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专利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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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原因说明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在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方案与发明本身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或不合适1、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发明目的,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不清楚,语言晦涩或有歧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没有区别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1、专利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求:(1)至少有一个发明点;

(2)保证有新颖性;

(3)使创造性有60分即可;

(4)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

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范围内的最大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发明目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

对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保证其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念,或者对一些技术特征采用不适当的上位词,没有有效地保护发明点,即没有从字面侵权的角度来写1、虽然在很多国家,在判断侵权时,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近年来,所述的限制越来越多;

2、在美国,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对该部分的保护;专利权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没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和/或关键部件的独权,即不符合产业链布局原则,制造侵权优先原则,方法与装置并重的原则1、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覆盖范围,否则将会使专利的价值降低;

2、直接写装置权利要求,可以使制造者形成制造侵权,所以,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或器件-单板或模块-设备-系统-网络及相应方法、用途,配套的制造工艺/设备、测试方法/设备。

没有适当的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或产品权利要求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发明点为方法的申请中,如果实施例中只有方法的实施例,则布局装置独立权利要求时,只能布局一个和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根据当前审查员的意见: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扩大到硬件实体。

指导:

1、首先,根据方法实施例,从功能的角度构建一个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实施例;并根据方法的实施例构建一个实际产品的实施例;在构建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或产品实施例时,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和清楚,详细和清楚的程度以最小组成部分是现有技术为准。且在撰写实施例时,对于最小组成部分的现有技术,也要尽可能地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例子;

2、然后根据构建的实施例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来讲,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四种类型: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不和方法权利要求步骤一一对应的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3、在实际处理时,要注意二点:

第一、优先构建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第二、要根据具体的案子,来决定权利要求的种类和数量。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针对性,没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当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针对性,尤其是没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者时,基本上意味着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实际意义就很低了。因为,通常来讲,间接侵权是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在美国,更是如此),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直接侵权,就意味着没有间接侵权,显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意义已经很小了。

某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或者包括了本可以分成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1、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应该包括所有实现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

2、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在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时,一定要满足最少原则,即:在满足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否则,在无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并权利要求而出现保护范围不合理缩小的情况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有其对应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只包括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即可;

2、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对有益效果没有贡献,所以没有必要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

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之前加上没有必要1、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工艺、流程、操作步骤等,所以,只需要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公开为满足发明目的需要做哪些步骤;

2、至于每个步骤是由谁执行的,在很多方法中,不是使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在很多方法中,都没有必要写执行主体。

的执行主体除非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在于执行主体

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骤之前用编号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

除非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步骤的次序

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相应的权利要求类型的撰写风格,如:

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方法中涉及的设备:

对于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产品中涉及的方法或处理步骤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不一样的,这种保护对象的不同,产品权利要求关注产品的各个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间的关系,而方法权利要求关注为达到发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骤;

审查指南中也有规定,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除非是方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说清楚发明技术方案时。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明显没有单一性1、判断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间,是否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具有单一性;

2.如果有单一性有问题,且其中每个技术方案都很重要,则应该分案申请。

出现了不必要的从属权利要求。

不必要的含义是指: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最大的作用就是为独立权利要求提供防护墙,通过布局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使专利在授权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缩小范围的方式来增加专利的有效性。

所以,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没有使专利性增加,则该从属权利要求就基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当从权是进一步限定方式时,在保证可以增加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前提下,应该加上对应从权以支持上位概念。

•当从权是补充方式时,应该判断该从权能否带来有益效果,如果是,则是必要;如果不,则是不必要

不适当地对应用领域进行限制,致使保护范围太小,或不适当地用特定领域的名词造成的事实上领域限制1、权利要求中每个字都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当应用领域不是发明的唯一发明点或者主要发明点时,则不应该将应用领域写入,否则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适当缩小。

2、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技术的应用领域,但通过特定领域的名词也可造成事实的领域限制,进而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适当地缩小,如:因用RNC而限制在WCDMA领域,用BSC而限制在GSM领域

3、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必要将应用领域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4、如果发明点主要是将一个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到另外一个技术领域,且在转移的过程中没有引起物理结构、逻辑结构或流程上的明显变化,应用领域成为了主要的发明点,此时,则应该在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加入应用领域,使之成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5、将特定领域名词替换成通用技术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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