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县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发放流程图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优抚事务审批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对于受到伤残或遗属的军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相关政策和优抚措施,是为了回馈他们对国家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为了确保优抚事务的审批过程合理、公正、高效,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关注审批的要点。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操作流程1. 审查申请资格在优抚事务审批的开始阶段,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主要包括核实是否属于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是否满足相关的优抚政策规定。
审查要求工作人员熟悉各类伤残认定标准和优抚政策,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合乎要求。
2. 收集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为申请的依据。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收集、整理这些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伤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收集材料的过程要求工作人员细致、有序,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是优抚事务审批的重要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家庭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申请人的优抚待遇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享受的优抚政策和待遇的程度。
4. 决策和发放优抚待遇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做出决策并发放相应的优抚待遇。
这包括金钱补贴、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
决策的过程要求工作人员公正、客观,并且要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5. 监督和跟踪在优抚事务审批结束后,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的监督和跟踪。
这包括定期回访、了解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实施效果,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这一环节要求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确保优抚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和执行。
二、审批要点1. 法律依据民政部工作人员在优抚事务审批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优抚事务涉及诸多利益关系,合法、公正、规范的审批过程是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保障、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属地管理。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部门;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及其医疗补偿、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其医疗补偿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小组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第七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资格,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并符合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八条具有本县户籍,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九条优抚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一)疾病医疗费用;(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三)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医疗需求制定,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救助程序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因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当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图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图实施依据:《文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监督电话:城乡低保审批程序流程图↓↓↓↓↓↓↓实施依据:《文成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监督电话:农村五保审批程序流程图↓↓↓↓↓↓实施依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监督电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程图文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图实施依据:《浙江省婚姻登记条例》文成县民政局无婚姻登记流程图实施依据:《浙江省婚姻登记条例》文成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流程图实施依据:《浙江省婚姻登记条例》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实施依据:《地名管理条例》文成县火化殡仪馆业务流程图文成县民政局优抚资金分配流程图实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监督电话: 67862744文成县民政局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民兵)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申报流程图实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监督电话: 67862744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申请补助流程图实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监督电话:文成县民政局革命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申报流程图实施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监督电话:文成县民政局革命烈士申报流程图实施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监督电话: 67862744文成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实施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监督电话:老年人优待证登记流程图↓↓↓↓实施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监督电话:救灾工作流程图实施依据:《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监督电话:。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
第三条医疗补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国家认可的优抚证明文件;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救助;3.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补助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2. 优抚证明文件;3. 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当地优抚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优抚对象指定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疗补助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补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补助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所有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制定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医疗救助之直接救助流程图
医疗救助之直接救助流程图↓↓↓↓↓↓↓↓预约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社会救助网上预约系统”,预约提出申请。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经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扔较重的,申请二次救助。
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异地提交资料:申请人到全省范围内任一乡镇(街道办)提交材料,由系统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信息化核对: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乡镇(街道办)受理救助乡镇(街道办)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乡镇(街道办)审核: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将结果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办)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办)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不符合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作出审核决定核准医疗救助的金额,通知乡镇(街道办)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办)公示:拟批准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额等县级(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救助对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内容做出审批决定。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优抚对象,包括五类优抚对象:军属优抚对象、军人伤残人员优抚对象、烈士优抚对象、因公牺牲军人优抚对象、孤儿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或省级优抚政策,被列入优抚对象名册并持有优抚对象证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内容和范围第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负责按规定缴纳,优抚对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救助:对优抚对象申请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三)特殊病种救助:对优抚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四)门诊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五)药品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六)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救助:对优抚对象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本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是本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先费用报销、后核实”原则进行实施。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县统一预算解决,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优抚办统一拨付。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如下:(一)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优抚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优抚办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填写《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保障优抚对象享有医疗救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内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分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
第五条优抚对象可享受政府购买的医疗服务。
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拨付。
第六条本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审核第七条根据《优抚对象认定办法》,符合优抚对象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第八条优抚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经审查通过的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对象证》。
