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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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明确了禁止和惩罚欺诈行为的规定。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过程中,以虚假宣传、夸大法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手段欺骗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商家因欺诈行为受到的赔偿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欺诈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推销伪劣产品、欺骗性销售、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在虚假广告方面,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质量、功能、性能等,诱使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欺骗性宣传则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判断,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推销伪劣产品则是商家销售质量不达标的商品,对其质量缺陷进行掩盖或不明示,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欺骗性销售则是商家以虚假承诺、优惠活动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操作中并不予兑现。

不履行售后服务则是商家对商品质量问题不予解决,不提供售后服务等行为。

根据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要求赔偿等。

特别是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因欺诈行为而受到的赔偿金额,不仅仅包括消费者实际损失的金额,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额,对商家进行警示与惩罚,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被告恶意欺诈行为且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判决支付消费者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金额。

判决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欺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引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家的诚信意识,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

然而,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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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梳理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对当前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综述,随后从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经济成本和法律效益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困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该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理论及实践争议综述1. 理论争议关于“知假买假”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文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困境1.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违法行为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合理等。

2. 适用困境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适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知假买假”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消费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难度;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律条文分析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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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

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现实困境及改进建议。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更为突出。

虽然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来惩罚侵权行为,同时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知假买假”的背景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惩罚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通过加重赔偿来警示潜在的不法商家,从而达到预防类似行为的目的。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质量,而且有些消费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购买商品(如为了获取赠品等)。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商家破产倒闭,影响市场稳定;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有效惩罚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等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复杂。

五、改进建议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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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面临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困扰。

由此,“知假买假”行为日益频繁,并且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法律基础、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信息的困扰。

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即“知假买假”)中,如何认定及实施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实际问题。

二、知假买假现象概述“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信息而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背后既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有部分消费者出于获取赔偿的心理而进行“知假买假”。

然而,这种行为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受害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尽管法律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其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消费者的“知假”状态是一个难题。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部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可能通过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使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假”的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为此,法律制度中引入了“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解决方案。

二、知假买假概念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及问题1. 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 赔偿金额设置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为使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应明确其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

2. 降低举证难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例如,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商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

3. 合理设置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HEBEINONGJI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惩新性赔偿最大的争议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次,在知假买假行为背景下,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这一问题是探讨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打压了不法经营者囂张的气焰。

在现在假货横行的背景之下,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大于负面作用,这样的知假买假应该予以支持。

此外,也不乏出现一些社会专业人士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以此威胁商家,从而获取暴利,这一现象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我们称为职业打假。

对职业打假行为,我们应该分情况去讨论,不能全部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双艳引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修改,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没有给予根本性的解决。

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中,规定了为了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而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本条例o意味着职业性打假行为可能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主体。

知假买假行为中,关于经营者欺诈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成为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_难题。

1知假买假案例透视惩罚性赔偿争议1995年的春天,山东青年王海获悉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内容,然后进行了实践,在隆福大厦购买了索尼耳机,随后在证实了其耳机是假货之后,商场同意退货并且赔偿T200元的损失,但拒绝了王海之后买10副耳机的赔偿要求。

在此之后,王海在多家商场买假并诉至法院,其双倍赔偿的诉求大多都到了支持。

民众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的态度,甚至消费者协会在1996年为王海颁发了奖金。

在1998年的华联商厦案中,王海与与华联商厦的40只台灯的交易发生了纠纷,王海认为部分台灯缺少入网许可证,还有部分台灯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此为由将华联商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商品价款40480元。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规范及其存在的不足,接着从多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兴趣,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但却遭遇虚假信息、产品不符合约定等问题。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帮助,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的规范等问题。

三、现行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及其不足(一)现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现行法律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但在面对“知假买假”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其次,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中除了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这种赔偿方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

(二)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

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

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作者:张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摘要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开始,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知假买假者的适用在理论与实务界引起广泛争议。

私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有其特殊性,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亦不相同。

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首先需要具备消费者地位,其关键在于对生活消费目的的理解。

