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一、概述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活动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人员分流策划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安置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从人员分流的目的、原则、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目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要。
通过分流安置,可以让人员从事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事业单位中人员过剩的问题。
三、原则1.公平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的公平性。
所有人员都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录取,不得让一部分人员被优先考虑或歧视其他人员。
2.自愿原则:尊重人员的意愿,给予其合理选择的机会。
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应该征询人员的意见,将其个人意愿和特长作为安置的一个重要参考。
3.透明原则:确保人员分流的透明度。
所有的规则、程序和标准应该公开,人员可以了解到自己被分流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分流后的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等。
4.科学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流方案。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四、方案1.编制分流计划: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编制分流计划。
分流计划需要考虑到整体情况,合理安置人员,防止出现一些人员过剩或短缺的情况。
2.人员评估:采取科学的方法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能力、工作经验、岗位匹配度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人员分流的依据。
3.岗位安置:根据人员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岗位安置方案。
将人员按照适合的岗位进行分流,确保安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培训提升:对于分流后的人员,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5.补偿安置:对于因分流而造成收入减少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粤机编〔2000〕3号)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坟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一)转制分流。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34号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具体包括: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
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
事业单位改革后,原职务怎么办?事业单位合并,通常情况下都会在合并之初先发布新的组织架构以及单位合并后的人员安置办法,并对新单位中的各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原职务会一并撤销,通常都不会保留,而是根据新单位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要参考新单位合并的性质和个人工作安置情况来定。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为一下几种情况:第一:对无法安置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人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手续。
第二:对于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金,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对于单位被整编后无空缺转公务员行列而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在新单位就职,执行新单位的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业单位整编后转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则由新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单位合并有以下几种方式:1、挂牌机构:B单位成为A单位的挂牌机构,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并入A单位,和A单位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单位名称规范为:A(B),原机构、职能、编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来的领导职数,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职一般也只会给A单位增加一名专管B单位事务的副职,其它副职也取消了。
2、合并。
B单位消失,其职能、人员、编制全部合并到A单位,不再保留B 单位名称,B单位的领导职务也同机构一样同时取销。
3、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
B单位合并到A单位内,成为A单位的下属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一般级别、机构名称、人员、编制、领导职务都不会发生变化,和原先一样,只不过多了一层隶属管理关系。
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会发生两个问题:1、超职数。
原来的领导职务减少,导致新单位领导职数超限。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流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应该根据其个人能力和专业特长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调配到更需要其技能的岗位上,以充分发挥其作用;而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长、工作疲劳或者需要转岗发展的人员,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调整,让其在新的岗位上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其次,分流方案还应该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分流方案时,应该充分调研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人员结构,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从而更好地进行人员分流安排。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和资源共享,避免出现人员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的情况。
另外,分流方案的实施还需要注重人性化管理。
在进行人员分流时,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让他们在分流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和表达权利,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辅导,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确保分流的顺利进行。
最后,分流方案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在分流过程中,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分流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评估机制,对分流后的工作效果和员工满意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分流方案,以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分流方案,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特点和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和服务水平。
希望各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人员分流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改革中的人员转制过渡
2004年12月17日
今天介绍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
二、人员过渡的范围
三、人员过渡的方式
四、人员过渡工作的程序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六、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七、有关问题处理
一、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制过渡(1)
改革是在现行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 改革后的新制度与现有制度有紧密的联系, 许多旧制度是新制度产生的基础和雏形。 在转换的过程中,应立足于让新制度先入轨 运行,再逐步完善。
人员过渡方案公布后,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 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并在实施前 向全体人员公布。
所有被确定过渡的人员,均应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没有问题的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
五、人员过渡的有关规则和要求(5)
公开、公正、透明--无知之幕
怎样才可以作出公平、公正的决策? 罗尔斯(Rawls)提出了最著名的解决方案:无知之 幕。也就是说,在每个人都不知道决策的结果对谁 更有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决策是最合理的。 这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
职位聘任协议书草本应明确职位名称、职级,聘任 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职要求,待 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 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公布的过渡方案应是经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核 准和备案后的方案。
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人员过渡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 进行。 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人员过渡工作与优化领 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按确定的方法和 程序进行。 人员过渡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 其他人员过渡。 凡列入过渡范围并获得职位聘任的人员,同时签定 职员聘用合同、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或雇员雇用合 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深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深办发[2004]13号)《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006年7月5日深办〔2006〕34号)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深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5日深办发〔2006〕11号)《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市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模糊、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和社会事业的更大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改革,构建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政府直接组织、间接组织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最终形成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晰职能、分类推进、创新体制、完善监管、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明晰职能、划清边界。
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按实现公益目标的需要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2.分类改革、分步推进。
