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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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是指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所获得的教育证书。

在中国,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阶段,学生完成这两个阶段的教育后,可以获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的颁发标志着学生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具备了基本的文化知识和生活能力。

该证书是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的一个重要准入条件,也是学生继续深造、提升学历的一个重要证明。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学生需要在各个科目的考试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并且要经过学校的全面评价,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评价。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的获得对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它是学生继续升学深造的一个必备证明,也为学生将来就业提供了基础。

但需要注意的是,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并不是高中阶段学习的终点,学生还可以继续深造,追求更高层次的学历。

如果学生获得了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后,想要继续深造,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职业能力,可以选择继续高中学业,也可以报考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相关的职业技能。

如果选择继续高中学业,学生可以报考普通高中,考取高中毕业证书。

高中学历可以为学生进入大学提供准入条件,进一步深造或选择高职院校。

如果选择职业教育,学生可以通过报考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学习与自己兴趣和能力相匹配的职业技能。

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涉及各种职业领域,如机械、电子、建筑、医药、美容等。

学生完成职业教育培训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继续深造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以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在今后的就业中具备更好的竞争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继续深造路径是很重要的,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潜力以及职业发展的需求来做出选择。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9]7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
(大教[2009]7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规范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市教育局于2005年4月下发了《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号),于2007年4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增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依据《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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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教发〔2019〕17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教发〔2019〕17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大教发〔2019〕1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9〕3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决定开展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目标通过招生资质核查和公布,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各项标准的实施和落地,进一步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强化资质准入,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创造有利条件,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和发展质量,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由规模发展向质量效益发展转变。

二、核查原则根据《中等职业学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等数据和日常考核等基础性工作,严格标准,开展核查,规范办学,引导发展。

三、核查范围此次核查范围为全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专业。

包括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初中起点“3+2”分段培养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附属中职班和专业。

四、核查内容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学生实习等方面的管理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学校所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配备、实习实训条件、课程设置情况、实习开出率、就业状况等方面是否具备基本条件。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有哪些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何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粗吵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让凳缓、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会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1998年我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与社会的肯定和支持。

今年将在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工作。

现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文件精神做好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

随文附发《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综述》,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二、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略)教育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素质教育相悖的倾向,必须高度重视,予以解决。

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升学语文学科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大教[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大教[2013]5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城乡、校际之间优质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开展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学校活动,树立一批特色目录学校,开展学习观摩活动。

现将《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大连市教育局2013年6月5日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特色学校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在办学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特色明显、教育质量较高、在同类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特色学校。

在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我市特色学校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特色目录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把特色学校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现就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现代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全面开展特色学校建设,优化学校管理,丰富教育内涵,提升办学品位,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全体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建特色目录学校,就是要展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特色成果,放大本地学校的优秀经验,促进区与区、校与校之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校创新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内校际之间差距,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0.23•【字号】厦府[1992]综255号•【施行日期】199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23日厦府〔1992〕综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等项工作,推进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年限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二、全市城乡于1997年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分四个类区实施:----------------------------------|类|组织实施单位|宣布|实现|验收||区|(区、镇)|时间|时间|时间||-|------------|----|----|-------||一|鼓浪屿思明开元区|1989|1991|1991.11||-|------------|----|----|-------||二|湖里杏林集美区|1990|1993|1993.11|||大同镇竹坝农场|||||-|------------|----|----|-------|||灌口东孚西柯大嶝|1992|1995|1995.11|||------------|----|----|-------||三|海沧后溪祥桥洪塘||||||马巷内厝新店镇|1993|1996|1996.11|||凤南白沙仑农场|||||-|------------|----|----|-------||四|五显新圩汀溪|1994|1997|1997.11|||莲花镇大帽山农场||||----------------------------------1998年市政府将组织全面检查、评估、验收。

全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全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全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和城市能级的跃升,我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人数持续增加,入读优质学校的诉求迅速增长。

截至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共计80605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有65097人,就读比例为80.76%,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100%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2021年,全市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市教育局对各县招生细则进行逐一核查。

目前,我市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社保缴纳年限不高于1年。

“公民同招”深入实施,入学报名实现“网办”“掌办”,全面推进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同城化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举措(一)统一思想,坚持“两个为主”市委、市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把随迁子女就学作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

各级教育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要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两个为主”)。

市教育局将各区县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纳入对区县教育发展考核内容。

各区县高度重视,充分挖掘潜力,扩大公办学校招生规模,想方设法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021年,南浔区全部四所民办随迁子女学校停止招收初一新生,确保符合条件的七年级随迁子女新生100%入读公办学校或高端民办学校。

(二)制度保障,实施“阳光招生”在“两个为主”的工作前提下,各区县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地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细则,着力推进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优化简化入学流程,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实施“公民同招”,公开招生流程。

今年,吴兴区取消了原来单独制定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将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和户籍学生一同纳入全区招生工作,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德清县、安吉县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并通过新闻媒体、服务专线、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确保信息的精准传达。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按照“依法组织入学、坚持以区为主、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教育局要在本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

2月份以前,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启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01
•【字号】大人社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大人社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以前(含2008年)在用的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执行184件,废止42件。

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掌握,正确执行,确保依法行政。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锦政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锦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新的《义务教育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本着“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均衡发展提出具体目标、步骤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治薄扶弱。

各级政府要坚持“领导班子配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造、教学研究指导”等五个方面的倾斜政策,采取独立改造、合并,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内教育不均衡现象。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

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____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____、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

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统筹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3.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5.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6.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7•【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3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1995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施行。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或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受其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以必要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少年就业。

违者,由招用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

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

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九年义务教育是指基础教育阶段从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的教育,也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阶段。

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这一阶段学业的象征,下面是关于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的700字的介绍。

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证是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正式证书。

持有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的学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和综合素养,具备进一步深造或就业的资格。

毕业证的确立,标志着学生顺利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具备了进入高中学习的能力和素质。

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证的颁发,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毕业证上注明了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就读年限等基本信息,旨在证实学生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业,并且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和评价。

这是对学生努力学习和付出的肯定,也是鼓励学生继续努力的动力。

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证的意义重大。

它不仅是学生升学的重要凭证,也是学生就业找工作的基本要求。

持有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的学生,可以进入高中继续学习,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进入职业学校学习。

对于那些希望就业的学生来说,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也是求职必备的证件。

它可以证明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证是学生人生道路上的第一张证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纪念意义。

它见证了学生从娃娃到少年的成长,记录了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所经历的学习和成果。

毕业证的取得是学生学习道路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学生人生中一个宝贵的记忆。

总之,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是学生升学和就业的基本凭证,也是对学生历程的纪念和答卷。

它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是学生迈向更高层次学习和职业发展的跳板。

对于每一位九年义务教育毕业生而言,持有毕业证是一种荣耀和自豪,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代表着他们在未来道路上追求更好的机遇和实现自己价值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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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6]10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教[2006]10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学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是学生接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其进行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后颁发的学历证书。

为了切实做好《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规范管理,现就我市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接受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并由学校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学生均可获得大连市《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学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所有学科学业成绩综合评定均合格、综合素质评定为C等以上的学生;经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自学达到规定标准的残疾学生均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认定为“达到初中毕业水平”。

学完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一科以上(含一科)学科学业成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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