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的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规范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规范制度一、引言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和缓解疾病的物质和组合物,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毒副作用、依赖性、易滥用等特点,需要严格控制的药品。
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本规范制度。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特殊管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一)麻醉药品:用于手术、治疗疼痛等症状的药品,如吗啡、杜冷丁等。
(二)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调节情绪等方面的药品,如安定、氯硝西泮等。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毒性的药品,如砒霜、雄黄等。
(四)放射性药品: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放射性物质,如钴-60、铯-137等。
(五)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如麻黄碱、伪麻黄碱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与储存(一)采购:医疗机构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特殊管理药品。
采购时应查验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二)储存: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储存,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
药品储存区域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确保药品安全。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一)处方权: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明确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权,限制处方权的使用范围。
(二)处方开具:医务人员在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了解患者病情、用药史及过敏史,合理开具处方。
处方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信息。
(三)药品发放:药品调剂人员应认真核对处方信息,按照处方剂量准确发放药品。
对于需要拆零发放的药品,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容器,并做好标记。
(四)用药指导: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特殊管理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用药。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范本文)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在医疗行业中,有一些特殊管理药品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这些药品可能因为其潜在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而限制其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
1. 管制药品管制药品是指具有潜在的滥用风险和危险性的药品。
这些药品往往具有镇痛、镇静或致幻等效果,容易被滥用或导致成瘾。
在许多国家,对于管制药品的销售和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
1.1.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种常见的管制药品,用于手术和其他医疗程序中。
这些药品通常属于第二类管制药品,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才能使用。
此外,对于这些药品的配方、存储和销售也有严格的规定。
1.2.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一类常见的管制药品,包括安眠药、抗焦虑药和抗精神病药等。
这些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或情绪调节的效果,容易导致滥用和成瘾。
因此,对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也有一定的限制。
1.3.是一种高度管制的药品,通常是指那些具有致幻、上瘾和危害健康的药品,如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
对于的使用和贩卖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严格禁止的,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处方药限制处方药是指需要医生凭处方给患者开具的药品。
这些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功效和潜在的副作用,需要医生的指导和监管。
因此,对于处方药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医生的处方权限和药店的销售规定上。
2.1. 处方权限对于处方药的开处方权限通常只限于有资质的医生和药剂师。
一般来说,只有拥有医生或药剂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有权力开具处方药处方。
这样可以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的风险。
2.2. 药店销售规定在许多国家,处方药的销售是受到严格的控制的。
药店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记录患者信息、核实处方药的处方有效性和数量、不得对患者进行多次处方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处方药的正规销售和使用。
3. 特殊人群禁用在一些特殊人群中,有些药物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或产生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于这些特殊人群,有一些特定的药物禁忌规定。
3.1. 儿童和孕妇由于儿童和孕妇的生理特点和发育状况,一些药物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一、引言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为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与销售管理,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储存、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药品的特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1.购买人员资质要求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药品销售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且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购买记录和审批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建立购买记录,并保留购买人员联系明、购买数量、购买理由、销售单位等信息,对每一次购买都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
3.购买渠道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应通过正规药品销售渠道进行,购买过程应有监管人员的全程监督,确保药品的来源安全可靠。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1.销售凭证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出具销售凭证,标明销售单位名称、销售日期、购买人员信息及购买数量等,以保障销售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销售人员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须持有药品销售员工健康证明,确保其身体健康,不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者造成潜在危害。
3.销售检查员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设立销售检查员,负责对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使用1.储存条件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温度、湿度、光照等。
要求储存地点安全、干燥通风,防止药品质量受损和外界污染。
2.使用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疗执业证明、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许可证等。
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与适应症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与适应症规定一、概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于特定的疾病或特定的人群使用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管理药品在使用上有一些限制,包括禁用人群和适应症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和适应症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些人群由于身体状况、患有特定疾病或存在其他危险因素,不适合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禁用人群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1.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特殊管理药品可能对胎儿或婴儿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一般禁用。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并充分评估风险和利益。
2. 儿童和青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可能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
因此,在儿童和青少年中使用特殊管理药品需要谨慎,并且需要医生的严密监测。
3. 老年人:由于老年人身体功能下降,药物代谢能力降低,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反应可能会与年轻人有所不同。
因此,在老年人中使用特殊管理药品需要特别注意剂量和使用方法。
4. 患有特定疾病:特殊管理药品可能与某些特定疾病存在相互作用或加重病情的风险,因此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需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或禁用。
5. 有过敏史或药物过敏:特殊管理药品中可能含有对某些人群过敏的成分,因此对于有过敏史或药物过敏的人群需要特别谨慎使用或禁用。
特殊管理药品禁用人群的设定是为了减少患者的风险和副作用,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咨询医生或药师,明确自己是否属于禁用人群。
三、特殊管理药品适应症规定特殊管理药品适应症规定是指特殊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特殊管理药品的特点和临床研究结果,规定了特殊管理药品可以用于治疗哪些病症或适用于特定的人群。
1. 病症:特殊管理药品一般用于治疗一些特定的疾病或症状,如某些癌症、罕见病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适应症规定会明确说明可以使用该药品治疗的疾病范围。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特殊药品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由于特殊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因此,对于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特殊药品的定义、管理要求和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针对特殊药品的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对于一些特定疾病、特殊患者或者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药品,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
