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一、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
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调解协议有强制力吗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模板)
关于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为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本企业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
委员:2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的范围及原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名称:
建立时间:2010年07月25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件诸劳人调发〔2011〕1号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诸暨市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选派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全市日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三)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根据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市域内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工作;(七)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八)办理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市域内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劳动争议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调解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以充分关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调解工作原则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四、调解工作目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工作流程1.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2. 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六、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 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2. 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1. 公司应给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2. 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不履行职责的调解员,公司应依法予以解聘。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职责是协助企业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职责和权限两个方面阐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及其运作方式。
一、职责1.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辞退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项争议,以达成双方和解为最终目的。
2.预防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要在争议发生后进行调解,还应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制定员工手册等方式,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反馈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劳动争议处理情况,为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
同时,委员会还应关注员工对企业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权限1.调查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档案、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
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调解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进行调解。
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框架内,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建议权:当企业面临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调整政策、改进管理方式等,以减少企业损失。
同时,委员会还应关注员工的诉求和意见,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企业领导层、工会代表、员工代表等组成,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人社厅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企业调解组织规章制度
企业调解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有效解决企业内部纠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调解组织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调解企业内部纠纷。
第四条企业调解组织的职责包括:组织并指导企业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解决员工之间、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推动企业内部和谐发展。
第五条企业调解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内部纠纷的调解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企业调解组织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努力解决企业内部纠纷,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
第七条企业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调解能力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第八条企业调解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指导调解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九条企业调解组织采用自愿、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员,也可以由企业调解组织指定调解人员。
第十一条调解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调解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当事人必须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解结果,不得私自修改或撤销调解结果。
第十六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由企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调解。
第十七条调解结果一经当事人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第三章调解方式第十八条企业调解组织可以采取口头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调解中可以使用非正式的方式,如和解、调整、补偿等方式解决企业内部纠纷。
单位_调解工作制度
单位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单位内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员工之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是单位内部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一、调解工作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调解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3. 调解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调解工作中,既要注重化解矛盾,又要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预防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二、调解组织机构1. 设立调解委员会。
单位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
2. 调解委员会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工会代表、员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其中,员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 调解委员会职责。
调解委员会负责制定调解工作制度,组织调解工作,协调处理单位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调解工作程序1. 调解申请。
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准备。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查了解矛盾和纠纷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 调解会议。
调解委员会应当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会议的情况,制定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结果、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6. 调解协议的签署与备案。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由调解委员会备案。
7. 调解协议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调解工作的保障1. 人员保障。
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在公司中⼯作的期间,如果和⽤⼈单位出现了劳动争议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了。
这个是有由委员会来进⾏处理的,那么成员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1、《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2、其中: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单位代表由⼚长(经理)指定;⼯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各⽅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
3、《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协商确定。
4、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单位根据职⼯⼈数和⼯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必须是单数,⼀般以5-7⼈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
其中⽤⼈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这个调解委员会的话⼀般会有这个⽤⼈单位的代表的。
在法律中规定的是这个⽤⼈单位的代表⼈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1/3,这个是为了保障公平。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固定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调解机构和人员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职员所构成,其中包含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代表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1.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是个体和企业之间的争议,也可以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员工应首先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2.假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叙述争议内容,叙述事实和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据。
五、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刻召开会议,讨论并调查争议的事实和原委。
2.调解委员会应派出特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熟识劳动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双方看法和解决方法,乐观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公正的协商,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5.若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如申请仲裁、诉讼等。
六、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公正原则:调解人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2.快捷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及时进行,尽快解决争议,防止争议扩大化、升级化。
3.自己乐意原则:调解过程应基于双方自己乐意参加的原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停止调解过程。
4.保密原则:调解时,双方应保护争议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介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规则。
一、组织设置1. 委员会成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内部各方共同推荐产生,以平等、公正的原则确定。
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业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3. 分工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企业领导应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二、工作规则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由双方签字。
在接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即时召开会议,安排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1)调节员介入: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委员会可以安排调解会议,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会议应公开、公正,并记录双方的陈述和讨论结果。
(3)证据收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调解员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调解结果(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委员会应记录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2)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将争议转交给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继续处理。
同时,委员会应做好争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 保密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信息。
5. 宣传教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认知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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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
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面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体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时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节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
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