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等(以下简称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关键环节,也是质量强省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
建设具备人才密集、技术先进、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等行业优势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是加快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产业转型升级热点,布局建设覆盖全省主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检验检测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为我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重要技术保障。
力争到2023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全省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新型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得到充分应用,检验检测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机构布局更加合理,以检验检测技术为核心的产业链服务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更加融合配套;在食品、冶金、石化、建材、机械、电器、纺织等传统产业领域,电子信息、、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居全国前列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计量、产品研发、标准制(修)订、咨询培训等全过程、全产业链和一站式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一科学规划,坚持需求导向。
面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需求,围绕《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年)》,充分调研湖北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设计,立足实际情况,贴合产业集群发展特点配套检验检测能力,明确重点部署的领域和方向,更好地发挥政府资源调配和宏观决策的服务作用。
国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11〕471号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确保国家质检中心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筹建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检验检测服务品牌,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筹建原则(一)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遵循下列优先原则:1.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
2.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空白领域。
3.优先支持产业集中程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项目。
4.优先支持列入总局和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目。
5.优先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
(二)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符合下列具体原则:1.产业基础较好。
申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15%以上。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2010]130 号)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
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
电子质量2020年第12期(总第405期)作者简介院傅诺毅(1967-),男,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与仪器。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The Construction Propos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傅诺毅(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福建厦门361004)Fu Nuo-yi (Xiamen Institute of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Fujian Xiamen 361004)摘要:在中国奋力迈向质量强国之际,国家质检中心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担负着支撑国内制造业高质量走向世界的职责。
该文在论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历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能力的要求,为正在筹建中的国家质检中心理清验收要点,并提出如何实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思路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107(2020)12-0069-05Abstract:When China strives to become the leading country of high level product quantity,as the 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the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s carr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domest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lobalised with high quality.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n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from previous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apacity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clarifies the key time points for the under-constructed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and carry out methods and thinkings on how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Key words: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nternationalization;Construction method and thinking CLC number:F203Document code:AArticle ID :1003-0107(2020)12-0069-050引言2018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市监科财[2018]260号),充分肯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或中心)的作用,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有效举措,是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操作手册(试行)二○○八年八月目录概述 1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2 设评价指标一、技术能力 5二、团队建设8三、科研能力12四、运行状况15五、影响力和权威性19六、地方政府支持22 附录:记录表概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的通知》(国质检科[2005]360号)的要求,总局对系统内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调查评估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
为使国家质检中心全面领会总局关于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衡量尺度,明确努力方向,加快建设步伐,总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历经两年时间,系统总结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所取得的经验、面临的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了国际著名检测机构的先进做法,形成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经试点、论证不断完善,成为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体系的核心标准。
本《操作手册》针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从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机制、影响力和权威性、地方政府支持等事关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的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并对能力建设的水平进行了量化,是具体指导中心能力建设发展、衡量能力建设水平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①“指标体系”分为“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和“具体内容”;②明确“一级要素”和“二级要素”的各单项权重要求;③“具体内容”中的各项根据评分要求,充分考虑到申请成立(筹建验收)和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同状态,明确“单项否决项”、“定性区间评估”、“定量公式计算”等评分方式,按满分100分进行评分;其中:“定量公式计算”累加超过100分的按满分计,乘法运算时应对各乘数分别按标准核定限值后(如:有累加统计的基分、因子、比例系数等)再进行乘积;“定性区间评估”应严格遵循“靠档”原则,在区间中值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评估;④各单项分值=各单项百分制得分×权重,计算过程中不得修约;⑤“综合得分”为所有单项得分的总和,满分为100分,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⑥提供的所有材料要求,必须是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专业领域相关的、近三年的工作或活动成果。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自查表
附件1: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自查表
(自查单位:)
评估指标体系
机构自查结果
序号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具体内容1技术能力
1.1覆盖率
检验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数)的全项检验能力
1.2国际互认
按国际或国外最新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
与国内外同类权威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与比对
3.4获奖
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3.5专利
成果获得专利保护
4
运行状况
4.1业务开展
检测业务量,设备利用率
检验收入满足中心自我持续发展
技术服务收入
4.2激励机制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行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4.3培育品牌
采取措施,积极培养知名品牌
4.4信息化程度
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建设
5
影响力和权威性
2.3人员结构
技术人员的专业、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及研发人员所占比重
2.4人员水平
人员胜任岗位的情况
3
科研能力
3.1科研项目
在研科研项目、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情况
3.2标准制(修)订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标准或规程制(修)订
3.3著作、论文出版(发表)
在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与本专业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的互认
1.3盲样检测
随机选定检验人员,完成指定项目的盲样现场检测
2
团队建设
2.1带头人能力
重点考察主要领导对中心的发展规划
学术带头人为本中心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在本领域具有知名度(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4•【文号】国质检卫[2012]483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知(2012年8月24日国质检卫[2012]48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国务院批准同意了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向世界卫生组织申请<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延期达标的请示》(卫报应急发[2012]79号)。
