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非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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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滥用职权罪

试论滥用职权罪

试论滥用职权罪目前流行的几部新刑法论著,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点的诠释,尚有许多值得商议的地址。

本文试图从以下问题人手,给予滥用职权罪一些新的说明。

不妥的地方,敬请方家指正。

一、滥用职权是不是包括超越职权有人以为: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说明,滥用职权当指胡乱地、过度地利用职权。

所谓胡乱地利用职权,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正确地利用职权。

所谓过度地利用职权,是指不正确地利用职权已经超出其所拥有的职权范围,也即超越了职权,利用职权过了头。

①有人进而断言,逾越职权,也确实是狭义上的滥用职权。

②对此,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从立法进展的历程看,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别离表示两种不同的行为。

195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草稿)》即将滥用职权和逾越职权作为两个罪名别离加以规定。

197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改稿)》那么将滥用职权、逾越职权并列规定于同一法条。

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祛》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又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列为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或部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两种法定情形。

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进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任意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峻的”;“滥用职权,违法处置公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峻的”,别离组成犯法。

上述情形说明,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都是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视为两种不同的行为来对待的。

第二,从法律特点看,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之间界限分明。

它要紧表此刻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前提不同。

滥用职权以行为主体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利为前提,而超越职权那么以行为主体没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利为组成要件。

滥用职权,不论是胡乱地利用职权,仍是过度地利用职权,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利为前提。

而超越职权,却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虽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去向理自己全然没有资格处置的事项,纯属越俎代庖。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高铭暄陈璐摘要: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

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惩治预防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惩治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在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其惩治和预防迫在眉睫。

虽然我国的非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但与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要求存在差距,而且难以满足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巨大需求。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

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为了增强论证的集中性和针对性,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作一简要梳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其罪名体系包括三类犯罪: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和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防止滥用职权保证措施

防止滥用职权保证措施

防止滥用职权保证措施职权滥用是指在行使职务时违反法律、规章及职业道德要求,以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防止滥用职权的发生,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组织监督、法律规范、行政透明、教育培训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旨在提供有效的对策来防止滥用职权。

一、加强组织监督在防止滥用职权方面,加强组织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组织监督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和权责边界,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权限,确保监督全覆盖。

2.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纪律意识。

3.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举报渠道,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置举报信息,并对属实的举报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滥用职权行为的曝光和惩处。

二、加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保证。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权限和限制,明确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加强权力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公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及时查处权力滥用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加强司法保障:加大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追责机制,严惩滥用职权行为,使其付出法律应有的代价。

三、增强行政透明行政透明是预防滥用职权的有效手段。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加行政透明度:1.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政策法规和信息资源,使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政府的运作和决策过程。

2.推行电子政务: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政府行政行为,促进政府透明度。

3.建立媒体监督机制:鼓励媒体关注滥用职权问题,增加对公务员和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力度。

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是预防滥用职权的根本保证。

精编新版2020年全国大学生廉政知识问答测试题库(含标准答案)

精编新版2020年全国大学生廉政知识问答测试题库(含标准答案)

2020年全国大学生廉政知识问答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香港《选举条例》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公共选举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防止舞弊及非法行为的出现。

( )对错参考答案:对2.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对错3.中国是世界上首个以各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的发起国。

对错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错5.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是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有力举措,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中心环节,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错参考答案:对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

对错参考答案:对7.保持党的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在列宁创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初期,同盟章程就对保持党的纯洁性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错参考答案:对8.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错参考答案:对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

对错参考答案:错1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对错参考答案:错11.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对错参考答案:对12.腐败阻碍经济增长意味着:只要一个国家有腐败,其GDP的增长率就不可能大于0。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作者:朱凤飞案情:2007年2月,被告人李某因生活无着,向被告人王某提出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由王某将某火车站广场非法运营的“摩的”扣押后交李某处理,由李某向车主索要赎车现金,王某当即应允。

从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二被告人采取由王某扣车、由李某冒充某交警支队警官要求车主交纳200至500元罚款的手段,多次共同作案,共索取车主现金8 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3 000余元。

案发后,检察院将王某、李某二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滥用职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向铁路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对于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及被告人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均不持异议,但对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公诉人认为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虽然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犯罪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说,只能有一犯罪故意,若分别定罪,就等于同一犯罪行为有两个故意,违反共同犯罪原理。