同时对于欺诈行为,应当侧重经营者主观恶性的判断。

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但要坚持比例原则。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226惩罚性赔偿常见于公法领域的规范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原四十九条是我国首次在私法领域对其作出规范。

惩罚性赔偿的私法适用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挑战,它不仅使这种赔偿方式具有制裁性,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地位,也成了填补式赔偿之外的另一种赔偿方式。

在消法等私法规范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私法公法化的表现,首先,可以起到预防与警示的作用,提示生产经营者规范与诚信经营;其次,可以打击经营者欺诈与假冒伪劣等不良市场行为;再者,利于更好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并未免除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而是使消费者在此基础上获得更多赔偿。

私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从性质上分两类: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前者请求赔偿的依据是合同关系,后者则是侵权关系。

不仅如此,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而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具有自由裁量性。

所以,消法五十五条的两款内容,可以分别看做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具体要求:第一,经营者有违约行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缺陷,经营者欺诈;第二,消费者有损失,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为缔约而支付的对价;第三经营者主观故意,有明知产品有缺陷,却不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依然继续售卖;最后,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支付合理对价以后不可能获得预期使用价值。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尚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 知假买假的认定:知假买假的认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商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虚假宣传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2.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商家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 适用范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严重、虚假宣传明显等情形。

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或轻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标准:在确定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等因素。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不适用 于合 同责任。我 因而我们就这 四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 给出相应 的司 的规则 只用于故意 的侵权行为 , 并
法建议。

国引进该规则 , 就是试图运用利 益驱动 机制调动普通 消 费者维护 自身权 益 的积 极性 , 罚 有欺 诈 行 为 的经 营 惩 者 。当时根本没有考虑到有人会 利用 这条规则 去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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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1期 06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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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n出. 0. O 6 1 2O
【 文章编号】o2 242o)l 5—0 1o—67《06O—03 5
知 假 买假 行 为 适 用惩 罚性 赔 偿 评 析
“ 对信息的掌握不完全, 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法第 4 厄尔法官说 ,没有 哪位 立法者 能料 想 到 自己投票所 赞 9 条, 与立法本 意相违 ”- [- 。宋征 与胡 明从 目的解释 出发 成 的任何法规 的全部后果 , 这是再也 明显不过 的普遍规
作者简介 : 李振宇(97 , , 17 一)男 中国人 民大学经济学 院博士生 。 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 ; 学迎( l , , 李 1 一)男 山东大学经 济研究 院研 究人员 ,
《 消法》 4 的规 定 ) 第 9条 的争论 就没 有停止 过 。在 司法 动员一 切 受欺 诈 的消 费 者 同经 营 者 的欺 诈 行 为做 斗
实践 中出现了一 种怪 现象 : 形相 同 的打假 , 的法院 争 。 情 有 _而反对者 则认 为 , 3 加倍 赔 偿 与 立法 宗 旨相违 背 。
判“ 王海们” 胜诉 , 的法院判其 败诉 。更 有甚者 , 有 同一 郭卫斌与饶世权 等认 为 ,消法》 《 所保护 的消 费者总是处 , 而知假 买假 者则 不 同 , 他们 在购买 商 品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评析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评析
前 法律 对知假 买假 案件 的性质 没有 明确规 定 , 理 论界存 在 分歧 , 诈 。下面 就此 问题 做 以探讨 :
以至 于 司法 实践 中 同类 案件 的 处理 结果不 一 , 甚至 截然相 反 。 因 此, 有 必要 对知假 买假案 件是 否适用 惩 罚性赔偿 规定这 一 问题进
能够辨 别真假 并分析 判断购 买假 货 的结果倾 向, 并追 求或放 任 结 的 自然 人 。然而 , 知假 买假 者是 明知假 货 而购 买 , 以向商家 索要
果 的发 生 。一 般来 说 ,购 买者购 买 商品 都是 以合 法消 费为 目的 双 倍赔 偿为 目的的 “ 职 业打 假者 ” , 他们 往往 以营 利 为初衷 。因 的, 并 不愿意购 买 到假 冒伪劣 商 品 。但是 , 在 日常的 生活 中知假 此 , 并 不属 于 《 消法 》 意 义上 的 消费者 , 无权享 受双 倍赔 偿主 体资
经营 者 的卖 假行 为在知 假买假 情形 下是否 构成欺 诈 , 是此 类
品 的心 理需 要而 购买 商 品的行 为 。第 二种 是购 买者 以向商 家索 案件 的另 一个 争 议点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贯彻 执行< 民法 要双 倍赔 偿 为 目的, 明知是 假 冒伪劣 商 品而购 买 的行为 。显 然 , 通则>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试行 ) 》 第六 十八 条的规 定 , 欺 诈需满足 以
上 述 第一 种行 为 并不 属于 我们 所探 讨 的是 否适用 惩 罚性赔 偿 规 下构成 要件 : 一是 须有欺 诈 的故意 ; 二是应有 欺 诈行 为: 三是被 欺
定 的知假 买假 行为 的范 围 。然 而 , 在 市场 经济 环境 中 , 此类 购 买 诈人 需有 因受欺诈 而 陷于错误 判断 的情况 : 四是 被欺诈 人应基 于 者 以个 人消 费为 目的 , 追 求假 冒伪劣 产品所 带来 的廉价 或“ 名牌 ” 错 误 判断 而做 出意 思表 示 。 。 经营 者在 知假 买假 案件 中 出售假 冒 的心 理需 求, 无疑 为假 冒伪 劣产 品 的滋生 提供 了土 壤 , 成 为打击 伪 劣产 品 既有欺 诈 的故 意 , 也 有欺 诈 的行 为。 但 购 买者购 买商 品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分析“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与特点,随后探究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及现实困境,最后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各种风险。

