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九)
2022年CPA《经济法》试题(二)三、案例分析题【案例4】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 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2年7月1日, 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 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 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
会上, 经钱某提议, 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 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 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无效。
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
12月20日, 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2年12月23日, 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 用于个人购房;(2)2022年4月1日,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2年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3月1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 经调查, 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 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罚款3万元。
钱某辩称, 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 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 自己是独立董事, 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 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中, 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 一直持有至今, 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2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于2022年1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2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2年2月5日卖出, 损失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xxx)x破(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x-x号
xxx(债务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xxx(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或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校等”。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篇一: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4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1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2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4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9231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
破产重整-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通知(集团)-修订模版
XX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位债权人:
XX法院(以下简称“X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有关债权人对XX 公司(以下简称“XX”)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指定XX公司清算组担任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XX一案的债权申报等情况X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
为配合X院依法办理本次重整案件,维护重整的各项工作秩序,保证重整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X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对XX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大连中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X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XX,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详见X院发布的公告。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X年X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湘高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适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重整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企业法人(下文称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债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债务人。
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三)出资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和市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破产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并经我院2019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重整申请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第三节登记立案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的经营与治理第五章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批准第六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第三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尊重商业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切实发挥能动司法理念和创新精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赣高法〔2018〕 16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湖北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
湖北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湖北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及时挽救困境企业,满足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湖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湖北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指导意见,在《湖北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指引》)基础上,结合湖北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基本理念: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与司法指引功能,尽早挽救困境企业。
鼓励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价值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谈判,促进重整可行性提高,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
第二条功能和基本模式: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
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
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推动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
第三条适用条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一)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二)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三)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四)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五)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第四条申请材料: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被申请人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材料;(四)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提交同意申请预重整的符合法律规定决策程序的决议。
第五条申请的审查:对预重整申请,法院按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内容进行审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77讲_破产法基础(2)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第一节破产法基础【考点3】管理人(了解)(P317)【提示】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实施,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总结】6.管理人的义务①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总结】【真题速递】【总结2】【真题速递】考查方式一:直接考查破产申请人记住上述总结即可考查方式二:将破产申请人与破产程序的转化结合在一起考查【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
(2017年)A.债权人的出资人B.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C.债权人D.债务人【答案】A【解析】破产申请人不包括债权人的出资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答案】A【解析】(1)选项A:“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选项BC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预重整法律实务解析
企业预重整法律实务解析预重整作为一种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的企业挽救再生机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愈加受到重视,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2021年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颁布《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重庆地区的企业适用预重整制度解决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指导。
本文拟通过对《指引》规定的预重整基本流程与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预重整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家、债权人、业界同仁等各方主体适用和参与预重整程序提供参考。
一、关于预重整的概念《指引》开篇名义,第一条即界定了预重整的基本概念:“指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达成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庭外重组协议在重整申请受理后予以确认的程序。
”相比深圳中院、北京破产庭规定的预重整基本概念,《指引》显著弱化了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介入程度,强调了预重整的本质属性是庭外重组,其在实体上依存于重整程序,且从重整的角度看仅具有预备工作的性质,其最终成果要体现在重整程序中。
预重整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旨在克服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各自的不足,同时又意在利用两者的长处挽救企业,是一种兼有司法和非司法拯救内容的混合型拯救程序。
迄今为止,尚未对预重整形成较为统一和权威性的概念,美国部分学者和地区法院将其界定为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对重整计划进行协商和表决的一种程序。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则将预重整描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并将其称为“简易重整程序”。
二、预重整的基本流程《指引》规定了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和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一)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基本流程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是指申请重整前,债务人进行资产负债清理、制作重组协议以及协商表决等工作,待重组协议表决通过后,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批准其根据重组协议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破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破产相关法律法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8)第二部分:破产相关司法解释 (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一) (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 (1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 (1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 (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219)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 (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74)第三部分:破产司法文书样式 (2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82 ××××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 (285)××××人民法院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 (286)××××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28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 (287)××××人民法院决定书(临时确定债权额用) (28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 (289)××××人民法院决定书(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 (290)××××人民法院决定书(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 (291)××××人民法院复函(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 (292)××××人民法院决定书(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 292××××人民法院决定书(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 (293)××××人民法院公告(更换管理人用) (294)××××人民法院决定书(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 (295)××××人民法院通知书(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95)××××人民法院通知书(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96)××××人民法院通知书(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 (297)××××人民法院决定书(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298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98)××××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299)××××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300 ××××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30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1)××××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30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30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313 ××××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14)××××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31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1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 (317)××××人民法院公告(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18)××××人民法院公告(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 (31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 (319)××××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 (32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 (321)××××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 (32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32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用) (325)××××人民法院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用) (325)××××人民法院决定书(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 (32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 (327)××××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32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28)××××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329)××××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 (331)××××人民法院公告(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3)××××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 (33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4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5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 337 ××××人民法院决定书(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 (339)××××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39)××××人民法院复函(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 (341)××××人民法院复函(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 (341)××××人民法院决定书(设小额债权组用) (34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 (34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343)××××人民法院公告(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44)××××人民法院公告(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4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 (34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用) (34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34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用) (34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350)××××人民法院公告(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 (351)××××人民法院公告(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5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 (352)(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35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354)××××人民法院通知书(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 (35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5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357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357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5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 359 ××××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61)××××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362)××××人民法院通知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6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 (36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 (36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 (365)(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36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 (368)××××人民法院公告(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 (369)××××人民法院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69)××××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 (37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 (37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 (37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取回权诉讼一审用) (37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别除权诉讼一审用) (374)××××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 (375)××××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 (376)××××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 (377)××××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378)××××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 (37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1)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1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14)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1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6)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8)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9)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23)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24)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25)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27)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28)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29)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30)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31)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31)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3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3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35)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35)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38)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39)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41)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4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方案用) (42)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43)《×××(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5)《×××(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7)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50)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5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5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5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55)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5)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5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9)(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5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60)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6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6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 (63)第四部分:律协指引 (6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64)第一部分: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担保信贷考试主观题
农业担保信贷考试主观题1.对()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A、1990-2000B、1992-2002C、1997-2002D、1997-2007答案:C2.根据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制度,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
A、优秀、正常、次级、可疑、损失B、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C、优秀、关注、次级、可疑、损失D、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答案:B3.下列不属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责任认定的行为是()。
A、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B、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审批贷款的C、对坚持原则否决有关问题贷款项目的审贷人员打击报复的D、按审批意见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答案:D4.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A、1.0B、2.0C、3.0D、5.0答案:B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意见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二分之一C、二分之一,三分之二D、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答案:A6.下列属于在贷款操作办理过程中的责任认定的行为是()。
A、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资产风险的B、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C、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D、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7.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农合机构领导同意后,以农合机构名义作出复审决定。
A、5B、10C、15D、20答案:C8.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投资者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投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家。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某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最新修订”为主题的法学沙龙,以下是4位同学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论述,其中错误的是( )。
A.甲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可以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乙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C.丙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丁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1B.3C.6D.9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指定管理人B.监督管理人C.通过和解协议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召开。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下列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6.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应由( )管辖。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7.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流程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流程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一个负债过重、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通过依法申请破产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审查,以达到企业债务重组、继续经营、恢复健康的目的。
作为债权人,要参与并申请破产重整,需要了解相关的流程和程序。
二、准备工作1. 收集证据:债权人在申请破产重整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例如未履行的合同、逾期的付款通知等。
2. 查明债权:债权人需要对自己的债权状况进行核实,包括债权金额、债务形成的依据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以便在债权人会议上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申请破产重整流程1. 提交申请书:债权人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债务状况、破产原因等。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法院将受理该申请,并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的重要环节。
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企业的破产重整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亲自参加会议,并根据自己的债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4. 法院审查: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法院将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审查。
法院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判断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如果法院认可方案,将予以批准。
5. 破产重整实施:在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后,企业将按照方案进行债务重组和经营调整。
债权人需要配合企业进行重整,并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
6. 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过程一般需要较长时间,当企业完成债务重组和经营调整后,法院会宣布破产重整结束,并解除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四、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债权人在申请破产重整前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状况,并做好准备工作,以便在债权人会议上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2. 合理维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并通过表决行使自己的权利。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一、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文书样式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文书样式3 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4 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文书样式5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文书样式6 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文书样式7 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文书样式8 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文书样式9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0 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文书样式1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文书样式1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文书样式13 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文书样式1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5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6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7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1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文书样式19 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文书样式20 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文书样式2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文书样式22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文书样式23 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文书样式24 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文书样式25 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文书样式26 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文书样式27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文书样式2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文书样式29 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文书样式30 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文书样式3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文书样式3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文书样式34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文书样式35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6 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文书样式37 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二、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3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39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0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文书样式4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文书样式42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文书样式4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文书样式44 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文书样式45 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文书样式46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文书样式4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文书样式4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文书样式49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三、重整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50 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文书样式51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文书样式52 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书样式53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文书样式54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文书样式55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文书样式56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文书样式57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文书样式58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四、和解程序用文书文书样式59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文书样式1 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破管字第×号×××(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姓名):×××(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年xx月xx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教等”。
三、本通知应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债务人。
四、如需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应另行制作决定书。
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xxx)x破字第x-x号
xxx(债务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