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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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分公司施工作业、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护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69号令)、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施工作业包括:工程施工作业、设备设施巡视及检修作业,以及这些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立体交叉作业、动火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等。

第三条分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第四条分公司特种设备作业包括: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五条分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包括:进入池、廊道、隧道、变压器壳内、沟、坑、井、涵洞等有限空间的作业。

第六条本规定明确了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管理要求、安全监护人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施工作业、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质量安全部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制度的建立、组织现场安全监护人资格的确认、现场安全监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各生产部门、项目部负责作业现场监护的落实执行,负责施工现场监护人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负责跟踪、监督与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第三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不得1人单独进行作业,除作业人员外,必须另指派专人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各生产部门、项目部应向现场安全监护人明确监护对象、监护范围及监护职责,开工前对被监护人员告知危险点、交代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作业活动前,现场安全监护人须对作业人员所持资格证进行复核,确认其有效性;对需开票进行的作业,还应对作业人员所持的工作票(作业票)进行检查审核,确认其有效性;对作业所用的工器具、设备、作业环境、安全

防护用品、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应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监护,如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作业完成后,现场安全监护人要会同施工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监护制度、违反监护规定或不服从安全监护人管理的,按照《向家坝分公司质量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岗位要求及职责

第十七条分公司每年对现场监护人员进行一次安规培训考试,现场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经公司确认许可,方可进行监护。

第十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条件:

一、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应熟悉施工、检修项目工艺要求,并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熟悉施工、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掌握施工、检修现场一般常用安全救护知识和质量监督检测方法;熟悉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在分公司连续工作、作业天数不少于3个月。

二、特种及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应熟悉相关作业要求,并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熟悉特种及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掌握一般常用安全救护知识和质量监督检测方法;熟悉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在分公司连续工作、作业天数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岗位职责:

一、正确宣贯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纠正和制止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按规定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二、在岗期间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岗位证件,进入照明不良空间必须按规定携带照明器具。

三、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疑问应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措施。

四、监督作业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必须提前向上一级负责人员或现场带班人员说明情况,在确认另外安全监护人到位并进行交接以后方可离开。

七、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交底,交接班时,将监护要领、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人员交接清楚。

八、工程施工作业的现场监护人按照《班前班后会管理规定》每天组织施工人员召开班前班后会,现场跟踪检查安全措施,并填写《施工日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分公司授权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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