对现有事业单位甄别分类,凡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经营开发活动的,均从事业单位中予以剥离;保留由政府直接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并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2023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2023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一些事业单位人员分布不均匀,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旨在合理安排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二、原则和方法1.公平公正原则:分流计划应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2.因材施教原则:根据个人能力、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给不同人员制定不同的分流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个人发展。
3.灵活就业原则: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选择不同职业道路,避免一刀切的分流政策。
三、具体方案1.人员调查和评估:在实施分流方案之前,开展一次全面的人员调查和评估工作,了解每个人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工作心态,为制定个性化的分流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分流指导意见:根据人员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分流指导意见,包括分流方向、分流时间、分流条件等。
同时,针对不同的人员群体,制定不同的分流政策,既要尊重个人的意愿,又要兼顾整体利益。
3.优化资源配置:在进行人员分流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进行优化。
通过调整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合理分配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培训和发展:为分流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个人素质。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人员的成长和进步。
5.激励和奖励:对积极参与分流工作的人员给予激励和奖励,如晋升、加薪、荣誉称号等。
通过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6.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分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成果1.合理安排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使每个人都能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最大的能力和价值。
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本单位所有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 参保人按月缴费工资的8%缴纳。 月缴费工资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 的月工资收入、薪金总额确定。
• • • •
五、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 六、统筹层次 七、制度衔接 八、实施时间:《广东省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从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
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说明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 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 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 东、重庆等5省(市)开展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 套进行,各地要按照《试点方案》制定 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 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分 类为基础,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完善制 度,引导、规范和发展事业单位。 基本原则:明确职能定位、科学合理分类、 发展公益事业、创新监督管理、整体协同 推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整体推进改革。
1、改进财政投入和监管方式。 2、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4、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5、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
1、改进财政投入和监管方式。
“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的 说 明
改革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 【2008】5号)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 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 【2008】45号)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结合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doc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1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凡《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职员制的事业单位,均应按本方案确定的方法步骤,围绕建立职员制和雇员制推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
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改革人员管理方式。
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深人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人发〔2007〕95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以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深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改革第一步工作为事业单位与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向聘用制转制过渡,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改革第一步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完成,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签订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度的重要工作,也是开展下一步改革的基础,各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成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及其工作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宣传发动、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在各区、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摸清在编人员情况,认真分析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保障措施,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万无一失,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改革第一步工作任务。
各单位在实施改革第一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区人事部门反映。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
深人发[2004]48号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
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启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启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效益情况作为决定分配的主要因素,在普通雇员实际付出的劳动数量、质量基础上,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考核下列因素:(一)岗位。
包括普通雇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二)工作数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及繁重程度。
(三)工作质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实效等。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
202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策划方案摘要:2024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基于2024年的国情,针对事业单位人员分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份____字的分流策划方案。
该方案包括目标设定、现状分析、问题分析、策略制定、实施方案、风险评估和预期效果等内容,旨在通过合理的分流策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分配和就业安定。
一、目标设定1. 就业安置: 制定合理的分流策略,确保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能够顺利转岗就业,实现就业安置。
2. 人员平衡: 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分配,避免人员过剩或短缺的问题。
二、现状分析1. 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众多:我国事业单位人员数量过多,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人才浪费的问题。
2. 岗位需求不足:部分行业和岗位需求减少,导致事业单位人员转岗就业受到限制。
三、问题分析1. 缺乏定向培训:由于事业单位特定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部分人员缺乏转岗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
2. 求职就业压力:事业单位人员由于长期从事相同的职业,对于面试和求职技巧了解较少,使得他们面临就业压力。
四、策略制定1. 岗位需求调查:开展岗位需求调研,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对人才的需求。
2. 分流岗位规划:根据岗位需求调查结果,规划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岗位,包括相关的技能培训计划。
3. 定向培训机制建设:建立定向培训机制,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知识补充。
4. 职业转型辅导: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求职就业辅导和职业转型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安置。
五、实施方案1. 分流协调机构成立:成立专门的分流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分流工作。
2. 岗位需求公示:公布岗位需求和分流岗位计划,提供给事业单位人员参考。
3. 分流岗位推荐: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水平,推荐适合的分流岗位,并提供培训计划。
4. 培训机制建设: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培训机制,提供事业单位人员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知识补充。
5. 职业转型辅导:建立求职就业辅导中心,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职业测评、面试辅导和求职指导。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深人发[1996]19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后,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深人社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在总结本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和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的工作岗位。
岗位的具体名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行业、单位现行的职务称谓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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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办[2006]3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006年7月5日深办〔2006〕34号)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