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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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可编辑范本】

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可编辑范本】

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辽政法发[2014]9号)ﻫ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指导,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ﻫ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ﻫ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应当庄重得体:(一)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ﻫ(二)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不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为工作装,不穿拖鞋;ﻫ (三)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袒胸露怀,不卷裤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仪表方面应当做到:(一)不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过肩;(二)不纹身,不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化浓妆;ﻫ(三)不佩戴迷信饰物。

ﻫ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背手、袖手、插手,不勾肩搭背;ﻫ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ﻫ(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ﻫ (四)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规范用语:ﻫ1、您好,××机关,请问您有什么事?ﻫ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4、对不起,您么事?ﻫ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ﻫ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ﻫ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给您回复;ﻫ电话(或再来)。

城管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城管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城管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城管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公正、公平:城管人员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执法行动中,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2. 严守程序: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能擅自决定执法手段或超越其权限执行任务。

3. 温和文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冷静、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暴力等不文明的言行或手段。

4. 教育宣传:城管人员执法时要注重教育宣传,通过合理的方式向当事人或群众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鼓励他们合法合规,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5. 服务意识:城管人员在执法行动中要关注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尽量提供便利和帮助,增强公众对城管队伍的认同感。

6. 规范执法:城管人员要秉持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的宗旨,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标准执行任务,不得滥用职权或索取财物。

7. 公开透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公示执法结果和处罚情况。

8. 建立和谐关系:城管人员要积极与市民建立和谐的互动关系,通过交流沟通解决问题,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主体】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依法应当不公开的除外。

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获得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应当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比例原则】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体现适当性和必要性。

第七条【及时、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提供便利,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行政执法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章主体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九条【职权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执行公务时,语言应文明、友好,举止要稳重、得体,严禁粗鲁、蛮横。

第三条执法人员工作日应正常着装,正确佩戴标志,保持服装整洁。

男同志不得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得涂口红染指甲。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远离驻地执行公务时,一律吃工作餐,不得超标准住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得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及与之有关联的人处饮酒。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企业执行公务,不得在该单位就餐。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直接或间接的宴请、庆典等应酬活动。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用公款或行政相对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沐浴、美容美发等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异性按摩等色情消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行政
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执法时购物、购物时执法。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到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推销个人或亲友的物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试穿、试用、试看等名义收受行政相对人的样品、试制品、新产品;不得向企业摊派或乱收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物。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指示。

二、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做一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不办私事。

四、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

仪表整齐,男同志不留长发、长须,女同志不戴首饰、不抹浓妆。

五、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队容严谨。

上岗执勤时不袖手、不背手,不边走边吃东西、吸烟,不搭肩挽臂,不嘻笑打闹。

六、秉公执法,依法管理,照章执罚。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舞弊,不贪污受贿。

七、严格办案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上岗执勤坚持二人以上执罚,严禁个人执罚。

罚款要如数撕票,扣物一律交内勤处理。

八、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执法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

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服务在先、执法在后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九、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尊重领导、诚信礼让、共同努力、积极工作。

十、刻苦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创一流成绩。

十一、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自我价值观,做文明公民。

文明用语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特制定以下执法用语。

一、路面值勤: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敬礼)您好,我们是南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简易程序):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我们将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XX的当场处罚决定,你有权陈述、申辩。

4、警诫当事人改正错误(简易程序):希望您以后提高守法意识,不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谢谢!5、收缴罚款(简易程序):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场缴清罚款,谢谢!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学习笔记(四)时间:2015年1月23号地点:局三楼图书室学习内容:(下面标题)授课人:孙树峰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规范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二、岗位纪律规范1、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工作工作人员十不准”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等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2、严禁向客户“吃、拿、卡、要、占、报”,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

3、忠于职守,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不聊天嘻笑、打闹、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环境卫生规范1、增强环境卫生意识,自觉搞好办公区域的“四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

2、保持办公场所的洁净卫生,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各类设施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污垢。

3、落实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场所无卫生死角。

4、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废纸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办公楼内吸烟。

四、文明用语规范1、问候性用语:您好,您早。

2、招呼性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3、接听电话时用语:您好,我是饶河检验检疫局××(部门),有事请讲。

4、接待报检员用语:您好,请把××(单证)给我。

请稍等。

5、发现报检单不符规范时用语:您的报检单××处不合规范,请重新填写。

6、需要报检员配合时用语:劳驾,打扰您。

您看这样行不行?多谢您的合作。

7、回复报检员致谢时用语:不用谢。

不客气。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8、业务办结时用语:谢谢合作。

再见。

请慢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辽政发[1999]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辽政发[1999]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4月2日辽政发〔1999〕13号)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提高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实施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全面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