当消费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时,即出现“知假买假”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与特点1. 行为性质“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

2. 行为特点(1)明知故犯:消费者在购买前已了解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2)目的多元: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可能包括追求低价、贪图小利等;(3)损害事实:知假买假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及现实困境1. 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2. 现实困境(1)法律适用模糊:由于法律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2)赔偿标准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存在差异;(3)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界定为解决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应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界定及构成要件,以便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 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为解决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3.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建立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等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经济法知假买假论述题

经济法知假买假论述题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院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直接支持。

本文基于对此条文的解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经济法属性出发,探讨在经济法视角下《规定》第三条的合理性和经济法意义。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经济法视角惩罚性赔偿一、《规定》第三条的解读(一)确认“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为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这一问题,不仅在学术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必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那么知假买假的购买者就不是消费者,自然不能适用《消保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尽管这个说法很有说服力,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否定凭借购买者主观因素来认定消费者资格的做法,采用客观界定的方式,确认了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消费者。

然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但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1](二)确认“欺诈行为”为经营者的单方行为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的规定,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不构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经营者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无法适用《消保法》55条。

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间接地说明了欺诈行为是经营者的单方行为,与“经营者义务的承担与购买者的消费心态无关,只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且购买者已经购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成立”[2]这样的观点不谋而合。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概述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分析了“知假买假”现象的成因及现状,随后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实施现状,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越来越注重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成因及现状“知假买假”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源于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出于其他原因仍选择购买;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现象在多个行业领域中广泛存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补偿。

在“知假买假”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二是惩戒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市场风气。

四、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知假买假”情形下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次,部分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采取逃避、推诿等手段,使得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

五、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赔偿标准。

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浅析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兼论《消法》第49条的修改