因此,对被告人李某也应定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李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李某冒充警察向车主要钱,属于招摇撞骗,应定招摇撞骗罪。

分析:本案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本身就是一个问题难点,而这一问题难点主要体现在罪名确定上,即定罪。

目前刑法理论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在定罪问题分歧较大,主要有“分别定罪说”与“统一定罪说”两种观点。

滥用职权整改措施

滥用职权整改措施

滥用职权整改措施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或权力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个人私利为目的,超越其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破坏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了有效遏制和整治滥用职权现象,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保障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整改原则在滥用职权的整改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整改:整改行动应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2.综合治理:除单纯处罚滥用职权者外,需要从制度、组织、培训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治理,以提高整改效果。

3.公开透明:整改行动应对社会公众进行适当的公开,增强整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重视预防:除了整改针对已发生的滥用职权行为外,还应重视预防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和激励机制。

整改措施为了有效整改滥用职权现象,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整改措施:1. 立案调查滥用职权的行为,首先需要进行立案调查。

有关部门或机构应针对涉嫌滥用职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公平。

2. 纪律处分对滥用职权行为严重的公职人员,应进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措施,以示惩戒和警示。

3. 撤销违法决策针对滥用职权产生的违法决策,有关部门需要迅速撤销,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公众和其他权益人的损害。

4. 改革制度针对滥用职权的原因,应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完善权力界定和衡量标准等。

5. 增加透明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提高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滥用职权行为追究责任。

6. 提升职业道德和素质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素质提升,增强其法制观念、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减少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7. 提供举报渠道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滥用职权举报渠道,提供保护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滥用职权的监督和整改过程。

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会商建议(一)

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会商建议(一)

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会商建议(一)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会商建议背景介绍非职务违法犯罪是指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或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预防和减少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以下是一些针对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的会商建议。

建议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1.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包括培训、督导和考核等环节。

2.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和廉洁意识,加强对职业操守的培训和引导。

建议二:强化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2.加强对特定岗位公职人员的监督,重点关注敏感岗位和权力较大的职务。

3.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审查,确保人员清廉过检。

建议三:改善待遇和福利1.合理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提供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减少贪污受贿的动机。

2.完善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全面、公平的保障。

建议四: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注重民众权益的保障,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建议五:强化监察和惩处措施1.增加非职务违法犯罪的检举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和揭发违法行为。

2.加大对非职务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结语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倡导廉洁从政、弘扬诚信文化,才能有效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以上会商建议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共同致力于构建法治社会。

建议六:加强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和监督。

2.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注重选拔有道德修养和廉政素质的干部担任重要职务。

3.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

建议七: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1.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入职筛查,防范不良因素的侵入。

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薛建西北政法大学政管院 710122【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的过程中,行政职权的正确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关乎到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及巩固阶段,必须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

本文中,笔者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即防范措施,希望能对行政职权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运用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行政职权;滥用;原因;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其危害后果是不可小视的,行政职权的滥用影响党和和政府的形象、会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导致政府政令的不畅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等,所以对此问题必须深入研究。

一、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一)权责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主体广泛,本来是件好事,可是,由于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

例如,有的问题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长期纠缠不清,弄得发案单位应接不暇,无所适从;而有的问题却又无人过问,出现“监督空白”,或者几个监督部门相互“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监督权名不副实,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是与相对人进行毫无原则的讨价还价,或是不分清红皂白一棍子打死,导致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或者亲者轻罚,疏者重罚。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探究要想优化行政职权的运用,规避行政职权的滥用,首先应该突出对公职人员素养的重视,提升公职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其次,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力度;提升社会大众的参与意识,让监督权名副其实;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从内部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等等。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2010年12月2日下发)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形、新问题。

这些新情形、新问题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

现依照刑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样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运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操纵,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差不多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有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样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缺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简述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2)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 (5)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6)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7)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 (8)3.1 实施情况概述 (9)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0)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11)4.1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13)4.2 司法实践中的改进措施 (14)4.3 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 (15)五、结论 (17)5.1 研究成果总结 (18)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9)一、内容简述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报告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报告从立法、执法、司法、教育等多方面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对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1 研究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日益完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体系中的体现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平衡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有着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

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

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的建议

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的建议

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的建议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的建议一、引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人员利益观念不端正或制度缺陷,存在一定程度上滥用职权的情况。