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和掌握宪法、基本法知识,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法律知识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已经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据此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再申领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执行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下面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一、坚持法定权力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力,不能以个人意志或其他违法的方式滥用执法权力。

二、依法行使执法权限。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范围,严格限定自己的行为,并依法合理地运用执法手段。

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清楚、正确地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依据、行政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执行执法决定前听证。

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应当执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目标,合法、公正、文明地履行执法职责,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乱纪。

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合理、适度地采取措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对当事人的不当限制。

七、保障申诉权。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满意,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当事人的申诉。

八、严禁逾越权限行使权力。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越权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

九、加强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严惩违法执法行为。

十、订立行政执法纪律。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纪律,对于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处理。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严肃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就下列内容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的书面解释,下同)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的代表,具有强制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职权的特殊身份,其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一些要点:1. 遵守职业道德。

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守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业道德,保持政治自觉,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职业操守,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

2. 公正执行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民权利优先,言行举止文明规范,不应侮辱、威胁、恐吓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4. 依法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程序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严肃处理。

5. 诚信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不得干扰证据的收集和处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 温和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温和有礼,以回避冲突和暴力,尽量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和争议,避免使用过度的强制手段。

7. 尊重当事人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 便民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提供便捷的行政执法服务,协助当事人了解和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尽量减少行政执法对当事人的不便。

9. 监督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等应及时报告、纠正或制止,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变更执法范围,私自延长执法时间,滥用执法权限,不得接受他人的请托、礼品等影响执法公正的行为。

总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基础,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始终以保护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做到公正、文明、依法、诚信执法。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一、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执法行为的辅助工作、整治城市环境秩序,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行为准则1.独立公正:协管员行使职权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不受贿、不徇私、不滥用职权,严禁为私人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2.文明言行:协管员应当文明待人、礼貌有礼,与当事人保持理性、和谐的沟通。

在与当事人交流时,应用规范的语言,不使用侮辱、恐吓等不当言论。

3.服从指挥:协管员在执法行动中应严格遵守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指挥和命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不擅自改变行动方案,不私自决定处理结果。

4.执法公开:协管员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取证、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行动目的和要求,并记录整个执法行动的过程。

5.装备使用:协管员应熟悉和正确使用各类装备,做好装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在使用和携带装备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严禁私自拆改、私自销毁装备。

6.文书书写:协管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文书,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文书的书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要注意语言文明,不得出现侮辱、恐吓等不当言辞。

7.遵纪守法:协管员应严格遵守政府机关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责任和监督1.培训和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协管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2.纪律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纪律监督体系,对协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协管员违反行为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严肃处理。

辽宁行政执 法行为文明规范

辽宁行政执 法行为文明规范

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的协议:合同主体:1、行政执法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2、行政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协议旨在规范辽宁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文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权利义务:1、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义务11 有权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11 有义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12 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条件和保障。

113 有义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114 对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21 有权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

211 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

212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13 有义务文明用语,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

21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违约责任:1、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协议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过错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协议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的重要基石,而文明执法行为则是体现一国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文明执法行为的核心是规范,即透过规范行为的方式来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规范执法方式。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行使执法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执法权力或违反法律规定以达成个人目的。

第二,规范执法程序。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必然要求执法程序的规范化,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坚持搜证、审查、听证、调解、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告送达、听证应诉、询问通知、调查取证、逃犯追捕等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三,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包括行为举止规范、语言语气规范和态度规范。

行为举止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举止文明有礼、言行合一,不应当动手打人、殴打、辱骂或者歧视当事人。

语言语气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用亲和而恰当的语言沟通,控制自己的情绪,表述清晰,避免使用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态度规范则要求执法人员要谦虚、严肃、专业、有礼,并对当事人坦诚、耐心、细致地解释和说明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规范执法文化。

执法文化规范即体现在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

职业素养包括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优良的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技能包括执法知识、审判技能、协商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及其应用能力;职业操守包括遵守职业规范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和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显然对法律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必然是值得推崇的。

只有全面推进、落实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才能提升市民对法律、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度,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不断迈向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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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辽政法发[2014]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指导,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应当庄重得体:(一)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二)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不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为工作装,不穿拖鞋;(三)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袒胸露怀,不卷裤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仪表方面应当做到:(一)不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过肩;(二)不纹身,不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化浓妆;(三)不佩戴迷信饰物。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背手、袖手、插手,不勾肩搭背;(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四)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规范用语:1、您好,××机关,请问您有什么事?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窗口受理规范用语:1、您好,这里是××机关,请问您要办什么事?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请您补齐后再来;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谢谢;6、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告知权利、送达规范用语: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您的合作;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您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这是《暂扣财物凭证》,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2、您好,因逾期未执行××决定,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予以强制执行,请配合。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出席听证会,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的物品(以下统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

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当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机关。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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