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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判断控制权是否存在,最关键的是两个标准是否同时满足:①对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单方面决定的权力;②据此从被投资企业扣除负债之后的剩余净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购买日即为这两个标准同时得以满足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合并日或购买日就是与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利润分享权(或亏损分担义务)和净资产权益等股东权利和义务均转归新的控股股东的日期。在判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五个标准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一项较为次要的条件。该条件的本意是确保合并方(购买方)在被合并方(被购买方)中已经拥有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得该项交易发生转回或撤销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的合并日或购买日判断条件中的其余四项均已满足,仅仅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未达到50﹪,但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在目前状况下,该交易撤销或转回的风险极小的(例如,对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相应的资金来源等均已作好安排,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合并方或购买方会违约),则仅仅股权转让款支付不到50%不会影响控制权转移和合并日(购买日)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案例1:如果股权转让双方于9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10月完成重组被收购方董事会,且控制被收购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11月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承诺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12月股权划转手续办理完毕并进行相应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请问:从商业实质角度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一个时点是购买日?

案例2:如果股权转让双方于9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10月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预先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承诺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11月完成重组被收购方董事会,且控制被收购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12月股权划转手续办理完毕并进行相应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请问:从商业实质角度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一个时点是购买日?

答:从商业实质角度分析,购买日的确定,最主要的因素是基于“控制”的定义,确定何时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财务、经营政策的控制权并从中获取利益。付款不是最主要的决定性因素。在你所说的两个案例中,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以“完成重组被收购方董事会,且控制被收购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之日作为购买日。再次强调:关注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专业判断应当以原则为出发点,规则除非特别说明为系原则的例外,否则应当服从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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