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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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律师制度的价值
一、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含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
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是否需要和允许提供法律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必须由国家来决定,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没有法律的保障,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宪法》;
法律:三大诉讼法、《律师法》;
部门规章: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
2、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
现代社会,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司法领域的意志和利益。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司法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并位置服务的。在我国,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
律师参与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当今社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立法纷繁众多,一般人无法通晓法律,因此,处理法律事务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以至于离开律师,国家、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律师的业务活动犹如医生,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并于古罗马时期得以“基本草创”;到了中世纪,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有了长足发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希腊、古罗马: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
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1、古希腊:律师制度的萌芽
律师及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但以类似于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
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这些辩护士通常是一些能言善辩的“雄辩家”,他们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他们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产生
共和国时期:“辅佐人(Advocates )
帝国时期:从职业法学家分化出“代言人”或“代理人”(律师)
罗马法学家的产生:公元前1世纪左右,向帝国转变中,职业法学家阶层已形成。
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和分化:分为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和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约在公元3世纪以诏令形式确认这种人,这些人参与民事、刑事案件,逐渐形成职业团体,并收取费用,成为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为了区别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法律规定,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品格端正,精通法律,善于辞令,且有解释法律的资格。罗马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要有三个条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必须是男性,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2、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中世纪,是指公元467年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欧洲封建社会时代。
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只给自足的农奴主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当事人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被告人是被拷问的对象,而不是有辩护权的当事人,律师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如法国,在12世纪前虽保留律师制度,但只有僧侣阶层才能当律师,且主要是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3、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用宪法和法律确定了人权民主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17、18世纪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提出了“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的纠问式
诉讼。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和他人为自己辩护。这为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法律上的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制度。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辩护权;1791年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第6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律师辩护权;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并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将其系统化和制度化。
4、现代律师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律师的数量迅速增长;
律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律师的分工和分类越来越专门化;
律师事务所趋向大型化和规范化;
律师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
律师管理向行业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发展。
(1)律师的数量迅速增长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律师人数的增长非常迅速。律师人数的增长主要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需求量也就相应增长了,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如美国1970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数是27。4万,1990年就增长到77。4万,2000年已经突破85万。英国1957年约有律师3万人,1977年4万人,1992年英国的人口增长甚微,但律师却猛增到约8万人。其他发达国家的律师数量在这段时间也有较大增长。
我国自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人数也在逐年增多,1980年约有律师5千余人,1989年达到3万人,1993年增至7万人,2004年是11·4万,2007年是近14万,2010年达到了19.4万。
(2)律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最初,律师的业务主要是为民事当事人代理诉讼和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即主要为诉讼业务,围绕法庭活动展开,有些国家曾经甚至把律师的业务局限于法庭活动。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主要功能或者说当事人求助于律师的主要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诉讼。律师在诉讼前就起着预防纠纷和进行法律服务的功能。由于人们的活动有了律师的参与,由律师事先把关,减少了纠纷发生的可能,诉诸法院的争议也就减少了。
当今发达国家,律师在非诉讼领域的业务量占律师总业务量的80%以上。(3)律师的分工和分类越来越专门化
随着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以及法律的细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律师,不管其业务能力多强,精力多么充沛,也很难包揽各个方面的业务,这就使得律师走上业务专门化的道路,律师的分也越来越专业。所谓律师的专业分工,就是根据律师业务的划分情况,不同律师深入掌握某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该方面法律事务的技能,专门从事该类业务。
专业化的趋势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包揽各个方面的业务,学有所长,业有专攻,而且社会需求业日趋多样化和专门化。律师的专门化也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化,某方面的专门律师集中的律师事务所,也就在该方面业务的发展上有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4)律师事务所趋向大型化和规范化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绝大部分律师都是个人开业,19世纪50年代以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始增多,大部分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2—5个律师。到了20世纪后期,律师事务所开始向大型化发展。美国、英国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目前这两个国家都有律师人数超过千人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