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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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

政务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重复投资、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与运营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市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务云按照“统筹集约、分域管理、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在全省“一朵云”的总架构下,建设、运维统一政务云平台。

以山西省大数据中心为技术支撑,建设大数据中心,为我市数字政府应用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云计算资源能力。

原则上各县区、各部门不再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要和大数据中心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社会资金联合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务云的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务云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服务采购、服务评价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编制政务云服务目录和技术性核定云资源申请,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政务云服务目录费用标准,并将服务采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市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会同政务云服务提供方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本部门云上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八条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为政务云使用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配合政务云管理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2——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云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服务平台的管理,确保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云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云服务平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数据泄露、系统故障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2. 规范有序:建立健全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3. 高效便捷:优化云服务平台的使用体验,提高用户满意度。

4. 持续改进:根据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不断优化云服务平台的功能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云服务平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2. 审批云服务平台的重要变更和升级。

3. 监督检查云服务平台的运行情况,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组织云服务平台的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设立云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和监控。

2. 负责云服务平台用户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3.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4. 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六条用户注册1. 用户需通过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

2. 用户注册后,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用户权限1. 用户根据其职责和需求,获得相应的权限。

2. 用户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高级权限,基本权限包括查看、下载、上传等操作,高级权限包括数据修改、删除等操作。

第八条用户责任1. 用户应遵守云服务平台的使用规定,不得利用云服务平台从事违法活动。

2.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3. 用户对在云服务平台上的操作负责,不得利用云服务平台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九条服务内容1. 云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云计算资源、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等。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审批平台操作手册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审批平台操作手册

浙江政务服务⽹统⼀审批平台操作⼿册浙江政务服务⽹统⼀审批平台操作⼿册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〇⼀四年六⽉第⼀部分⽤户登录⼀、登录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统⼀审批平台http://59.202.28.8/egov,平台登陆界⾯如下图1-1所⽰:输⼊⽤户名和密码,默认⽤户名为姓的全拼加上名的⾸字母(如,张三可以⽤zhangs的⽤户名登⼊),初始密码为123。

部门有⼈员⽤户名冲突的可通过点击⽤户名右侧选择⽤户所属部门来选择⽤户,如下图所⽰。

图1-1⼆、个⼈管理登录进⼊平台后,如下图所⽰,可以点击【个⼈管理】中的【个⼈中⼼】来修改个⼈信息等。

图1-2【修改信息】中,可修改个⼈的基本信息,包括登录名和⼿机号码等,如下图所⽰。

【修改密码】中可以修改登录密码,如下图所⽰。

图1-4【常⽤意见】中可以添加⼀些常⽤的意见,⽤户可以添加、修改、删除⾃定义,选择增加常⽤意见,选择删除不⽤意见;如下图所⽰。

图1-5【过滤事项】中可以过滤掉不⽤的事项,如下图所⽰。

点击图中启⽤状态栏中的按钮,可以修改事项的状态。

图1-6第⼆部分审批业务办理⼀、受理环节1.如何新增业务申报⼈将办理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部门】收件窗⼝,收件⼈员核实材料,登录系统记。

点击【新增业务】即进⼊新增业务主界⾯如下图1-1。

图1-1其页⾯中⼼显⽰的是当前登录⽤户所在部门的审批事项。

过点击相应的审批事项的【新增业务】按钮,可进⼊审批事的收件登记页⾯如下图1-2图1-2如图1-2所⽰为收件登记管理界⾯。

该界⾯分为三部分:第⼀部分:页⾯中部项⽬的基本信息,根据具体申报的项⽬填⼊相应的信息。

第⼆部分:页⾯底部申报的项⽬对应的申报材料,根据材料是纸制还是电⼦⽂档进⾏选择不同的材料填报⽅式。

如果为纸制的选择纸制收取。

如果为电⼦⽂档,选择上传⽅式并将相应的电⼦⽂档通过上传上去,如下图1-3所⽰。

图1-3第三部分:收件登记的顶部按钮区,主要有【保存】和【关闭】两个按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政务云平台管理制度

政务云平台管理制度

政务云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政务云平台是指政府部门或机构为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方式、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目标而建立或租用的云计算平台。

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政务云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政务云平台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政务云平台管理委员会政务云平台管理委员会是政府各部门或机构所构成的协调、管理、监督政务云平台建设及使用的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政务云平台的发展规划、审核政务云平台相关政策制度、解决政务云平台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2.政务云平台管理部门政务云平台管理部门是政府各部门或机构内负责具体政务云平台建设及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政务云平台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政务云平台使用行为、负责政务云平台运维和安全管理等。

3.政务云平台管理员政务云平台管理员是政务云平台管理部门内具体负责管理政务云平台的人员,主要职责为监控政务云平台的运行状态、处理用户反馈问题、定期更新维护政务云平台等。

三、安全管理1.政务云平台安全保障措施政务云平台应在建设初期加强安全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网络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政务云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政务云平台应急处理机制政务云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处置政务云平台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政务云平台的正常运行。

3.政务云平台安全监测政务云平台管理员应定期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安全隐患,确保政务云平台的安全性。

四、使用管理1.政务云平台使用培训政务云平台管理员应定期对政务云平台用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用户对政务云平台的使用技能,确保政务云平台的高效运行。

2.政务云平台使用规范政务云平台用户在使用政务云平台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系统设置,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为。