2012年6月15日,卫生部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核心能力建设延期的申请,将我国核心能力达标时限廷至2014年6月15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和行动计划完成情况通过卫生部统一报送世界卫生组织。
为此,总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以支树平局长为组长的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领导小组。
同时,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座谈会上也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全国列入规划建设的口岸必须全部达标,务必要对照条例,订立标准,细化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为了实现中国政府对实施条例核心能力建设的承诺,贯彻落实总局领导的讲话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为了实现中国政府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的承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在2014年6月15日前,各直属局必须完成所属的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按时达标。
二、工作安排(一)统一认识,明确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目的和方向。
口岸核心能力是各成员国在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预防,抵制、控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核心能力。
河南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豫质监科发〔2010〕478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科〔2010〕422号)和《关于报送<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科函〔2010〕1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南省〈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履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科〔2010〕422号)和《关于报送<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科函〔2010〕121号)要求,现制定我省《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等重大战略机遇,坚持“四个重在”,认真贯彻“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工作方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加强“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河南经济总量稳居全国第五位,粮食产量全国第一,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分别位居全国第五位和第四位。
成功实现了河南由传统农业大省向全国重要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的历史性转变,开始了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新跨越。
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步伐(国家质检中心调研论文)
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步伐摘要:为进一步发挥检验检测平台作用,服务衢州产业发展。
本文根据衢州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产业集群特征,对照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条件,分析了国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提出一些探索与实践方法,为建设国家质检中心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空压机,钻凿机械,国家质检中心,产业集群1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浙江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浙江经济的纵深发展,这种集聚式的经济发展特点占据了浙江制造业的半壁江山[1]。
浙江省的市(地)质检机构基层实验室围绕浙江产业和区域经济特色,着力构建诸如国家质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撑质监履职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显著增强。
检验检测作为现代制造业的必备环节,是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
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就在这个环境中应运而生,并在衢州市实现了零的突破。
2 建设机构及省内外国家质检中心概况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由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承建,是衢州基层实验室建设国家质检中心的首次尝试。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是衢州市质检系统的产品质量公正检验机构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
实验室下设机械力学室、仪器仪表室、理化检验室、质量检验室、建材检验室、输变电设备检测室等六个专业检测室和一个省级中心(浙江省空压机及风动工具质量检验中心)。
截止2014年2月,中心取得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授权的标准有65项,经计量认证授权的产品1302项。
中心在岗工作人员67名,其中工程技术员56名。
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余万元。
目前有5000平方米的综合检测大楼一座,附楼实验室面积1500平方米。
据国家质检总局及浙江省质监局的统计资料,截至2014年8月,全国已建和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455家[2],浙江省达39家(8月增加1家)(见图1)[3],位居国内第4。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统一管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承建单位在准备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材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进行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 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二、分级与验收要求总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总局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相应的文件进行分级。
2、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附件1进行自评估,确定按照B级或C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本细则发布之后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筹建任务书确定的级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
现场按申请级别验收未通过的,承建单位可在6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直接取消筹建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三、升级管理按照附件1中的分级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定,原则上连续2年年度考核与评定均超过85分的国家质检中心才允许申请升级评定。
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升级评定。
对于成立1年以上,发展情况特别好、成果特别显著的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与评定达到90分以上),可允许其提前提出升级评定申请。
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申请晋升A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只能申请晋升B 级,不允许直接申请晋升A级。
(一)升级基本条件1.正式成立满2年;2.工作覆盖面发生明显增长;3.技术能力和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4.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运行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发展情况稳步提升。
国家质检中心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233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质监站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规定
关于实行“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建质监[2012]04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的规定,为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质保体系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站将对新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抽测监督方式(即:以抽查、抽测为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巡查、处罚)。
因此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实时进度和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工作(告知验收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详见附录)。
现将具体要求的通知如下:第一部分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1、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建立建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1、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如: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国质检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国质检科[2008] 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 (6)第三章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 (8)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 (9)第五章科研能力 (10)第六章附则 (10)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14)2.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要求 (112)3. 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130)4.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178)5.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科研能力要求 (190)4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履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食品(饲料)检验、机电检验、化工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以下简称化矿金检验)、轻工检验、纤维纺织检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卫生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第三条本基本要求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质检系统内承担法定检验、检测、检疫业务的技术机构,包括直属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实用文档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以下简称常规实验室)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查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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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 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 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内,通过所在的省级局正式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原因及确切延期验收时间,经总局研究同意,方可延期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验收采取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和集中评议的方式,由总局会同省级局确定验收专家组、具体验收时间及其他安排。
