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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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二)今后若颁布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国家规定项目收费标准

1、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峰谷电价电费)。主要执行文件:

(1)重庆市物价局[1997]199号转发的计价管[1997]458号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76年电热价格中的电价说明,力率调整电费办法(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

(3)关于无功电价问题的通知(水利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

(4)关于试行丰、枯季节差价和丰水期峰谷超限额用电差价及超计划电力加价办法的批复中的附件1、附件2(水利电力部[84]水电财字第92号)。

(5)关于继续试行丰、枯季节差价的批复(水力电力部[87]水电财字第1号)。

2、随电费收取的费用

(1)电力建设基金

国家计委、计能交[1996]583号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2)三峡工程建设资金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6]277号)。

(3)城市建设附加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1984]72号。

3、行政处罚性收费

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4、管理性收费

(1)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

能源部、财政部、能源经[1989]561号文

(2)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费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收费标准(元/人)

备注:(1)其它栏含场租、车辆费等。

(2)本收费标准根据能源部第9号令(92年9月3日)制定,考虑实际情况,对学时费标准适当提高。

(3)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

①供电贴费,国家计委[1993]11号文,电力部电安生[1996]356号。

供电工程贴费标准

架空线供区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表1—4—

重庆电缆供区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表1—4—3

执行范围:原渝中区、江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綦江县、长寿县及重规建[1996]10号划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②增容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1990]4号令,重庆市征收增容费暂行规定

表1—4—4

5、地方电网的电费及其附加费的收取,均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经营性、劳务性项目收费标准

电力企业在从事下列经营性、劳务性项目时,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1、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

不含税人工综合费62元/工日

含税人工综合费66元/ 工日

备注: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及说明见附件二。

2、电气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1)供电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①架空线路代运行维

修表

备注:(1)导线型号为LGJ(LJ)—150和TJ—95及以上时,按130%收费。

(2)不足1公里长的线路0.5公里及以上按100%收费0.5公里以下按50%收费。

②变电站设备代运行维修试

备注:

(1)此类用户一般指从配电线路干线上“T”接一段线路,然后经过刀闸、熔断器、避雷器、电缆、负荷开关等进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接有不超过3-5面配电盘(具体数量视盘的复杂程度而定)的用户。

(2)此类用户含临时施工用电的用户;

(3)63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回路,按上述标准的120%收费;

(4)无低压屏时,100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100KVA以上按70%收费。低压屏数量超过3-5

面时按低压屏增加的数量及复杂程度,酌情增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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