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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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突出,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土地复垦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增加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研究土地复垦、搭建土地复垦相关理论、探讨土地复垦的有效模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1国外研究现状

“土地复垦”一词来源于国外,欧美常用Restoration、Reelamation、Rehabilitation 三个词进行描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习惯用“Rehabilitation”,英国则常常用“Restoration”。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这三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国外常常用这三个词中的一个代表其他词以表示所有的“恢复”工作(胡振琪等,2004)。

国外政府十分重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美国、英国、加拿大、匈牙利、德国等政府对复垦资源给予补贴,或者建立复垦基金,并疏通各种渠道筹集复垦资金,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另外各国内都有专门的土地复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如美国为推动土地复垦研究、技术革新专门成立“国家矿山地复垦研究中心”,并由国会每年拨款140万美元作为土地复垦研究专项资金,组织多学科攻关,美国的露天采矿与土地复垦学会还每季度出版一期会讯,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学术会议。

美国和德国是最早开始土地复垦的国家,在美国,主要研究露天矿的复垦(特别是煤矿),对复垦土壤的重构与改良(包括培肥)、重建植被、侵蚀控制和农业、林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较深入,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复垦、湿地复垦、复垦中的有毒有害元素的污染和采煤塌陷等方面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美国对开采沉陷地的处理有土地复垦和湿地保护。复垦又有三种做法,分别为挖沟降水、回填、挖沟与回填相结合。其回填材料包括采选岩石及客土回填,客土回填复垦的土地和挖沟平整回填的地区可用作农作物种植用地,而岩石等废弃物回填复垦土地大多用于种草、植树或娱乐用地。在德国,土地复垦除了要遵守采矿的法律外,还要遵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在土地复垦中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排除空气

污染;二是封闭污染源;三是观测和净化(处理)地下水;四是做好有关利用土地的准备。对于已经形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地污染,一般也要经过调查分析、土地收购、规划设计、资金筹措和复垦等过程。在加拿大,油页岩复垦以及由于石油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土地复垦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英国,主要以污染地的复垦和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复垦为研究重点。在波兰,土地复垦主要集中在露天矿和岩石山,复垦后土地主要用于种草和植树。

国外最初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德国颁布的《农地评价条例》和美国颁布的《期托利指数分级》,主要用于赋税。60年代,日本完成了标准化土壤调查和评价,其本质是一种以土壤对作物生产的限制作用为依据的、实用性的土地分级;前苏联将土地生产分为土地类、土地等、土地级和土地种;美国颁布了土地潜力分类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全面的土地评价系统,加拿大和英国也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土地潜力分类系统。70年代,随着更广泛的资源调查和遥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土地研究开始从土地清查走向真正的土地评价。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1976年基于适宜性评价的土地复垦技术体系研究正式颁布的《土地评价纲要》中,从土地的适宜性角度出发,分为纲、类、亚类和元4级,明确提出了土地评价为土地利用规划服务的目的。土地评价从一般目的的土地评价转向特殊目的的土地评价,评价结果不仅揭示了土地的生产潜力,更重要的是针对某种土地利用方式来进行,反映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式和适宜性程度。8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对土地评价和立地系统以及作物的生产潜力适宜性评价为内容进行研究。90年代,FAO颁布了《可持续土地利用纲要》,巴西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多学科交叉研究和“3S”技术应用于土地适宜性评价。直至现在,各国的研究更向综合化、定量化、精确化方向发展。

国外土地复垦理论技术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稳定地表、控制侵蚀的研究:此为澳大利亚土地复垦首要的研究,不仅重视堆场适宜坡度的研究,同时还研究地形、坡度变化与控制侵蚀的关系。(2)被破坏土地的生物适宜性研究:剥离岩土的机械组成和理化性质是决定土地复垦可能性及开发方向的主要因素,是确定复垦类型,采用岩石剥离、排弃场形式的最佳工艺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进行土地复垦必须先制定按生物适宜性的剥离岩石的分类系统。(3)土壤改良研究:主要包括客土改良、化学土壤改良、施矿质肥料、生物土壤改良、粉煤恢复田改良。

(4)乔灌木树种的选择研究:前苏联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树种选择时,除考虑地带性规律外,还坚持耐寒性、抗旱性、耐贫瘠、生长迅速和一定的土壤改良作用。即选择当地适宜生长的树种。(5)人工林营造:通过土地平整、造林播种方式、造林密度、树种配置、抚育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并增强复垦效果。(6)建立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澳大利亚一直致力于复垦治疗检验标准、特别是生态系统建立并能自我维持标准的研究;废弃物及其堆场复垦后深度利用研究等。

综合分析,国外土地复垦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都具有以下特点:(1)有健全的复垦法规;(2)有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3)有明确复垦基金渠道,并建立了“复垦基金”;(4)将复垦纳入采矿许可证制度中;(5)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6)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标准;(7)重视土地复垦的研究和多学科专家的参与合作;(8)有土地复垦的学术团队和研究机构,且学术活动十分活跃。

1.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中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开始,“复田”的概念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

50年代末期,就有个别矿山和单位进行一些土地复垦工作,但都是一些小规模的修复治理工作,并未改变自发零散的状态,缺少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规划,成效不大。直到80年代后期开始,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变为有关行业、有组织、有规划的自觉行为。1985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研讨会,1986年,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1987年,成立了土地复垦研究会,有关行业的科研部门纷纷设立,且制定专门机构对土地复垦中一些相关技术等课题进行研究。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的概念。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同时《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至21世纪初,土地复垦己取得了一定成效,土地复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度,主要解决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问题,以科学问题结合生产实践将土地恢复到适合要求的土地利用标准,符合农、林、牧、草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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