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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价费[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各养老机构: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养老补贴明细

上海养老补贴明细

除外),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可以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
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提升奖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在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一定等级,或者养 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达到一定等次要求的养老机 构,可以申请服务质量提升奖。
1.对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在其等 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 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 奖补。
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一次性补贴25万元

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
30万元(含)-5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60万元(含)-9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100万元(含)-149万元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
社区嵌入式养老
15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或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当经过 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2.取得前款奖补的,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
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要求50张以上,单个长者照护 构,奖补20万元;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长者照 养老机构内新设置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 对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养老机构,
服务设施
社பைடு நூலகம்老年助餐服务场 所
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 500(含)-799客的 150(含)-499客的
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一次性补贴10万元
长者运动健康之家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99平方米的 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49平方米的 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沪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界定保基本养老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含投资举办和租赁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举办和数量要求(一)举办主体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为保基本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全部或部分床位经认定,可纳入保基本范围;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围。

(二)数量要求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照护等级构成、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区域养老床位总数的50%)。

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不足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保基本床位,购买保基本床位采取“就近优先”原则。

市级层面可根据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和老年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统筹。

上海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政策补贴

上海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政策补贴
也就是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养老领域的医疗辐射,同时涵盖机构养老、社区养老、 居家养老三部分。
浦东新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属于领先地位,“全国养老看上海,上海 养老看浦东”,浦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有参照意义。 附:浦东养老服务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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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实现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工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师四类。专业技术 服务岗位人员补贴参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的 通知》(浦府〔2012〕323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医护人员。具有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 500 元岗位补贴;具 有护士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 300 元岗位补贴。专业医护人员只能由一家养老机 构代为申请上述岗位补贴。
目前,上海 660 家养老机构已有 353 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占比 53.5%。到 2015 年年底,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签约要做到 全覆盖。近期,卫计部门、民政部门将联合出台签约服务规范,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频次、 收费、要求和管理模式。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社区托养机构建立合作。社区托养机构指的是老年人日 间服务中心、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护理站要会同社 工、志愿者提供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2015 年,社区 托养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率要达到 25%,2016 年达到 50%,2017 年达到 100%,这 是此项事务的时间表。
参考政策: 《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居家养老政策收集汇总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二、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规范》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始终。

近期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实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广泛宣传,积极推介。

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对照检查,完善制度。

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制定细则,全员培训。

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全面实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社会化管理,根据市社保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事项名称调整:原“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为“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2.人员范围调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费待遇申领纳入此事项范围。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卡折。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2.“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4月24日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根据市国资委和市人社局关于本市企业养老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便捷群众办事,5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养老人员死亡丧葬待遇申领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待遇申领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家属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至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由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前言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HomeCareinCommunity)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DayCareCenter)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Center in Community)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3.1以人为本原则。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2公平公正原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沪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13号)、《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沪府办规〔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沪民养老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民政部要求,在养老机构行业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开展贯标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30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持续、有序、高效地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含“长者照护之家”)。

二、主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三、目标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红线和底线。

各区民政局、市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附件1)的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开展贯标达标工作,填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附件2),并填写承诺,确保在该标准2022年1月1日实施之日前完成达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沪民老工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7〕2号),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质量,促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参照《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7〕6号),现就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范围根据《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包括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居家照护服务机构等。

二、奖补条件申请奖补资金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依法登记且实际运营满6个月,年度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三、奖补内容与标准(一)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二)招用专技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四、奖补资金的安排、申请及使用(一)奖补资金来源。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扶持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列入预算安排。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

编号: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机构版)— 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担保人之间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使用。

当事人可以使用本合同,也可以参照本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当事人可使用本示范文本电子版进行签约。

三、本示范文本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经合法登记并向民政局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四、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责任。

— 2 —六、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执行。

七、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共同制定。

合同编号: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2022机构版)甲方(养老机构):乙方(入住老年人):丙方(担保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按照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制订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分级相关要求,对乙方身心状况进行入院评估,确定乙方照护等级为。

根据照护等级,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基本服务,包括饮用水供应和用餐服务、睡眠照护服务、洗漱、修饰和洗浴服务等日常照护服务,用药管理、导管护理、常用医疗护理等预防保健服务,清洁卫生、社交娱乐、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经协商一致,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服务,具体约定服务如下:1.个性化服务内容:,— 4 —2.代办服务内容:,3.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海民政工作的服务内容

上海民政工作的服务内容

上海民政工作的服务内容上海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各项民政服务,旨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民主治理。

以下是上海民政工作的一些服务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养老保险、殡葬服务等。

1. 社会救助:上海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各类社会救助政策,为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提供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和教育资助等。

民政部门会开展资格审核、发放救助金等相关工作,并推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公平性。

2. 婚姻登记:上海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包括预约、登记材料审核、婚姻登记证发放等流程。

此外,民政部门还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声明注销婚姻登记等服务。

婚姻登记是保障家庭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3. 养老保险:上海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提供月度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障和社会服务。

民政部门会协调各级政府、社保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

4. 殡葬服务:上海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殡葬服务,包括提供殡仪设施、殡葬用品和丧葬服务指导等。

民政部门会组织殡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公共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绿色殡葬和文明丧葬。

