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二)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它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美国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一、宪政制度的构成美国宪政制度是由宪法、法律、司法、行政和立法五个方面构成的。
宪法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的构成、权力分配和限制,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法律是宪法的重要补充,它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司法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支柱之一,它负责解决各种法律争议,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
行政是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机构,它包括行政部门、机构和委员会等,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机构,美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宪政制度与自由主义美国的宪政制度是一种自由主义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分散,避免了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方面。
因此,美国宪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权利,并禁止国会制定任何限制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的法律。
此外,宪法强调了选举的重要性,规定总统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代表选举产生。
自由主义还认为,政府应该承担保护个人不受侵犯的责任,因此,宪法赋予政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例如,政府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拘留,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并确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来为公民提供机构公正保护。
三、司法制度和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政制度中,司法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因此,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司法制度的任务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司法审查的门槛即⾏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政案件。
美国进⼊20世纪以后,⾏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这⼀宪政基⽯⼀度动摇,⾃由和⼈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政加强了控制的⼒度,其重要表现之⼀,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
具体有以下三⽅⾯的内容:(⼀)被诉⾏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预⾏政,在⾏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场,即私⼈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政⾏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
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为受理⾏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那么,有什么理由⽀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法院判例揭⽰了两点理由,第⼀,“确认法律授予⾏政机关权⼒范围的责任,是⼀个司法职能。
”也就是说,⾏政机关的权⼒有多⼤,不能由⾏政机关⾃⼰做最终判断,⽽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国会建⽴法院审理侵害⼈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私⼈的不法⾏为,或由于⾏使没有授权的⾏政⾏为。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切案件和争议,⽽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障碍,⽽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
按照美国⾏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和⾃由裁量⾏政⾏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司法审查:国防、外交⾏为、政治任命、⾏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司法部的追诉⾏为。
与扩⼤受案范围的努⼒相⼀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最⾼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的和令⼈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2、巡回上诉法院
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 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 要而定。
•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 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 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 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 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 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 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 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 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 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 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 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 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 上诉案。实际上,他是 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 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 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
》法院组织《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
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
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诉讼制度《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 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 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 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 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 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 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 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 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 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明古国相⽐,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
⾃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今,美国才⾛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第⼀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活的安定和⼈⼝的增长,⼈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了北美第⼀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辩护,法官审查双⽅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政官等地⽅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名义把被告⼈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同⼩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演变过程中,起诉权⾸先从被害⼈扩⼤到⼀般民众,即与案件⽆关的公民也可以⾏使起诉权,⼀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审查;后来⼜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个⼤陪审团,其⽬的是为了防⽌居民或官员滥⽤起诉权⼒。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了⼤陪审团。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第⼀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兰在1666年设⽴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 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 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 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 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 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 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 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 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 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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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从论述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人手,介绍美国司法体 系的基本制度、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司法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 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 约。与英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美国人民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生 命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自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 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的法律体系。
美国司法制度.

6.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 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 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 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
美国司法制度
1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2 美国司法系统 3 陪审团制度 4 司法审查制度 5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及启示
一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法 律传统,根据自身需要,自成法律体系。 独立后,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司法条 例》,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逐步 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4.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 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 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对比
◆ 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5.司法审查制度对比
◆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当事人制度 ◆审查原则和标准
3.내美용国을联입邦력最하高세法요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州最高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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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 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简言之,由12位非法 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后投票决定案件的 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
最高法院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grand jury is a body of from 13 to 24 persons that brings indictments against individuals suspected of having violated the law. Initially, evidence is presented to it by either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a prosecuting county or district attorney. The trial or petit jury of 12 persons is used in trials of common law,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except where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is waived by consent of all parties at law. It judges the facts of the case, while the court is concerned exclusively with questions of law. The US accepts the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ith reservations.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在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相对狭窄;作为上诉 法院,它是开放的上诉由联邦地区法院的决 定,巡回上诉法院,并在国家的最高法庭, 虽然它可能驳回上诉,如果它看到适合这样 做。最高法院通过一项移审令的手段,可调 用从区法院审查案件。不论案件如何达到它,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对下级法院的裁决种类。 它也会行使司法审查权,决定国家的法律, 州宪法,国会法令,法规和联邦宪法,但只 有当这些是专rate independently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 Most states adhere to a court system that begins on the lowest level with a justice of the peace and includes courts of general trial jurisdiction, appellate courts, and, at the apex of the system,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court of trial jurisdiction, sometimes called the county or superior court, has both original and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ll criminal cases (except those of a petty kind) and some civil cases are tried in this court.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like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prets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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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二)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
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
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
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
例如,在纽约州,基层
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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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
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
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
“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
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
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
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
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
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 late Courts)。
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
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
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
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
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
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
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
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
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
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
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
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
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
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
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
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
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