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设备,并将其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涉及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设备。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问题。
它影响着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
因此,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稳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2部分:正文。
介绍设备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具体分析做铺垫。
第3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探讨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定义、所有权转移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第4部分: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点、限制条件下的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瑕疵对所有权转移的影响。
第5部分:结论。
总结分析过程中的要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问题。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设备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法律和条款的完善与改进。
只有通过准确划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才能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待遇,增强商业信用和合同约束力。
2. 正文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以出售设备为目的,另一方以购买设备为目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正式深入研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准之前,有必要了解何谓“标的物”。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指买卖双方约定划归合同规范下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仪器、工具等。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0吨物资,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另行约定,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刻为( )。
A.500吨物资交付时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生效时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成立时D.乙公司向甲公司付讫货款时2.2020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3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物资。
乙公司由于自身缘故至6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物资,但6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被埋住,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全部物资毁损。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物资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刻是( )。
A.5月30日 B.5月20日C.6月30日D.6月25日3.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A.3个月 B.2年c.1年D.6个月4.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内行使。
A.3个月 B.6个月C.1年 D.5年5.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
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适应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6.甲企业于2020年1月1 El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形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
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每季度的最后1 日支付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7.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早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算利息的方法是(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所有权买卖合同
所有权买卖合同(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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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一、标的物描述本合同所涉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具体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所有权转移1. 甲方在全额支付乙方货款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2.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为:(1)甲方全款支付完毕并签署支付凭证后,乙方应立即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标的物交付给甲方时,所有权同时转移至甲方。
交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交货、物流运输等方式。
(3)若因特殊原因(如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所有权转移时间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交付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交付证明。
2.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验收,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存在问题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处理。
四、风险承担1. 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所产生的风险(如遗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
2. 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的费用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的标的物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立,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买卖合同中合理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避免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和误解。
一般来说,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付清货款后生效。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
在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比如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完成之日或者交付物品之日等。
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转移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转移时间,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甚至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第2篇示例: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买卖双方就某种物品的买卖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并约束双方行为的文件。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也是买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物品,可以是商品、房屋、车辆等各种形式的财物。
在标的物确定后,买卖双方需要就标的物的交付、支付、所有权转移等事宜进行约定,其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间。
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一般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通常会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责任。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之前,卖方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使用和处置标的物;而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到来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买方名下,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享有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和责任。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三条-法条原文: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由于本条涉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所以本条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显得尤为重要。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移转,是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本条关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
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以下货物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描述及所有权转移1.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以下货物:(请在此详细列出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
1.2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属于乙方所有。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特定时间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所有权转移时间2.1 所有权转移时间为: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之时起计算,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第______天(具体天数)完成所有权转移。
在此期间,甲方拥有货物的使用权,但所有权仍为乙方所有。
2.2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延迟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每天____元人民币计算。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延迟的,乙方亦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条风险承担与交付标准3.1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交付货物,并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交付时应当场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交付完成后,双方应签署书面交付确认书。
第四条付款条款与方式4.1 甲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篇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一种合同形式,无论是买房买车,还是购买日常用品,都离不开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只有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后,买方才能享有该标的物带来的好处,而卖方则不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对双方的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通常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在一些大型标的物如汽车、房屋等的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立即享有标的物带来的权益。
2. 签订合同时转移所有权:有些合同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给买方。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还没有实际拿到标的物,因此在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买方前,卖方还有责任保护标的物的安全。
3. 其他约定的转移时间: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买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比如在买卖标的物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在程序完成后。
无论哪种情况,买方和卖方都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以避免发生纠纷。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重要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了买方何时可以享有标的物带来的好处。
只有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才可以合法使用标的物,并且享有标的物所带来的权益。
其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也决定了卖方何时不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只有在标的物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方后,卖方才不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也就不再承担标的物带来的风险。
因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对双方的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
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
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
比如卖方刚出售货物买房就破产了,如果是要求支付货款,则是一种债权,需要按公司剩余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是所有权的保留,则可以要求退还货物,而不是进行财产分配,相比来说权利保护更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1、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
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
很明显,后者更能保障卖方的利益。
但是简单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所以,卖方应当扩大约定的内容,如“货物以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2、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废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买卖合同讲义
买卖合同讲义合同法培训(一)主讲:孙勋涛买卖合同的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规则体系;(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一律以交付的完成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二)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交付是指已占有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已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意思 ?案例一: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五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改名画的所有权属于谁?案例一中的两份合同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但是都未完成交付,尤其对于乙而言。
因为所谓的交付必须具备占有转移(客观要件)与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
案例一中乙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缺乏主观要件。
在乙占有期间,丁偷盗构成侵权,但没有改变伍德所有权归属,所以迄今为止该画还属于甲所有。
1、现实交付(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案例二: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
交货方式是由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
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
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8月20日2、观念交付(1)拟制交付: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交付标的物的本身;案例三:案例二中如果甲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8月20日甲将经丙签字并由自己背熟的仓单交给乙。
所有权何时转移 8月20日(2)简易交付: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买卖合同中都会有标的物,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般情况是买⽅所有的,但是有的时候可以进⾏转移,怎么所有权转移⼀般情况发⽣在什么时候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民法典》第209、224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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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
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
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
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
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
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
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
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
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