为了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相关法律法规应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防止滥用权力。

2.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明确权责边界,确保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养1.加强专业培训: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强化道德教育:加强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

四、加强监督机制建设1.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渎职行为。

2.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发现并举报渎职行为。

五、加强信息公开1.公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让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增加透明度。

2.公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果和处罚结果,提高社会对其工作成效的评估。

六、加强舆论引导1.加强媒体监督:媒体应加大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报道力度,揭露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2.建立舆论评价机制:建立舆论评价机制,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1.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经验,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2.加强合作交流:与其他国家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推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八、结论为了避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监督职责渎职,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人员素质培养、监督机制建设、信息公开、舆论引导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如何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如何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如何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是负责政府管理的机关,它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公正、透明地行使,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否则会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为了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

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职责权限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根本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因此,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行使程序。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不能随意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公开透明,让权力接受监督公开透明是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保证之一。

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因此,需要通过透明的程序和手段,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变得可预见、可评估、可控制。

这样一来,就能从源头上预防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

三、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办事是行政机关应该始终遵守的原则,也是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准则。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遵循规律,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事事依法行政,减少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大追责力度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严肃追责,让责任人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事关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也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等措施,才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发生。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描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权的个体借助其职权或特殊地位,超越法律、规章、执政纲领或其他规定的权限,以达到私利或满足私人欲望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务道德,也损害了公众利益。

滥用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都广泛存在,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诸多挑战。

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员工腐败:滥用权力的个体或团体利用职务之便,以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等方式违法腐败,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2. 执法不公:一些执法机构或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正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3. 行政垄断:一些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制造人为障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经济无序以及不公平竞争。

4. 过度监管:一些官僚主义倾向严重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过度监管,限制了创新与发展的空间。

二、问题分析滥用权力的问题存在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缺陷: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滥用。

2. 道德失范:一些公职人员对职权的理解产生偏差,丧失了职业道德意识,以权谋私,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3. 信息不对称:权力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导致公民难以获得透明的信息,从而难以监督权力的使用。

4. 利益驱动:部分公职人员受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诱惑,忽视了公共利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滥用权力问题,应该采取有效的对策,以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