3.政务云平台文件管理政务云平台管理员应对政务云平台上的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备份和归档,清理过期文件,确保政务云平台的整洁和有序。

云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云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服务平台的管理,确保平台稳定、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云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云数据库、云应用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二)高效便捷: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三)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平台性能,提升用户体验;(四)用户至上:尊重用户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改。

第五条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一)组长:负责云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确保制度有效执行;(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云服务平台的具体事务;(三)成员:负责云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安全监控、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三章平台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平台建设:(一)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平台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可扩展性强的原则;(三)平台建设应充分调研用户需求,确保满足用户需求。

第七条平台维护:(一)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及时修复平台漏洞,防止安全风险;(三)定期对平台进行性能优化,提高平台运行效率;(四)定期备份用户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八条用户注册:(一)用户注册应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有效;(二)用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三)用户注册后,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平台资源。

第九条用户权限管理:(一)根据用户需求,合理分配用户权限;(二)定期对用户权限进行审查,确保权限设置合理;(三)用户权限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责任:(一)云服务平台管理小组负责平台安全管理工作;(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平台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四)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平台安全;(五)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障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规范运行,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我委制订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全版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docx

全版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参考文章)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参考文章)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云产品管 理
云服务可用性 业务连续性管
管理

资源池管 理
云业务容 量管理
供应商管 理
IT财务管理
CMDB
流程管理工具
运维操作工具
安全管理工具
任务管理工具
云化数据中心的基础架构 云化数据中心的基础环境
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 服务分级
• (1) 一级服务(非常重要)
• 适用范围:核心业务系统和实时性强的系统。
库核心数据库,实现办事审批、权力监察等后台的处理。通过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省-市-区县政府单位的数据交换及信息互 通处理。 • 公有云(阿里云):承载政务服务网站WEB门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对公众及广大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实现人机交互,办事 申报及信息查询等处理。
公有云与专有云比较
公有云
专有云
政务云网络
项目进展里程碑
2013年9月
参与浙江省地方标 准的制定
2013年10月
邀请Cloud专家进行 汇报
2013年11--12月
2014年1月
组织专家对浙江省政府业务 进行调研,输出可研报告。
客户成立技术工作组, H3C参与进行方案规划 设计。
2014年6月
2014年5月
2014年3~5月
• 省平台完成联调,试运行。 • 省平台招投标,中标。
浙江政务服务网云计算承载平台整体架构
权力事项库
电子监察 行政审批
政务专有云
身份认证
电信华三云
数据交换和 共享平台
后台支撑
电子证照库
前台展现
安全控制区
全省电子政务网络
公有云
省级政府单位 市级政府单位 区县级政府单位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政务云网络
项目进展里程碑
2013年9月
参与浙江省地方标 准的制定
2013年10月
邀请Cloud专家进行 汇报
2013年11--12月
组织专家对浙江省政府业务 进行调研,输出可研报告。
2014年1月
客户成立技术工作组, H3C参与进行方案规划 设计。
2014年6月
2014年5月
2014年3~5月
• 搭建大云平台环境; • 招标参数沟通引导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
日期:2016年3月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全省政务云总体架构图
华通阿里云
电信华三云
专网
省政务专有云核心需求:
1. 2. 3. 4. 5.
云服务:各厅局委办云主机、云存储、云负载均衡、云防火墙、云数据库自助式交付 云安全:高可靠、互联网公共云安全对接、厅局委办租户间隔离 云管理:资源管理与监控,审批流程,用户管理 云节点:融合产品,统一管理,前置应用推送 一期业务: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库、电子证照库、电子监察、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等
2014年2月
在电信机房搭建CAS小云环 境,迁移政务应用试运行。 小云环境无法满足要求,更 改为大云平台方案
• 省平台完成联调,试运行。 • 省平台招投标,中标。 • 温州市中标 • 第三方评测 • 多个地市运作中 • 电信研究院评测 • 衢州市中标
项目推进
我司高层资 源配置管理
云资源操作管理
任务调度管理 网络资源 软件资源
计 划 操 作 备 份 操 作 变 更 操 作
运维管理工具 基础 设施
资源监控工具
CMDB
流程管理工具
运维操作工具
安全管理工具
任务管理工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3月16日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云平台管理制度文件

云平台管理制度文件

云平台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平台的管理运行,统一管理规范云平台上的操作行为,提高云平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平台管理人员,云平台使用人员及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云平台的开发、维护、操作、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云平台系统的良好运行,保障云平台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云平台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云平台系统,不得违反云平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泄露、修改、篡改云平台数据。

第二章云平台管理规范第五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熟悉云平台系统的运行原理和操作流程,做好云平台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合理分配权限,严格控制云平台系统的访问和使用权限,确保关键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七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云平台系统的安全补丁和版本,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各类安全漏洞和攻击。

第八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云平台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关键数据的及时备份和安全存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云平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云平台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云平台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第十条云平台使用人员应按照需求申请和使用云平台资源,合理规划资源的使用和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第十一条云平台使用人员应加强对云平台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个人数据和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和共享数据。

第十二条云平台使用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云平台系统进行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云平台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云平台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云平台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云平台资源的申请与发布、系统的监控与维护、安全事件的处理与应急响应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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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
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
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

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
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变更审批。

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
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变更。

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
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终止审核。

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围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
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
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
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
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
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

主要考核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对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

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
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省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
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
务,主要部署门户、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

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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