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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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桂政办发[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市政办〔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4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

同时,通过逐年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率,确保到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16〕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16〕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16〕1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8日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担负起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组织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机制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机制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市政办〔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机制的通知市政办〔2018〕5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桂林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桂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兜底保障人群及内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后,通过财政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措施,将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含本数),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含本数),所需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含临桂区,下同)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均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二、兜底保障政策(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二是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市政办[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4〕7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市政办〔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5〕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将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2.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3.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4.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加快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强化物业服务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职能。

(三)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市政办[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2005〕1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丁作机制。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障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缓解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的特殊困难,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桂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若独生子女父母只有一方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方享受;(二)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四)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第四条符合扶助条件的申请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可与国家、自治区的扶助金叠加,直至扶助对象丧失扶助资格为止。

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增长适时提高。

第五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请扶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居)委的,在各自户口所在村(居)委申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7•【字号】市政办[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覆盖我市全体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2008年在市本级启动试点,居民参加人数约3.5万人;2009年在市本级全面铺开并启动各县居民医保试点;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市政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构建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聚焦服务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坚持以“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为抓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精细化、便民服务常态化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以下简称“六区两县”)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新格局,为全市创新城市管理提供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市政办〔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8〕5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8日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旨在强化落实治欠保支工作属地政府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7日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为我市城镇困难群众构建筑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以下简称“六保障,两覆盖”)。

(二)重点任务1.出台细则,建立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完善脱困解困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等。

各县(市、区)要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对象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等。

2.精准识别,建档立卡。

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申请受理点,对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无一人就业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进行排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1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1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17〕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桂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

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三)坚持制度衔接。

加强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编密织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网。

(四)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8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6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新常态下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时发布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确保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更加及时、公开、透明,展示我市各项工作的新成就,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相关规程,特制定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

一、政府例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一)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三)市委全会工作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须向社会发布的重大决议和事项;市政府出台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政府规章及重大改革事项;(六)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城市管理情况、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七)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八)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其他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一)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市政〔2014〕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市政〔2014〕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市政〔2014〕7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明确了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提出了社会救助发展的方向,对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大救助工作格局。

二、依法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配套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办法,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市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六日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财政局二OO七年四月五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2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通过实践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市政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有关要求,桂林市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地区。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我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

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2.强化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我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市政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18〕2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7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若干措施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切实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降低企业经营和用工成本,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桂林就业创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享受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该补贴在2019年4月30日后,由企业一次性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参保地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补贴金额将资金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分别列支300元和200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
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06
•【字号】市政办[2007]259号
•【施行日期】2007.10.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7〕2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六日
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制定我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一、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凡持有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与家庭收入的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家庭收入的计算,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2005〕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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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7]259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06
【实施日期】2007.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7〕2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六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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