特殊药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创新药、高危药、孤儿药以及罕见病药物等。
这些药物一般具有独特的疗效,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风险和副作用。
三、特殊药品管理的要求1. 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特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是特殊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
对于特殊药品,应当加强临床试验,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在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
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能够及时监测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2. 生产、储存和运输管理对于特殊药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环境要求。
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严格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药品的温度、湿度和光线等条件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药品变质和损坏。
3. 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是保障患者安全和用药效果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的临床路径和指南,明确特殊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认识和运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患者的教育,让他们了解特殊药品的用途、作用和副作用,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
四、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1. 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对特殊药品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才可以申请使用特殊药品。
审核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疗效和风险等因素,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特殊管理药品的规章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管理药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剥削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准确使用、严格管理、严禁滥用”。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系统,记录特殊管理药品的来源、去向、使用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八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和分配第九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按照患者需求和医疗机构需求,由专人专岗负责,确保合理、公平、有效。
第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建立明确的登记备案制度,记录分发人员、接收人员和药品数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的正确认领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第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经过专人核实和确认,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处方或指导,遵守用药规范,严禁私自更改和擅自增减用药剂量。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具有特殊功效、治疗罕见病或重大疾病的药品,不属于一般药品的范畴。
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审批第五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和证明材料,明确特殊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审批时限的原因和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并在药品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
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办理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不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请复审的程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体系要求经营特殊药品。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特殊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特殊药品的生产过程不得发生异常情况,确保生产出的特殊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溯源系统,确保特殊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选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1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进行处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2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殊药品是指具有潜在滥用性、依赖性、成瘾性或者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特殊药品分为以下类别:(一)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但易产生依赖性和成瘾性的药品。
(二)精神药品: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具有兴奋、抑制、致幻等作用的药品。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需严格控制使用的药品。
(四)放射性药品:含有放射性核素,用于诊断、治疗和研究的药品。
第六条特殊药品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七条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经营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特殊药品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
(二)具有专门从事特殊药品管理的医务人员。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特殊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致命性或易被滥用的药物。
针对这些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严格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制度,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本文将分为储存、管理和使用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特殊药品的制度和要求。
一、特殊药品的储存制度特殊药品的储存制度主要包括储存条件、储存区域和储存记录等要求。
1. 储存条件特殊药品需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储存,以确保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一般来说,特殊药品应储存在温度恒定、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储存室内。
同时,还需要注意防潮、防爆、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
2. 储存区域特殊药品的储存区域需要与其他药品明确分隔开来,以防止交叉污染和混用的情况发生。
医疗机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的储存室或储存柜,并标明专用标识,确保特殊药品的储存和管理能够独立进行。
3. 储存记录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特殊药品的储存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到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同时,还要对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
二、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药品的登记、分发、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控制。
1. 药品的登记特殊药品的登记是指将药品的基本信息、数量和存放位置等记录在特殊药品管理台账上。
登记时需要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 药品的分发特殊药品的分发应由专人负责,根据医嘱和病情需要进行合理的配药和分装工作。
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特殊药品的领取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相应资格和授权的人员才能领取和使用特殊药品。
3. 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医嘱和规定的剂量进行,严禁擅自调整药物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同时,使用特殊药品的医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4. 药品的报废特殊药品的报废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报废时需要对药品进行核对和登记,明确报废原因和数量,并进行专人见证和签字确认。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3篇)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特殊药品是指具有一定毒性或副作用,使用具有一定风险的药品,为了保障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单位。
三、管理机构特殊药品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特殊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特殊药品分为以下四类:1. 麻醉药品:包括吗啡、氯胺酮等,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麻醉专业背景和技能,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测和记录。
2. 禁忌药品:包括孕妇禁用、儿童禁用等,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患者评估和禁忌情况确认。
3. 剧毒药品:包括放射性物质、金属汞等,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操作技能,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测和记录。
4. 临床试验药品:包括新药试验和药物治疗性异常反应监测,使用需符合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计划和操作规范。
五、特殊药品的采购和配送特殊药品的采购和配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药品采购资质,并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和入库。
六、特殊药品的存储和保管特殊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存储条件必须满足特殊药品的要求,药品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品保管资质,并对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
