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设备腐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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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设备腐蚀事故

为防止设备腐蚀,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并重点要求如下:

1 防止锅炉和汽机本体内部腐蚀。

1.1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水质劣化时(凝汽器泄漏、热网加热器泄漏),要及时查找、堵漏。

1.2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包括再生系统)因故障影响正常投运时,要及时进行抢修、消缺,尽快恢复精处理设备的水处理能力。

1.3 做好凝结水处理树脂再生系统区域的通风、酸雾吸收、再生剂储罐防腐、密封措施,并对该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防腐,防止酸泄漏和酸雾腐蚀发生。

1.4 严格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检修工艺,特别要定期检查出水滤元和树脂捕捉器的缝隙,防止离子交换树脂漏入给水系统。

1.5 机组起动时,要严格进行各阶段的水汽品质控制,冷态锅炉冲洗不合格不得点火,蒸汽品质不合格不得并汽。

1.6 严格控制给水、凝结水溶解氧指标,溶解氧含量超标时,要及时调整除氧器或凝汽器运行参数,提高除氧效果,使溶解氧达到合格值,同时要及时调整联氨(化学除氧剂)加药量,防止发生氧腐蚀。

1.7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化学清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

1.8 锅炉给水、炉水加药设备要保持有100%备用,严格控制水汽pH 值在合格范围内;加药泵要有事故备用电源,杜绝停药现象发生,避免发生水汽系统酸性腐蚀和金属氢脆。

1.9 对不同的炉水pH值调控方式,要根据其特点和水质变化情况,重点调控加药量,防止因药剂过量发生碱性腐蚀或苛性脆化。

1.10 严把给水、炉水加药药剂和凝结水处理树脂再生用酸碱的质量关,严禁不合格的药剂进入汽水系统,严禁不合格的酸碱用于树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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