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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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责任,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责任是指因未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等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法律风险责任、部门法律风险责任和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
(一)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五)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第六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针:战略前瞻防源头,过程控制重实效。标准规范尊程序,科学谋划保发展。
第七条法律风险管理目标:以标准化规范工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至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力争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杜
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管控机制。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员工履责的责任体系。
第九条法律风险管理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法律风险谁负责”的责任承担原则,主要负责人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接受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法律顾问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汇报,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正确履职,顺利开展工作;
2、协调处理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法律风险解决管理方案及措施的实施;
3、决定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考核、评价与奖惩等;
4、其他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二)其他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1、协助主要负责人处理业务范围内涉及法律风险管理事项,对分管工作负法律风险领导责任;
2、熟悉决策事项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涉及法律风险管理事项作具体部署和指导;
3、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职责。
(三)各部门、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
1、执行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对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风险负主要责任;
2、修订本单位职责涉及的各种法律风险管理文件,签订法律风险目标责任书;
3、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协商、沟通涉及重大权益的法律风险管理事项,按时报送法律风险信息;
4、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律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风险管理意识;
5、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职责。
(四)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检查指导分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协调处理法律风险事项;
4、对各单位、各部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律风险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以使管理与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得到及时防范和控制;
3、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并对合同进行审查,防范合同风险;
5、参与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投融资、担保、租赁、权利转让、招投标及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起草或审核有关法律文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6、负责或参与工商登记工作,办理登记、注册、年检等法律事务;
7、负责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的法律保护事务;
8、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
9、管理诉讼、仲裁事务,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法律活动,协助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10、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条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以及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五个环节。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事项范围,分别收集与法律风险有关的原始信息、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将收集的法律风险初始信息及时进行必要的筛选、分类、组合,识别出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的因素,报送法律事务机构。不能确定的法律风险初始信息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协助进行识别。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应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具体管理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发生,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为法律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情况作出分析、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法律风险管理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事务机构报告以下法律风险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合作争议、纠纷苗头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的具体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总结;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法律事务机构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会同业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解决方案,减少风险发生,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领导、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五章法律风险管理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第十九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作为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公司月度考核奖惩体系,单位经营者(管理者)的管理职责、业绩考核、责任,在年度法律风险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