七、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前必须核对患者基本信息和过敏史,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监测。
八、特殊药品的审批和上报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进行审批和上报,审批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上报内容和要求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九、特殊药品的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及时的监测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处理过程和效果等。
十、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过期药品和剩余药品的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十一、特殊药品的培训和教育特殊药品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特殊药品的知识、使用技能和不良事件处理等。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麻醉药品:2.1.1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2.1.2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2.1.3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2.1.4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1.5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1.6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精神药品:2.2.1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人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2.2.2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2.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2.4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3、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3. 1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第二章处方的开具1、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第一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急诊处方当日有效;第二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如结核、慢性肝、肾疾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因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告知患者长期服药时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简单的处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毒性中药品种生用的必须在处方上注明,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按炮制品调配;第三条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专用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专用病历由门诊药房保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六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七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八条医师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用量说明时,不得使用立即,必要时等不确定的用法表述,要明确使用剂量和用法如隔几小时服用qxd,特殊管理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第九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第六、七、本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麻醉药品每日剂量,除了上述常规规定外,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逐渐增加,直至缓解疼痛;第十条盐酸哌替啶为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第二一条对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十二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其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与手写处方一致;备注: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权时间为日前;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院统一参照执行本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公众健康有特殊危害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二)规范使用,提高效益;(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教育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麻醉药品生产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麻醉药品的储存条件。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和储存条件;第八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麻醉药品的储存条件;(二)具备麻醉药品的使用资质;(三)具备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四)具备麻醉药品的监管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二)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三)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的处方制度,不得超剂量使用;(四)对麻醉药品的储存、使用、回收和销毁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具有精神药品生产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精神药品的储存条件。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要求【14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要求【14篇】【第1篇】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要求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3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第2篇】特殊管理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合理经营、安全的使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殊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管理的管理规定。
病区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病区特殊药品管理规定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毒性、副作用或仅适用于特定疾病的药品。
在医院病区中,特殊药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医院临床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管理原则病区内部管理1.病区内部特殊药品需在经病区主任审批后,由护士长或值班护士进行管理。
值班护士应通过电话、对讲机、短信等方式将领药情况及时通知护士长和药剂师。
2.特殊药品管理台账应当由护士长或值班护士主持书写,内容应当包括领药人、领药时间、药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
药品使用完毕后,应再次进行核对、登记。
3.病区内部使用的特殊药品,药剂师应当将药品信息及时录入电脑系统,建立病区特殊药品的电子档案。
病区和药剂科之间管理1.特殊药品配给药房和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清点和审计,并将清点和审计情况反馈给病区和护士长。
2.在药房和药剂科移动药品时,人员应进行确认签名。
删除或更改信息操作前,应先查看历史记录,并在更改信息时注明原因。
3.病区在用特殊药品库存减少到报警线以下时,应及时向药剂科反映,以临时库存的形式维持病人的用药。
病区内部特殊药品管理病区内部特殊药品架病区特殊药品架应设立于医护人员的视线范围内和有职责范围内的区域内,确保其功能使用、维护和管理的便利性。
病区内部护士使用授权1.病区护士应参加过国家对相关治疗方案的培训和考试,并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
2.病区护士使用特殊药品应在护理记录上予以记录,并告知医生,确保治疗方案的合理性。
3.如果用药期间病人状况恶化,应考虑重新评估治疗方案,如果停止用药应通过电话、对讲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值班医生和药剂师。
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应当和其他制定的规定、标准、规范相衔接,如需具体解释,应与药剂师部门和质控科沟通协商。
同时,药剂师和质控科应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病区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对于临床合理使用药品和保障治疗效果和病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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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的规定
1、目的: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3、职责:采购科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科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科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
4、工作内容:
4.1毒性药品
4.1.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4.1.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4.1.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1.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4.1.5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帐货相符率达到100%。
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
4.1.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4.1.7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4.1.8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4.2二类精神药品
4.2.1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
4.2.2二类精神药品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
4.2.3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4.2.4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
《到货验收记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2.5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4.2.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