争时期,西方已经开始思考战争的性质,即正义问题。

由于古希腊一些城邦倡导英雄主义战争伦理,对战争的狂热推崇和投入,导致整个古希腊社会陷入了长期战乱之中。

为了强国固本,古希腊杰出的民主政治人物伯里克利批判圣战的思想,提出了为民主共和制度和生活方式而战的城邦正义战争精神,并把这种精神视为雅典强国立国的根本。

进入中世纪,西方社会是宗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自然法思想神学色彩非常深厚。

那些遭到攻击者是由于其犯下的错误而应该受到攻击。

第三是需要有一个正当的目的。

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好的目标,或者是为了避免某种祸害。

统治者发动战争必须有正当的意图。

奥古斯丁以《圣经》为绝对权威,从上帝高于一切的思想出发,巧妙地将基督教教义与战争的正义性结合起来,提出了战争的正义和非正义原则,清楚地为战争划出了一道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在他看来,发动战争应具备的最主要的条件是,战争要出于正当的理由和正当的意图。

阿奎那在全面继承奥古斯丁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为使战争符合正义,必须遵循的一套规则或应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其中有三个条件是必要的: 第一是有权宣战的统治者的权威。

一个私人不得宣战,因为他可以求助于一个长辈的裁判来保卫他的权利。

他也无权动员为战争所需要的人力。

只有合法的权威( 即教会或君主) 才能发动战争,下达战争的命令。

第二是需要一个有充分根据的正当的理由。

战争的目的,必须是发挥善意,或避免恶意。

欧洲文艺复兴之后,西班牙神学家维多利亚、苏亚雷斯和意大利自然法学家真提利,在阿奎那正义战争的三个条件之外,补充了另外三条原则: 第一,战争带来的罪恶,特别是人员死亡,应与战争要防止或纠正的不正义相称; 第二,阻止或纠正不公的和平手段已经穷尽; 第三,正义战争有成功的可能性。

这就形成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两大组成部分: 发动战争应具备的条件和战争中的行为规范。

从理论上说,这两部分原则既有区别,但又不可割裂,前者主要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战争主体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后者主要是确定战争将以何种方式正当地进行。

格劳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表达了理性主义、人道主义的战争法思想。

为充分论证战争的正义性问题,他提出: 对战争的首要分类是将其分为私战、公战及公私混合性战争三类。

公战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

私战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所进行的战争。

混合性战争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由于私战更具有古老性,所以它是我们首先研究的对象。

他认为,鉴于自然法也可以被称作万国法,所以,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战争都应当受到谴责。

遵循万国法的一般程式进行的、通常被称作正义的或者正当的战争; 不遵循万国法的一般程式进行的、因而不再是正当的或者与正义相一致的非正义战争。

反抗暴力并不违背自然法,这就为论证私战的正当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至少从自然法的角度看来是如此。

对于一个不愿意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和补偿的国家,可以对其臣民的人身和财产使用反报措施。

这种做法从成文的自然法中来看虽无规定,但在习惯中却为一般的人们所接受。

与前人相比,格劳秀斯更加重视正义战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即战争中的行为规范问题。

自然法不仅重视严格正义原则,也包含了其他美德( virtues) ,比如节制、坚韧、谨慎。

这使得在一些情况下对这些美德的遵守( observance)不仅是荣誉性的行为,而且是一种义务性的行为。

他详细阐述了战争的正当手段,强调战争的正义性要求,手段与目的必须相一致,即遵循公平和人道主义原则。

对此,他强调说,各国在战争中都应保护儿童、妇女、学者和商人,保护反战者和无辜生灵,保护敌方大使及和谈代表,给战俘以人道待遇,相反,屠杀无辜百姓、掳掠敌方城市、强奸敌方妇女、掳掠敌方无辜平民充当奴隶等行为都应当被制止。

教你如何写论文为了增强这一原则的可操作性,他专门在判断战争手段的正义性上引入了适当性原则,或称比例原则,从而形成了西方正义战争传统的理论框架。

三、自然法思想为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提供了法理支持根据自然法,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包含战争犯罪行为应受到人性法庭审判的思想。

他提出: 即使在战争的剧烈震荡和风暴的时候,人类也必须遵循和服从它所拥有的自然法规范; 甚至各个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也有义务遵守由一种高于君主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力量所确立的规则,否则,这些国家也同样要接受人性法庭的审判。

但由于自然法理论一度遭到冷遇,意志法理论兴起,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在法理上遇到了一些障碍,中国知论文检测法西斯主义肆无忌惮地违反战争法,在这种国际政治背景下,惩治战争犯罪在相当长时期难以付诸实践。

随着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自然法理论的回归,特别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人类道义的要求,进行了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等,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社会在惩治战争犯罪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为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提供了法理支持,并极大地影响了国际司法实践。

二战结束后,如何追究法西斯者的战争责任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纽伦堡审判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犯罪者的国际大审判,最具开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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