第九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资格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第三章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第十条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大病保险。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医保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选择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支付。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门诊大病保险由地方财政全额出资,覆盖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门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限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第十五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包括高价药品补助、特殊疾病康复费用补助、重症护理费补助等。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优抚对象的治疗、康复和护理等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配合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是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1. 优抚对象范围:该医疗救助适用于县内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军人、烈士家属、优抚子女等。
2. 医疗救助内容: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3. 救助标准和额度: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需求和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额度。
具体额度根据县财政状况和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4. 救助申请流程:优抚对象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或者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优抚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5. 救助审核流程:县优抚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
审核通过后,县财政部门将拨付救助款项。
6. 救助管理:县优抚办将定期对申请救助的优抚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支出。
7.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规申请或者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8. 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如需了解具体细则,建议咨询当地县级优抚办或相关部门。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抚政策,保障县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救济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优抚对象范围第三条本县的优抚对象包括:(一)革命伤残军人;(二)烈士子女;(三)革命班子成员;(四)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五)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其他优抚对象的认定和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医疗救助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引言】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县级优抚工作的深入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实施细则依法明确了县级优抚对象的范围和医疗救助的方式、内容和管理办法,以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救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事项的办理和管理。
第二条优抚对象指因容国残、烈属、优抚子女、优抚军人等而领取相应抚恤金、综合保险金或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和军事训练的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原则上应以医保制度为基础,有条件的优抚对象还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补助、药品的补贴等。
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医疗保险基金等多渠道筹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医疗费用票据,可向指定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间限制由县级政府规定。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故意虚报、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县级政府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主要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县级政府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及时报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
费的处罚行政处罚流程图
承办机构:镜湖区民政局 服务电话:3879537 监督电话:3878506
备案归档 当场送达 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重大处罚报备案 结案归档
送达执行 依法制作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改变原
处罚告知 依法制作并送达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行政处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立 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审 批
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拟定处罚意见
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或
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撤销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处罚决定审批(包括法制机构审核)
对违规行为处罚。
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业务流程图
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业务流程图
1.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死亡证明书
-医疗费用清单(如适用)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登记申请:
-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确认申请人符合申领资格要求
-登记申请信息,并发放申请单据
3.审核申请材料: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检查申请人符合申领条件的各项要求
4.评估申请人资格:
-根据规定标准,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资格
-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的条件-如不符合条件,拒绝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5.报批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根据申请人情况和相关政策,决定给予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金额-确认审批结果,并记录在申请人档案中
6.拨付资金:
-负责拨付资金的部门核对审批结果
-确认申请人符合发放资金的要求
-完成资金拨付,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方式
7.验证领取:
-申请人按照通知方式到指定地点领取资金
-领取资金的工作人员核对领取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
8.归档管理:
-结束申领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和领取信息归档
-形成申请人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提供申请人档案查询服务
以上是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业务的大致流程图,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流程可能因不同地区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城镇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流程图
公示
将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并由定点医院审查后,填写《昌黎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镇(街道)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加盖昌黎县城镇医疗救助专用章,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城镇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流程图
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
居(村)委会初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评议。
↓
发放救助金
县民政局将救助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实施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监督电话:
抚恤金发放审批流程
抚恤金发放审批流程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家属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抚慰和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发放涉及到一系列严谨的审批流程,以确保资金准确、合规地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手中。
一、申请与受理当符合抚恤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如因公殉职人员的家属、烈士家属等)需要申请抚恤金时,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逝者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等。
3、逝者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书、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等。
4、逝者的相关工作证明或事迹材料,例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因公殉职证明、烈士评定相关文件等。
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负责机构提出抚恤金申请。
受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正式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二、资格审核在受理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申请人与逝者的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2、核实逝者的死亡原因和情况是否符合抚恤金发放的条件。
3、审查逝者的工作经历、贡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为了进行准确的审核,审核部门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如查阅档案、走访调查、函询相关单位等。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实之处,申请将被驳回,并可能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三、核算抚恤金金额经过资格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后,接下来会进行抚恤金金额的核算。
抚恤金的金额通常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来确定,不同的情况(如因公殉职、烈士等)对应不同的发放标准。
在核算抚恤金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逝者的工资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核算完成后,会将核算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
四、内部审批核算完抚恤金金额后,相关材料会提交给内部的审批环节。
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办事
非行政职权(非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
行使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大武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办理主体
大武口区民政局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优抚证件;2、住院原始单据;
3.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上1.2项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XX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大武口区民政局
办理地点
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窗口受理电话:2025991 大武口区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952-2668001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表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0952-2668005
在线办理链接
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对符合要求的或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民生综治服务中心
张剑峰
审查
对所提交资料审核
1个工作日
民政局优抚科室
米海林
决定
对所提交资料审核批示
2个工作日
民政局局长
王冬梅
制证
录入工作
3个工作日
民政局工作人员
米海林
单位领导签字:赵忠孝 电话:2668066
填表人员签字:米海林 电话:2668001
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表及岗位说明
程序
工作内容
承诺期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优抚对象医疗报销给付指南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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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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