5. 社会团体管理:上海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提供社会团体的咨询和指导,帮助社会团体规范运作、开展公益活动,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多元化。

6. 慈善事业:上海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慈善捐赠、公益项目评审、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等。

民政部门会支持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7. 社区建设:上海民政部门通过社区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和社区志愿者等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社会治理。

民政部门会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社区服务网络的健全和社区治理体系的完善。

8. 受灾群众救助:上海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救助力量和物资,组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沪民福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和《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一)。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补贴范围(一)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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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因本市相关社会保障数据发生变化,现就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240元/人/月执行。

2.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收入标准按2480元/人/月执行。

3.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按4080元/月执行。

以上涉及养老服务补贴的相关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结束——。

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

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

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
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上海市民政局成立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负责养老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审查、标准文本的起草、标准的评审和发布等。

该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工作,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制定和修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上海市养老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和修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

开展标准研究和制定: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包括开展标准调研、起草标准文本、组织专家评审等。

推广和实施标准:委员会将负责推广和实施已经制定和修订的养老服务标准,包括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改进等,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提供标准化咨询和服务:委员会将为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标准化咨询和服务,包括标准文本的起草指导、标准实施的指导
等。

总之,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将有助于提高上海市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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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进一步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基层实践探索成果,现就本市推进“养老服务包”工作制定以下总体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
养老服务包主要是指面向各年龄段、各类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通过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和项目以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进行分类梳理、整合链接,形成体系完整、内容清晰的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引,让老年人可知、可选、可用、可及,做到“一包在手、养老无忧”。

推行养老服务包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

养老服务包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失能人群,兼顾健康人群,明确养老服务的基本内涵,内容直观、途径简明,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二是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养老服务包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增强透明度和规范性,逐步形成“全市通用版”和“社区特色版”。

三是改进公共服务方式。

养老服务包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服务路线图,接受老年人
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推行养老服务包的工作目标是:2016年,本市启动养老服务包试点;2017年,逐步在全市面上推开;到“十三五”末,全市每个街镇均应用养老服务包,为老年人提供统一、透明、可及的养老服务。

二、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
养老服务包应当涵盖所有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及多样化需求,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法律维权等。

根据老年人需求、社会供给能力以及信息获取方式等。

养老服务包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服务对象类别。

可根据不同年龄段、照护等级、经济状况、身份特征等,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让老年人知晓和选择相应的养老服务。

(二)服务设施类型。

明确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养老机构、护理院等机构养老设施,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老年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点、护理站等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室、老年大学等文体活动设施等。

(三)服务项目内容。

明确社区内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养老机构等提供的机构照护服务,日托、全托机构提供的社区托养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各类居家照护服务,医养结合服务,
护老者培训、适老性改造、“老伙伴计划”、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

(四)服务提供属性。

养老服务包可以根据养老服务的属性进行分类,明确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属性,比如以政府为主提供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享受依据的基本养老服务,由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提供的市场化、个性化为老服务,以及优待及志愿服务等。

(五)服务收费和支付。

与服务项目相对应,明确服务收费价格以及市级、区级、街镇不同层级相应的补贴政策等。

不同属性的养老服务可明确保险支付、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自费购买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六)服务咨询申请渠道。

明确养老服务包所含各类服务资源的获取渠道和申请流程,提供服务热线、受理窗口、信息平台,公开服务申请、评估、派发、转介、投诉等必要程序。

三、应用与推广
(一)服务包的应用平台。

加快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中心实体的枢纽作用以及信息化平台的网络优势,为养老服务包应用提供支撑。

以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为平台,整合、汇聚、公开服务资源,对接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并委托热线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各类为老服务可查询咨询、可受理派单、可转介跟踪。

尚未建成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街镇,要加快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同时可依托全市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化“两级平台、
三级网络”的架构,借助区级信息化平台,推广养老服务包应用,并不断积累信息数据,与市、区两级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二)服务包的应用方式。

养老服务包可通过多种渠道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包括宣传栏、平面媒体、官网、微信、微博等,可根据实际加强应用推广,比如公开一套服务清单,展示一张电子地图,制作一本服务手册,设立一个受理窗口、建立一门服务热线,形成一套办事流程等。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先行,鼓励创新。

试点工作以街镇为单位具体实施,各区选择2-3个街镇进行试点。

2016年9月启动试点,12月底各区县民政局汇总试点街镇试点工作情况上报市局。

在试点工作基础上,2017年内市局完善本市养老服务包方案,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

在试点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特点,突出养老服务包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统筹兼顾,聚焦重点。

在形式上,尽可能采用涵盖各类为老服务需求的“综合服务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并根据制度变化不断丰富调整养老服务包。

在对象上,重点聚焦失智失能老年人的突出需求,制定养老服务包。

在内容上,各街镇形成各具特点的“社区特色版”,市局将重点聚焦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确定“全市通用版”服务包的内容,促进养老服务的规范化。

(三)加强工作指导与保障。

各区县民政局要指导试点街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试点方案,并推进试点工作。

同时,结合2016年“建设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市政府重点工作,加快推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设,为养老服务包应用提供支撑。

市局用于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试点资助经费,可用于养老服务包试点,鼓励各区整合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为该项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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