三、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行使范围,设立有效的监察机构和投诉渠道,打击滥用权力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增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构,并落实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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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2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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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取 贪污 、盗 窃 、诈骗 、抢 夺 以外 的手段来损害 本单位
利 益 ,如 私 自转 移 或 擅 自处 分 本 公 司 、企 业 财 产 。虽 然 按
我 国刑 法 ,上述部 分行为 可以通过职 务侵 占罪和挪 用资金 罪处 理 ,但是还 有其他损 害非国有单位 利益的滥用 职权行 为 ,比如非 同有 单位 的人 员非法经营 同类 营业 ,为亲友非 法牟利 等行为等 因为不符 合上述两罪 的构成要件 而无 法追
员 失 职 罪 和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罪 ,
司企业 ” 的保护存在漏洞 ,所 以建议设 立危害公司及其他
业 财 产 罪 ,但 该 增 没罪 名 的 主 体 义 未 免 过 于 狭 隘 ,仅 限
于 非 国 有 公 司_ 爪业 ,那 么 其 他 的 社 会 团体 ,村 民组 织 等 非
费仅 属于滥用 职权的表现 形式之一 ,且 主体也没有 囊括非
国有 单位 的人 员 ,单独设 立挥霍浪 费罪有违刑 法条文设置
“ 宜粗 不宜细” 的立法精神 。而设立 非国有单位滥用职权 罪 ,既能将挥霍 浪费行 为绳之以法 ,又能厘清非 国有单位 人员与 国家 T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关系。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显 然 该 作 者 已经 意 识 到 刑 法 对 “ 国 有 公 非
单位 中却 不为犯罪。比如刑法第 15 的非法 经营同类 营业 6条 罪 ,第 16 的为亲友非法牟 利罪 ,第 1 7 6条 6 条的签订 、履 行 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 8 的国有公 司 、企业 、事业单 位人 6条
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 ”作 为重要任 务之一 ,说 明刑法
的 立 法 思 想 已 经 向市 场 经 济 方 面 转 变 ,强 涮 国 家 、集 体 和
个人合法权益 的平等保 护 ,这是 一个很大 的进步 。刑 法分
则的一些 罪名也体 现了对非 国有 单位 的刑 法保护 ,如挪用
资 金 罪 和 职 务 侵 占罪 。 新 刑 法 实 施 以后 ,实 践 中 又 m 现 一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TNA TYPLEAL UOUICI DW C Y
达 到 严 重 程 度 的 认 定 ,需 要 考 虑 行 为 所 侵 害 的 社 会关 系 和 行 为 是 否造 成危 害结 果 以及 危 害结 果 的大 小等 因 素 。 根 据刑
的不足 。
二 、 增 设 非 国 有 单 位 人 员滥 用 职 权 罪 的 国 内外 参 考
的行为 。
员利 用单位 的信赖和职务 之便 ,滥用 职权给所 在的集体 、
公 司 、企业或其他 的社会 团体造成严 重后果 的 ,比普通公
民 的一 般 的 刑 事 违 法 行 为具 有 更 大 的欺 骗 性 和危 险 性 。基
于这 类行为造 成的后果 ,这 类行为轻 者可能损失 几 十万或 上百 万 ,重者 可能导致企业 停产或 者破 产 ,而且 由于这类 行 为 比较 隐蔽 ,更 易 于得 逞 ,因此对 单 位 的破坏 更 为严 重 。既妨 害 了非 国有公 司 、企业和事业 单位 的管理 秩序 ,
性 ,根 据 刑 罚 的 该 当性 ,行 为人 应 当受 到 刑 法 的惩 罚 。 ( )我 国刑 法 对 非 国有 单 位 人 员滥 用职 权 的行 为 , 二
未 规 定 为 犯 罪
受 到重大损失 者即构成浪 费罪。 17 年 《 99 刑法 》没有规定
此 罪 ,后 来 法 学 界 人 士 不 断 有 人 建 议 增 设 挥 霍 浪 费 罪 。
设 立 危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企 业 财 产 罪 的 建 议 。 该 罪 表 现
些新的 问题 ,为 了更加 有力地打击犯 罪 ,2 0 年 《 06 刑法 修 譬 正案 》 ( )把公 司 、企 业T作 人员受贿罪扩 张为非 国家 六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把 对 公 司 、企 业 人 员 行 贿 罪 改 成 了对 非
国家] 作人 员行贿罪 ,在1 5 _ 8 条后又增加 了一 条背 信损 害上 市 公司利益罪 。然而 ,通 过仔细分 析 ,不难看 m刑法还是 着重于对 国有 财产 的保 护 ,而忽 略了对非 国有 单位 的财产
的 保 护 。 同样 的 行 为 ,在 国 有 单 位 中 为 犯 罪 ,而 在 非 国有
我国刑法把 “ 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集体所有 的财产 , 保
1 9 年 的刑法也没有 完全落实此罪 ,只是将公 职人员挥霍 97
浪 费 的 行 为 归 纳 到 滥 用 职 权 罪 来 处 理 。 挥 霍 浪 费 行 为 确 实 给 社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危 害 ,也 有 人 罪 的 必 要 性 ,但 挥 霍 浪
法保 护合法 的社会关系 的机能 ,非 国有公 司 、企 业 ,中外
( )国 内学者对将非 国有单位人 员滥用职权 行为入 一
罪 的建 议 及 分 析
合资 企业 ,个 人合伙 ,村 民 自治组织 和社会 团体 等非 同有
单位 的合法权益都 应该受 到刑法 的保 护 。非 国有 单位 的人
由于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被限定 为国家机关T作 人员 , 其职 为公职 ,保 护的主体也 为公 有主体 ,因此 国内法学 界 很多专 家学者呼 吁 :应加强对非 公有主体 的平等保护 ,对 非 国有单 位人员 的滥 用职权 的行 为应予惩罚 ,其 中许多 建 议 新增 罪名所指 向的行为就是非 国有单位 人员的滥用职 权
关 于增设 挥霍浪 费罪 的建议 。l中国共产 党在工农革 4 命 时期 ,就已通过立 法确定 了浪 费罪 。1 3 年 工农 民主政 92 府 中央执行 委员会 的 《 关于惩治 贪污浪费行为 》第 2 号训 6 令 明确规定 :凡 : 人员玩忽职守 而浪费公款 ,致使 国家 I 作
也侵犯 了这些单位 的合法财 产利益 ,具有 严重 的社会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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