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形式和效力
合同法第四章
二、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 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
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
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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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
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
合同 四、无权处分合同
一、 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
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 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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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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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许多大陆法国
家的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的缔约 行为超越章程范 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为有效;此 时,仅发生有关负责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美国合同法 第4章 合同的效力4-3(违反公共政策)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 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 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 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而是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 在决定是否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时,美
国法院通常要对下列两者利益加以权衡: (1)当事人通过订立或履行合同而违反的公共政策是一种重大 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公共政策,还是一种一般性的非根本性的政策; (2)通过强制执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而实现的社会 利益是否重要。
公共运输合同
思考与启示:
【例】联邦移民和国籍法禁止外国人在美国订立雇佣合同。因从雇主得到酬劳。
然而,一些更为明智的法院认为,立法的目的旨在为美国 的劳工阶层提供保护,防止外国人夺去他们的就业机会;如果 雇主在雇用了外国人之后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地拒绝向他们支付 报酬,这种立法的目的不仅不能实现,反而会出现相反的结果, 因为因此而占了便宜的雇主反而更乐于雇佣外国人。
国内学界一般认为,政策与法律虽然存在密切联系, 但在意志属性与制定程序、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 定程度、公开程度、文件形式、调整范围等存在不同。
法律政策:“每个人都不得随便做伤害公共利益的事情” 这一原则。
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黄某与蒋某是夫妻,两人于1963年5月结婚。 1994年6月,黄某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人租了房子, 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住院治 疗,张某一直在旁照料。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 书面遗嘱,并经过了公证,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 于自己的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同年4月22 日,黄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 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黄某的遗嘱。
法理学
1第四章法律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围一.法律效力释义(一)法律效力的涵义法律效力这一概念来自西方。
英文中的对应词为validity oflaw 意为“法律的有效、合法、正当”。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没有效力的法律只是过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
效力是法律的生命。
(二)法律效力来源1、在自然法学派来看,法律效力来自正义,来自民众的认可;2、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社会事实,事实上人们照此办理,则法律有效,否则法律无效;3、早期规范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主权者的命令;4、现代规范法学派的凯尔森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更高的法律,而最高的法律是一个“基本规范”,它是法律效力的原始力量所在。
我们认为某一时空中法律效力的整体来源是多元的,而且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效力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压制型法的效力主要来自主权者实际上的强制地位,辅之以民众的习惯的服从;民主的、自治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来自民众的认可(通过选举以及人民的制度性安排、民众直接参与立法等形式),形式上则来自权力和社会的运行本身。
(三)法律效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法律实际上成为行为规则,即被人们遵守或被有权机关加以适用和执行。
法律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法律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2、法律效力和法律的效益。
法律效益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与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及目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间的比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代价小、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含有很高的价值同时实现的程度又高,那么,法律的效益就高;反之,法律的效益就低。
二.法律效力范围(一)法律的属时效力法律的属时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时间内生效、有效。
法律的属时效力通常要确定:法律是否已生效、是否失效、是否有追溯力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
确定法律生效日期通常多采用以下方法:(1)法律自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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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几种规范作用的比较、区别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就是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 模式,指引人们行为方向。 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 法或有效。 指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 的影响和作用。 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 人们相互间会如何行为。 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 的作用或者惩罚的作用。
一、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法律的产生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它能禁止专横、制止暴力、维护和平与秩序。 二、推进社会变迁或变化 法律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作用也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的作用。 三、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 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工的不断细密化,社会不断分化为以不同利益为纽带的不同集团、阶层、组织 和阶级。分工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延续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保障。也就是说 分工的成功依赖于人们之间相互合作和协作的成功。其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 和平地解决,从而减少它们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五、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 法律可以促进制定和实施它的人所主张的价值和目标。既然人不仅是作为一般生物在存在着,而且是 作为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主体在存在着,那么作为人类工具的法律(我们不否认法律具有内在价值) 就必然会成为一定的社会实现其价值和目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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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案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
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宏 明顶到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 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 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 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羚牛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 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 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 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但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 吉某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究竟是干什么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更重要?还是保护人 的基本生命安全更重要?这两者如何取舍?在此案中,法律 实现了它应有的价值吗?法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是如何实现 的? Page 2
法的效力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的办法来综合评价某一 Add Your Text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试行日一般由法律或法规自身规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美国宪法》: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之 美国宪法》 法国民法典》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法国民法典》: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 从轻”原则。 从轻”原则。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新刑 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3、通行标准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采用不同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采用的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 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即法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 是国外。
2、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即法适用于该国管辖地的所有人,不论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3、保护主义原则 根据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 围。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律的依 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 和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二)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 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军事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军事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2、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渊源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以下方式解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国务院裁决。
三、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 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一)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级序列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指以制定法律机关的等级来决定法的效力 的大小。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当同一立法主体在某一个领域里既制定有 一般法,又制定有不同于一般法的特殊法律 时,特殊法的适用效力高于一般法。 4、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同一机关在不同时间里关于同一事项制定 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制定的法律效力高 于先制定的法律。
4、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形式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 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 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 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特定情况、特定 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 解书、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 。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产生新法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特点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 主体 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他机关、组织、 关 个人
(二)法的非正式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够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 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 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的非正式渊源也是不同的。 (三)适用原则 1、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2、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 为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 能适用非正式渊源。这些情形包括: 1、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 要求发生冲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我国的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几个层次。
二、法的特征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又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
2.法律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四章)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
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结果:(1)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
(2)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绝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3)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4) 合同的效力作广义的理解,还涉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即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撤销权;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合同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2 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3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3.1 权利方面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具体有:(1) 抗辩权(2) 代位权(3) 撤销权(4) 获得补救的权利(5)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3.2 义务方面(1)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2)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 合同成立指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即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了协议。
