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国务院研究室,公安部,公安部,国务院研究室•【公布日期】2024.07.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或************.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5.09.06【实施日期】198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56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1076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治[1998]1076号)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编号出现错误,原发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
为避免在更正时产生重号,对户口迁移的公民,迁入地要主动发函联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号的核对、纠错,并及时将更正的编号函告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地负责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1997年3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原称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将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由目前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
鉴于重新修订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避免实施后重复工作,原户政局在《关于对上海市公安局编定和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问题的答复》(公户政[1997]90号,已抄送全国)中,要求暂缓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因此,你省已为新生婴儿和16周岁以下公民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今后不再重新编号。
此复。
——结束——。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5.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
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1)行政区划代码。
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
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
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表新的行政单位。
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顺利进行,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新的代码没有批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可暂时沿用原行政区划代码。
没有县(市、旗、镇、区)一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如水上公安分局),可使用地区(市、州、盟)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地区(市、州盟)一级也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可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务院最近决定,由公安部负责我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工作,采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并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前基本完成公民社会保障号码的完善和推广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于1998年6 月底以前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
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纠错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公民的个人识别号码,必须具备唯一性、准确性和通用性,这是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号码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
这给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应当看到,目前居民身份证编号中重号、错号和一人多证号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如不进行清理、纠正,就会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集中一段时间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十分必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清理、纠错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要相对集中时间和警力,并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工作。
此项工作应和日常户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安排,不要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基础工作受到影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10.31
•【文号】公复字[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
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85]公治字31号
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85]公治字31号1985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使居民身份证管理与户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减轻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负担,并为居民身份证管理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缩微存储、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必须统一制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格式及居民身份证编号方法。
对北京市发证试点使用的《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经过实践检验,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改称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格式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表式、《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和《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表式、《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对有常住户口的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也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通过上述工作,逐步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现行的《户口登记簿》。
随文将《居民身份变更申请表》、《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补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表式一并印发给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结束——。
公安部下发不予开18项证明须知
公安部下发不予开18项证明须知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同一个人的■解释: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公安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解释: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
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居民⾝份证登记的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公民⾝份号码、本⼈相⽚、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份号码是每个公民的、终⾝不变的⾝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份证的登记项⽬以及公民⾝份号码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居民⾝份证登记项⽬的规定。
⾝份证作为公民个⼈⾝份的法定⾝份证明之⼀,是公民个⼈有关信息的载体。
⾝份证应当登载什么信息,既影响到该证件的证明效⼒,也直接关系到持证⼈个⼈有关权益,由法律对此作明确规定,是⾮常必要的。
为此,居民⾝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份证登载以下九项内容:1.姓名,即持证⼈办理⾝份证时的真实姓名,也是户⼝本上登记的姓名,持证⼈过去曾经使⽤过的名字或还有其他别名、化名等,都不能作为⾝份证上的姓名。
2.性别。
3.民族。
4.出⽣⽇期,应当统⼀使⽤公历⽇期,过去有的使⽤农历⽇期是不规范的,应予纠正。
5.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即在办理⾝份证时的申请⼈户⼝所在地住址。
6.公民⾝份号码,即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所编制的公民⾝份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公民⾝份号码记录于公安机关《常住⼈⼝登记本》和居民户⼝簿上,公民办理居民⾝份证时,⾝份证上将记载公民⾝份号码。
7.本⼈相⽚。
8.证件的有效期,由于⼈的相貌从⼩到⼤会发⽣变化,本法第五条专门根据⼈的不同年龄规定了不同使⽤期限的居民⾝份证,⾝份证使⽤达到⼀定期限应当换领新的⾝份证,超过使⽤期限的⾝份证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
9.签发机关,按照本法的规定,居民⾝份证由公安机关统⼀制作、发放,居民⾝份证由居民常住户⼝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本条第⼆款是关于公民⾝份号码的规定。
公民⾝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的、终⾝不变的⾝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其中,对新出⽣的公民应在办理公民出⽣登记时编制。
公民⾝份号码在⾝份证上使⽤,使居民⾝份证制度进⼀步得到改进。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198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六)管理流动人口;(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9.08•【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难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
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司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民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司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处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司的居民身份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问题解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问题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何时修订、实施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居民身份证法》的重要意义《居民身份证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社会信息化以及电子证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居民身份证法》的修订贯彻了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一代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增加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公安机关和社会用证单位可以通过核验指纹,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停止使用一代证是如何规定的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0.6亿人领取了二代证,我省有5400多万人领取了二代证。
但是,原《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形成了一代证、二代证并存的局面。
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11.10.29实施日期: 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失效][1985090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06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8.04.23【实施日期】200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新举措,在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片面强调便民和服务,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要求等问题,给不法分子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骗领居民身份证件造成了可乘之机。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惕敌对分子利用假证件从事破坏活动。
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密出生登记。
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
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健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
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
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
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
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1986年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处):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制,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二、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
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相规格为48×33毫米。
三、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
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1.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加注。
如“纳西族(摩梭)”、“苗族( 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人”,如“人”。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通字[2001]82号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正文:----------------------------------------------------------------------------------------------------------------------------------------------------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安部、公通字[2001]82号2001年10月1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
其中,2001年底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至12月)。
主要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公民身份证法》)的报审工作;二是制定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三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确定承担制卡任务的生产厂家:四是样证的设计、报审;五是信息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六是制定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试点单位的技术培训;八是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核定;九是对制证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
(二) 换发证试点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具体启动时间要待法规通过和根据国产芯片进展情况而定)。
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8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全国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全国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11.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
荐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
为规范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供应市场,确保指纹采集器的质量,现邀请国内指纹采集器研发生产企业自愿参加本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选型推荐项目。
二、项目简介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取产品质量技术检测的办法选择入围产品。
对指纹采集器依照《居民身份证指
纹采集器通用技术要求》(GA/T1011-2012)进行质量技术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指纹采集器将列入推荐名录,供各地公安机关选购。
(二)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质量技术检测流程:
1、公开邀请相关生产厂商参与本项目。
2、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报送相关材料及送检产品。
3、由独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技术检测。
4、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列入推荐名录。
三、供应商资质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指纹采集设备技术研发、生产资质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必须是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3、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4、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承诺条件
1、保证所入选产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情形,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他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争议。
如果存在任何因使用供应商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愿意提供任何与该入围选型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3、自行承担所有参加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和入围选型有关的一切费用。
4、所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授权我方查询或调查其递交的与本次报名有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同意向我方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以及
通过其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响应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5、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在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7、具有全国性的售后服务能力,入选产品质保期三年,售后服务在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完成。
8、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三)报名证明文件
1、供应商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
2、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供应商承诺书(见附件4)。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有效年检记录,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提供产品使用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随送检产品另附)。
6、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