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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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业务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
第66.3 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பைடு நூலகம்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具备业务执照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4、体检合格证的等级
I级 II级
III级,包括IIIa、IIIb级
IV级,包括IVa、IVb级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5、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2)其他人员 Ⅱ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 Ⅰ类航空器维护(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 航务管理员; 航空电台报务员。 从上述可见,关于什么是航空人员,只能由 国内法确定。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
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处于十 分重要的地位。只要空中旅行,就缺少不了驾驶员和 其他空、地勤人员,对于有效而安全的运行来说,他 们的能力、技巧和训练就仍然是必要的保证。 由于当今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因 此就必须防止由于人们的差错或一个系统组成部分的 失效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在 空中航行活动中,各类航空人员都是不可缺少的,都 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 作,紧密配合,切实保障飞行安全。为此,对于航空 人员的资格及其管理,都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 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使之遵照执行。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 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1)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携 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2)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48条的规定离 开民用航空器的;
(3)违反本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第208条)
航线)飞行任务
实习生执照,临时执照,执行国内航线(不含地区
航线类别
(1)国际航线:指飞行的路线连接两个国家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航线。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运输是国 际运输,一个航班如果它的始发站、经停站、终点 站有一点在外国领土上都叫做国际运输。 (2)地区航线:指在一国之内,各地区与有特殊 地位地区之间的航线,如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 区的航线。 (3)国内航线: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航线,又可 以分为干线、支线和地方航线三大类。
第二节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是航空器运行链条中关键的一环,但人的 本性也是最为灵活多变的,因此就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 的训练和管理,以便把人们的错误减低至最低限度并使 他们成为有能力、灵敏、熟练、能够胜任的人员。颁发 执照就是对航空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航空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业务执照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其他条件
(一)具备业务执照
飞行人员执照
驾驶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行领航员执照 飞行无线电通信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工程师)执照
(一)具备业务执照
乘务人员执照
A类 B类
执行国内航线(不含地区航线)飞行任务
执行国际航线(含地区航线)、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C类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1、适用法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 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3、适用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注意:无维修人员、通信人员
航空人员
在国际上,对什么是“航空人员”并没有统一的定 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没有使用“航空人员” 的术语,只是在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中,就下列人 员颁发执照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1)飞行人员; 私用飞机驾驶员; 商用飞机驾驶员; 高级商用飞机驾驶员; 航班运输飞机驾驶员; 滑翔机驾驶员; 自由气球驾驶员; 私用直升机驾驶员; 商用直升机驾驶员; 航班运输直升机驾驶员; 飞行领航员; 飞行工程师; 飞行无线电报务员;
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 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 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 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
服务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 室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
广州新白云机场塔台 亚洲第二
首都国际机场塔台 飞行控制
北京区域管制中心
三、航空人员的责任 航空人员对保障飞行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克尽职守,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 照刑法第187条或者第1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9条)即是说,根据《刑法》 的规定,对有关航 空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反本法第40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 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 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205条)
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 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1)机长违反本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 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2)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75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 第79条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第2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