浅析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兼论《消法》第49条的修改
金。
3 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分析
3 . 1 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对消 费者是否属 于个人非 常容易判定 . 现在我 国知假买假的案件 中, 王海 、 张磊 、 臧家平等均为个人提起诉讼 。 那么知假买假者是否属 于消费者 的关键就在 于 目的是否为 “ 生活消 费” 参 照英美的立法规 定. 消费者 的概念应 当区分 消费行 为与经 营行 为 而根据我 国法律规 定. 为打假 而购买假 冒的生 活消费品的知假买假 者既不能说是纯粹 的 “ 为了生活 消费的需要 ” 而购买 商品的消费者 . 也 不属于为 了生产经 营
【 关键词 】 知假 买假 ; 惩罚性赔偿 ; 《 消法》 第4 9 条 1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基 本 理 论
1 . I 惩罚性赔偿制度 的内涵 现代 意义 的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产生 于 中世纪 的英 国 . 1 7 6 3 年 的
生教授。 付鼎生认为 , 从法理上说 , 惩罚性赔偿 适用对象必须是存在 被 欺诈事实的消费者。 知假买假索赔 的“ 王海们” 既不是“ 为生活需要 ” 购 买的消费者 , 又没有“ 存在被欺诈事实” , 不应适用惩 罚性 赔偿制 度 。
பைடு நூலகம்
Wi l k s v . Wo o d 一案使得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 英国得 以确 立 我 国最先 确定惩罚性赔偿 的法律 是 1 9 9 3 年 的《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第4 9 条。 我国 国内学 者对惩罚性 赔偿 的内涵的界定可分 为广义和 狭义之 说。 广义说认为 , 惩罚性赔偿等 于补偿性赔偿加上惩罚性赔偿 之和。 狭 义说认为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 。 笔者认为 . 为惩罚不法加害行为 . 威慑 和遏制类似行为 的重复发生 . 在责令被告承担补偿性赔偿 责任的前提 下. 应 当依据一定 的标准令被告额外承担一定金额 的惩 罚性损害赔偿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也成为了消费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同时,伴随着知假买假产生的赔偿问题亦日渐凸显。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与现状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仍主动选择购买并获得其的行为。

现实中,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进行维权行动,知假买假行为也应运而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除了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行为人的惩罚。

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戒不法商家,提高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1. 适用条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需证明其已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并自愿选择购买。

2. 限制:在知假买假问题上,应适度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金额。

一方面,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确保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当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1. 举证责任: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消费者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其已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信息。

因此,应考虑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知假买假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

一方面,赔偿金额过低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给商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倍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方式,通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欺诈行为:如果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等,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2. 虚假宣传: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商品缺陷等,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3. 质量问题:如果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例如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4. 违约行为:如果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家存在违约行为,例如不能及时交货、服务质量不符合承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纠纷都适用于三倍赔偿。

具体是否适用三倍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难题,也是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知假买假”案为探讨的热点。

文章对于消费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提出个人见解,希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一、“知假买假”的定性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开辟了一条动员社会力量打假防假的途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锋队。

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学界却难以达成共识。

(一)“王海打假”的思考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

王海案件中的法院据此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没有生活消费目的而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进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且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与否,主要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通过其立法意图我们就应该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未免过于狭隘,由于法律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把“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有失偏颇。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很多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人从节省的角度出发购买明知不是正品、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这种情况,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的厂家和品牌,既有名牌正品也有无名仿品,购买能力低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仿品,他们的的确确是为个人生活消费的目的,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明知不是正品却依然购买用于生活消费而认定他们不是消费者吗?笔者相信,消费者也不希望有任何损害的发生,因为他们用相当的价格买了缺陷产品已经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售后得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

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地位有别于生 产者 、 批发商 、 零售商。《 牛 国 民法 学 界对 此 的观 点 基 本 一致 , 欺诈 利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合 法权 益 的 , 是 有 效 遏 即 也
津 法 律 辞 典》 认 为 : 费 者 是 指 “ 些 购 必 须 具 备 以下 几 个方 面 : 也 消 那 第一 , 营 者 主 制 欺 诈 行 为 的 公 民 监 督 方 式 所 以 . 最 经 在
法 律 词典 》 消 费者 的定 义是 :所 谓 消 费 各 不 相 同 。对 此 , 对 “ 还需 要 法 律 进 行 具体 的 护法 在立 法 之 时 所没 有 想 到 的 多 对惩 许 者 . 指从 事 消 费之 人 , 即 购 买 、 是 亦 使用 、 规 定 。
持 有 以 及 处理 物 品或 服 务 之 人 ” 。消 费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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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既不同于民法 . 也不同于合同法 。它所要保护韵 是作 为 个人 的消费者的生存 权及 以生存权 为基
础的 各 项 基本 权 利 , 需 要 维 护 个 之 间 不 平 等 主体 的 利 销 益平 衡 , 需 要 国家 直 接 介 入 并 行 使 公权 它
相 似 的规 定 例 如 : 国 权 威 的 《 莱 克 定 , 界 的观 点 不 一 , 地 的 司 法 判例 也 美 布 学 各 二 、 假 买 假 是 否 适 用 惩 罚性 赔 偿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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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鱼目混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对市场进行监督,还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受利益机制制约的打假力量也不容忽视。