第十五条省级局负责准备现场验收所需材料(材料清单见验收申请表附表)并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及《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见附件 3 )会同总局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
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各验收专家应根据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
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集中评议安排在末次会议上进行,验收专家组通报验收情况并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意见。
现场验收后,验收专家组须及时向总局递交验收意见及相关核实材料。
第十七条总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验收的,发文批准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批准挂牌。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者,总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总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经调查评估后需实施整改的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附件 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 3: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附件 1:编号: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承担单位:(盖章)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建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筹建日期:年月日一、二、三、四、五、填表说明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筹建任务书。
国内、国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填写调研的国内、国际同类高水平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情况、设备配置、人才队伍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检验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评价、特点分析、今后建设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
表格中填写概要内容,详细材料可另附。
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应包括仪器设备水平、检验能力和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技术人员水平等)、科研能力建设(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申请专利)等方面。
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填写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
拟开展的按照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填写项目应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相符。
六、拟购置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能体现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拟购置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单价(万元)、数量、金额,及主要关键设备的总台(套)数、金额,筹建过程中拟购置设备的数量及总金额等。
七、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扩建(改造)方案、布局、面积、投资预算、检验和研究用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八、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填写筹建过程中的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应写明政府的具体支持措施。
九、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填写引进本专业领域内知名专家、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计划、人才使用和培养的具体措施等。
十、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填写筹建过程中拟开展的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相关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筹建工作进度:筹建工作应在18 个月内完成,应详细填写各阶段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及达到的目标。
十二、筹建工作组织及保障措施:应填写组织保障及筹建领导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完成筹建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等。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筹建方案须经本专业领域权威专家的深入论证,该栏填写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参与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 职称、专家签名等。
十四、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列入省计划发展部门规划情况: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是否列入省计划发展部门的规划,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十五、本任务书一式五份,由承担单位填写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所在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依托法人单位通讯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国内、国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拟开展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检验的项目拟购置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主要关键设备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应写明政府具体支持措施)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起止时间主要工作阶段性目标筹建工作进度筹建工作组织及保障措施专家论证意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列入省计划发展部门规划情况省级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负责人(签字):见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国内外同类机构调研报告撰写提纲一、调研的总体情况二、各机构的具体情况(一)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技术能力情况(三)设备配置情况(四)人才队伍情况(五)运行管理体制三、总体评价及特点分析四、可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附件 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依托法人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国家质检中心名批准筹建日期称依托法人单位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中心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中心固定资产总中心设备总值值(万元 ) (万元 )中心房屋总面积中心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 )目前已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 按产品类别技填写,请详细说明不能检验的产品及术受限的项目 )按国际及国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情力况( 说明检验项目、标准名称及编号 )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域内包括种产品(或对应个检验项目),目前检验能力覆盖种产品(或具有个项目的检验能力),占%。
能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共项,占全部关键检验项目的% 。
设备名称型号原值数量购置日期现有大型、关键仪器配置情况现有设备台(套),价值万元。
实验室环境条件及硬件设施状况科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研订情况能近期取得的力主要科研成果人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才术技术带头人引进和培队养情况科专业技伍术人员技引进及建培养情团况设技术培队训、继续教育情建况及取得的成设效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情况,本单位在相关学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结构运目前的运行行管理体制管理信息化建设体情况制地地方政府对方筹建工作的政承诺府承诺支承诺落实情持况(后附相关落材料)实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后续建设发展计划筹建完成后达到的总体水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现场验收专家组成员(此栏由总局填写)序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备注号注:其他必要的说明可另附页。
填表说明一、目前已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应填写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
同时应写清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中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项目,并统计相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数量(或对应的检验项目数量)、目前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数量(或能开展的检验项目数量),并计算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占名称对应的全部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比例。
二、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情况: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能是体现技术实力和水平、对衡量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且能体现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检验项目,并统计数量,必要时可后附材料。
三、现有大型、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原则上填写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原值、数量、购置日期。
四、科研成果、标准和规程制(修)订情况原则上应填写近三年来与国家质检中心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五、信息化建设情况应填写国家质检中心或其依托法人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国内外相关领域信息的搜集及整理等。
六、表格中某栏的内容较多时可在该栏中填写概要内容,后附详细材料,并请在该栏注明。
七、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若涉及的产品范围较单一,可填写对应的检验项目)2.国家质检中心授权证书复印件3.地方政府承诺支持资金的拨款凭证、土地划拨证明等的复印件4.本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等5.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同时报送电子版九、本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总局直属单位 )、国家质检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