回答的是合同是否产生或存在的问题。
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2) 合同生效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有效要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回答的是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第二节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时、空、人、情境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授权性规则应为模式(应当)命令性规则勿为模式(禁止)禁止性规则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合法)否定性后果(违法)(2)→法律规则与语言道义助词的分类命令句must Ought to/shouldMust not允许句可以(may)☆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四章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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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3)形式违法的合同。即法律明文规定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而当事人却采用其他形式订立的 合同。如以口头形式订立不动产转让合同,订 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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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
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
库,次日将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
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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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单项选择题
刘某和孙某拟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
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刘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
孙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C.丁地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订立的合同。 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的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以法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和滥用代理权订 立的合同等。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12/22
1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协商,彼此 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约 人与承诺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法理学导论思考题介绍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以上哪一种或多种观点有意义?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方法1.分析案例:在上班的路上,张发现赵被车撞伤,摔倒在地。
张某帮张某上车,闯了六个红灯,把赵某送到了医院。
后来,张某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交警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警罚张200元,这反映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分析了以下问题:(1)你认为法律的作用有限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律的内容和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一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权利转移与风险分担
本节目录 一、合同履行与权利移转 二、合同履行与风险分担
一、合同履行与权利移转
合同的适当履行会导致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 价值的权利移转或取得。
权利移转的时间 1.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自交付时起移转。交付即
移转占有,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
定、指示交付等形态。
2.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并登记时转移。
人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
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行使主体 债权人行使代位于权应以自己的名义,
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作为 被告,原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代位权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二、合同履行与风险分担
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 嗣后不能后,损失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风险分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 以交付决定风险分担,但有例外:
(1)合同另有约定,依合同约定; (2)交付标的物仅指移转占有,并不当然
包含办理登记手续。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劳务和材料风险分别决 定负担规则。劳务风险在受领前由承揽人负担, 即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在受领后或受领迟延时, 由定作人负担,即应支付报酬。材料风险因天 灾归物权人负担,则由定作人负担。
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工作成果交付前由承揽 人负担风险,交付后功受领迟延,由定作人负 担。
典型案例
甲地某家电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 50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空调由 甲地家电厂代办托运,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 过2001年10月10日。甲地家电厂于2001年 10月5日将空调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 输中,突遇山洪,使托运的空调损毁一半。乙 地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家电厂和某铁路 局赔偿损失。
宪法第四章_国家形式
宪法第四章_国家形式
第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效力,国家机关作出的任何决定都要依法有效,否则无效。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原则,强调了依
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明确了国家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一条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相互
之间的行使权力的关系,包括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行使管理、指
导和监督职权的关系等。
同时,还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对同级及下级国家
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的加以执行的义务。
从而确保了国家机关之间的
协调运行,保障了国家机关的行政效能和组织稳定。
宪法第四章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关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
这一章的规定突出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点,以及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地位。
它为确保国家机关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
及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宪法第四章的规定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
了重要保障。
通过规定国家形式是社会主义制度,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地位,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之,宪法第四章的规定清晰地传达出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
和国家机关的基本原则。
它保障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规定了各
级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使权力的关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国家制度和
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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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关于法的编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的编纂可以增加新的内容 B.法的编纂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C.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 D.法的编纂不能改变原有规范的内容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 ) A.法律汇编 B.法律编纂 C.法律解释 D.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 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适用于
大陆法系国家)
2、普通法与衡平法(适 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二、法的分类
•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国际法与国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幻灯片 17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幻灯片 18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 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 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 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 法。
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 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 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
• 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
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 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 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 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
• 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 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即实效。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 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 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 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 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 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特别法是指( )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
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
A.从旧原则
B.从轻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法可 以分为( )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8、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 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 出来的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对象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重点、难点) 三、法的效力位阶(重点)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 律及其表现形式——法 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 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的相关理论
• 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
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 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
宪法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 (二)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机构制定的
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
5、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称为( )
A.法的约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同一性
6、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 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 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 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 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 法在有无溯及力问题上采用( )原则。
• 1、从旧原则 • 2、从新原则 • 3、从轻原则 • 4、从新兼从轻原则 •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4年6 月10日,
拘捕
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
颁布
1995年12月28 日释放
三、法的效力位阶
• (一)判断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原则
•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 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指法律发生约束力) 2、法律的失效(指法律失去约束力) 3、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世界各国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思考:法的实效(efficiency)能否等同于 法的效力(validity)?
• 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
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 规范性的法律,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 为行为指南的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 (一)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
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 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同一机构不同时间制
定的法律)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思考:特别法是否总是优于一般法呢?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 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 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 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重点) • 二、法的分类
一、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念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种类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自治法规 • 6、行政规章 • 7、国际条约 • 8、其他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