然而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本文将从1.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2.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这三个方面评议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鱼目混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对市场进行监督,还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受利益机制制约的打假力量也不容忽视。

然而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以下是众学者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法》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1.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2,。

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因为打假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不是消费者;且由于其是“知假买假”,经营者对其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亦不适用《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

首先,《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而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

①“知假买假”者虽然是为私利而进行打假行为,但在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没有像经营者一样售卖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而盈利,其与商人及经营者是不同的、对立的。

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②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涉及法律问题。

①因而笔者认为,消费者应该包括“知假买假”者。

关于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如何才算构成欺诈,由于《消法》没有对“欺诈行为”下定义,因而只有按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来进行解释。

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而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其第58条仅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事欺诈的涵义也只作了简单的规定,但却是民事欺诈见诸法律文件中的唯一定义,其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实施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者的上当受骗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只是对实施欺诈者单方行为的规定。

③因此,笔者认为《消法》中所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即经营者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使该消费者怀疑该商品或服务有假,甚至明知该商品或服务有假),其构成并不以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必要。

正确理解欺诈行为的涵义,
有必要从制定《消法》的目的解释来核实、确定之,立法者之所以专门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其目的是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具有倾斜性的保护,因而《消法》第1条便提出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法。

笔者认为只要经营者卖了假货,不管“知假买假”消费者的主观态度如何,只要消费者在客观上购买了经营者出售的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经营者即便构成了欺诈,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法意图,使许许多多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真正纳入《消法》保护的范畴,切实维护作为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将“知假买假”定性为欺诈行为,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特别是在当前,由于对市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力,以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商业欺诈成风的形势下,其积极的社会效果尤为明显。

那些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不构成欺诈行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苛求和经营者的放纵,抹煞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实质。

我国《消法》中创设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惩罚性赔偿制顾名思义,具有惩罚的功能或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主观具有恶意的行为人的行为所实施的,这种赔偿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不同,前者使受害人得到了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多出来的赔偿就具有惩罚行为人的目的,后者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其次,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功能。

在美国,威慑功能几乎是所有学者都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功能之一。

威慑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

特别威慑是防止被告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般威慑是指防止其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为。

最后,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的功能,此种补偿超出了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补偿范围。

我国《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欺诈,这显然是一种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对经营者产生一种威慑,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补偿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受到的其他损失,如耗费的精力、支付的咨询费用等,这些损失往往举证困难,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性赔偿;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斗争。

惩罚、威慑、补偿与鼓励这四种制度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纠纷一般数额较小,许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问题而放弃了争取权利的斗争,这就使得经营者因其从事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其支付的成本,由于这种赔偿机率的存在,经营者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就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

如果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可以增加消费者行使请求权的数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的赔偿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经营者意识到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因此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④其次,把打假当作一种公力行为并必然由政府独立负责,有失偏颇。

通过考察假冒伪劣产品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政府的打假能力和公益性程度及短期内提升的可能性,罚款和赔偿金的优劣对比等,目前职业打假者的行为也值得鼓励。

再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面对众多的不诚信行为,政府的矫正能力明显不足;以怨报怨促进诚信的成本相对较低。

这表明以怨报怨促进经营者诚信行为在目前是必要的。

最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悬赏举报制度并不能完全取代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比向政府举报而后由政府解决更有效率。


①②王利明
③万志前
④董文军
⑤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2004 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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