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到人,制度健全,执行有力。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配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资源配置。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维护管理计划、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管理第六条设备选型与采购1.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2.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经过严格的产品质量审核,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设备安装与验收1. 特种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装技术规范进行。
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定期检验与维护1. 特种设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2. 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设备改造与更新1.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改造或更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2. 改造或更新后的设备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故障处理与事故报告1.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员工培训1.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常常在爆炸、中毒、窒息、电击、建筑坍塌等方面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爆破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特种设备的审查、验收和注册工作;(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四)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特种设备作为生产、工业和民用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对其安全性能要求及运行管理制度必须加强监督。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一节监督机构的设立1.国家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机构,具体监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二节监督机构的职责1.定期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登记等管理工作。
3.监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依据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
2.依据特种设备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制定巡查、抽查计划。
第二节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1.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建立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一节监督结果的评定1.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特种设备的合格性,并建立档案。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节监督结果的通报1.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适当的通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权利保障1.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自身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各类资料。
根据以上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设备前、中、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及时、有效地执行。
合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并且的内容和规定是强制性的。
二、设备的基本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或者运输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气体、蒸汽、液体、固体等介质,以及其他危(wei)险性质或者危(wei)险程度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设备。
三、设备管理的职责1、设备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必须对该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并确保所有的维保计划都得以落实,并且记录详实。
2、设备维保人员:设备维保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确保设备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调动必要设备对设备进行检测。
3、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设备的监管和监察部门,必须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监察,并确保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维护和更新。
四、设备的定期检验1、设备的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中必须包括检验人员的姓名、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等信息。
2、检验后,设备必须需得到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才干继续投入使用,否则需先进行必要的修理及更新工作。
五、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设备使用单位应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操作技术培训以及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
培训并纪录,并对员工在培训之后进行考核。
六、设备的日常养护1、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的液位标志及液位计,并进行记录。
2、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压力表及压力告警系统,并进行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卫生清洗及定期抽样检验。
七、设备的异常情况处理1、设备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报警情况,应即将停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危及安全时,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寻求技术支持。
3、设备液位或者压力指示超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即将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分类与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结构、性能、使用场合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生产销售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销售特种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验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七、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八、定期检验与标志更新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达标。
检验合格的设备应粘贴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更新标志。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书,并按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的规定从事生产、使用活动。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法一、特种设备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不安全性,需要特别监督管理,用于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的设备。
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等。
特种设备的使用具有不安全性,假如未得到正确的维护和操作,则简单引发事故。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注册制度、定期检验和测试制度、使用和维护和修理的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 设备注册制度特种设备必需经过注册和备案,包括设备的型号、编号、制造厂家、重要技术参数、使用单位等信息,以便对设备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和测试、追溯产品质量,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定期检验和测试制度特种设备必需定期进行检验和测试,以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检验和测试应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机构进行,机构应依照国家标准检验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
3. 使用和维护和修理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和修理必需依照制度进行,包括设备操作规程、维护和修理记录、故障处理、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等,严格掌控设备使用和维护和修理的过程和结果。
4.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对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停止设备的运行和排出事故原因。
同时,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倚靠于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因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也是至关紧要的。
1. 岗位设置和考核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类型和数量,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操作岗位,并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和证书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需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要求、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同时应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学问。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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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系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测,负责安全阀的校验与维修。
3.2
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内压力表校验。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取证和复审培训。
3.5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负责。
3.6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依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负责。
3.7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内容
4.1
定义
4.1.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电梯、叉车、压力容器。
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工、叉车司机
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4.1.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作业。
4.2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2.1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并要求对方提供安全性能参数和可靠的质量保证及有关证明,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和设计图纸;
4.2.2
各使用部门应对新购进特种设备进行到货检验,并签收相关资料,设备部电气工程师负责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和年检工作;
4.2.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4.2.4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4.2.5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完善运行及检查记录并由专人填写;
4.2.6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2.6.1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是六年,附件安全阀检验周期一年,压力表为半年;叉车检验周期为一年;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d.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2.6.2
叉车每年检测一次。
4.2.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3
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对达到使用检
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3.2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4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4.4.1
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
4.4.2
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
4.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叉车的日常使用参见《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4.6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4.6.1
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等应分类存放,并配备齐全防震圈、瓶帽,而且存放区要有明显标识,空瓶与满瓶不得混放;
气瓶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曝晒、远离明火,两瓶之间的距离要满足安全距离;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用完后及时返
回供应商,以旧换新。
4.6.2
压力容器一定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搬运可用橡胶轮胎的搬运车,以防止剧烈震动。
4.7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4.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8.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8.2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建档。
4.8.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复审,确保证件有效。
如复审体检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要及时通知本部门和人事部。
由本部门和人事部负责安排换岗。
4.8.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相关文件和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设备点检表]
[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