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金司考刑诉不起诉总结对比
2020刑诉必考点表
要记住,监察机关的管辖等。
回避
每年必考 1 题,不难,爱考回避决定的主 抄关键词,把真题做下即
体,和回避的理由
可
辩护
重点章节,每年 2-4 个Βιβλιοθήκη ,尤其要注意辩 辩护要抄关键词,做真
护人的各种权利!背细致一些! 题,值班律师要做一些模
值班律师制度也需要好好复习!应该会考 1 拟题
个题!
重点章节,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
权利,这块题目有陷阱(如题目问当事人 有什么权利,下面出现个律师可以申请回 避,选项表述是对的,只是律师不是当事
这块爱考陷阱,务必要多 做做题!躲坑!
人)
管辖每年考 2—3 题。立案管辖注意修改的
管辖
检察院管辖的两类案件,这个应该是必考 抄关键词梳理,然后多做 的。尤其缺席审判属于中院级别管辖一定 题,把管辖这块记熟
这块性价比很高,主要是
侦查
记一些细节,难度不是很 重点章节,讯问和询问、补充侦查、检查、
大,真题全面的多做一 扣押、查封、辨认等这些具体的侦查行为
些,要点记清楚,记得把 每年有 2-4 个题,一定要好好突破
速记本也刷下,这块偏记
忆
这块性价比也很高,但要
必考 1-2 题,务必好好掌握个类不起诉的 把各个不起诉单独整理
不起诉
条件和程序
笔记,辨析清楚,不要记
混
陪审员和合议庭是常考点,今年新的陪审
审判的原 则
员法加入了大纲,所以一定要好好复习和 记忆; 审判的原则,如集中审理/公开审判等也是 常考点,记住哪些案件不公开,不要和其
这块主要是理解的,可能 题目会涉及其他章节,把 真题都做下,梳理好笔记
他诉讼法记混了
速裁程序是新制度的,肯定要考!可以去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检察监督1、立案中监督:(1)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1)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
(2)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注意】批捕阶段不能做补充侦查的决定,只能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同安机关补充侦查。
司考经验分享
司考经验分享。
很幸运通过了2017年司法考试,赶上了司考的末班车,给自己做个总结,不知道明年非法本能不能考,司法部给的说法是:一方面我们要不折不扣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国情,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具体能不能考还没确定,各大机构偏向于还能继续考。
如果能继续考,作为一名今年通过考试的非法本考生,分享一下我的经验,希望能帮到广大非法本考生一点。
先说一下背景。
我毕业5年,大学学的机械,和法律没有一点关系,后来做了金融行业,本来计划考CPA,听说17年是司考的最后一年了,临时改变主意先准备司法考试。
所以复习时间其实不是很长,大概三四月份开始计划复习,买书,不过当时因为工作比较忙,复习考试的时间没占到多少,到六月初的时候,只看完了柏浪涛老师的刑法攻略和李建伟老师的民法。
具体为什么会选择这两本书是有朋友推荐了蒋四金的带读,说拿来入门还是不错的,比自己直接啃书好点。
也是这个原因后来就直接报了蒋四金的冲刺班,跟着小唐班主任,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复习,这里一定要感谢一下蒋四金和小唐,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和支持让我通过的司法考试,不能打太多广告,要不然有人要说这是软文了。
言归正传,真正的复习从6月份开始,到考试大概也就一百来天,今年司考成绩403分,说这个就是想告诉大家不要把司考想的太难,还没开始复习就吓到自己,零基础,时间短,照样可以过司考。
下面说下复习过程,六月初开始跟着班主任布置的计划走,由于是先听了民法刑法的带读,从第一轮来说这两科就算先过了,直接开始左宁的刑诉,戴鹏的民诉,李佳老师的行政法。
这里重点说一下李佳老师的行政法,网上当时都是推荐的徐金贵老师的,很少推荐李佳老师的,但是班主任给安排的课程是李佳老师的,就去找了徐金贵老师的课程来听了一下对比了部分,徐老师的课程讲的细一点,覆盖的知识点全,但是听课感受李佳老师要超出不少,听徐老师的课程感觉有点闷,有点提不起兴趣,听李佳老师的课就不一样了,讲的很有趣,记得也会清楚点,网上很多人说李佳老师讲的知识点不全,个人感觉,基本差不多该讲的点都讲到了,后面还要有第二轮第三轮的课程,还要做题,偶尔有漏掉的知识点补充记忆一下就好,没必要非要学全所有的知识点,记忆量太大。
法考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刑诉篇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停止执行死刑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的; ⑤罪犯怀孕的; 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程序 注意: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 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A、雇凶 伤害他人的;B、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C、涉及寻衅滋事的; D、涉及聚众斗殴的;E、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F、其他不宜和 解的。 2、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 当事人和解程序。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五年 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救济方式: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 5 日内提出上 诉、抗诉(这里的抗诉既包括提起二审的抗诉,也包括提起再审的抗 诉)。
十二、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①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共 7 种):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 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外国单位的 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主管部 门——最高人民法院——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 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
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和当事人。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提起公诉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大约2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不起诉制度及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刑事起诉制度: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从各种刑事起诉制度学说的内容和区别的角度进行,还常常结合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出题来提高难度。
(2)审查起诉:对审查起诉的考查常常会结合侦查行为、补充侦查等进行综合性的考查,还可能会考查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期限。
(3)不起诉制度:针对不起诉制度的考查,往往会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别的角度出题,涉及各种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4)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关于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常常会考查不同主体的救济方式的区别。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实行公诉的案件中,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诉讼原则,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考虑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因素自由裁量。
一、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既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公诉职能,也是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查员或者检察长批准代行监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和制度(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2)举证责任。
(l)调解原则;(2)处分原则;(3)支持起诉原则;(4)辩论原则;(5)财产保全;(6)先予执行;(7)诉讼费用。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6)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民诉》第九、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1)调解是一项大体原则,在志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需首先进行调解。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1)对附带民事部份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知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利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一、2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条)(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法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4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置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肯定原则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1)犯法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法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诉押题、卷四、新增点汇总 (1)
指定管辖 情形 指定后的案 卷移送 地域管辖不明、协商不成、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1)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2)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方便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跟中国的连接点: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抓获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兜底)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漏罪 新罪 原则原审地; (例外:服刑地/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原则服刑地; (例外:脱逃期间犯罪+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就高不就低 有 1 人/1 罪属于上级,全案移送,例外: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少年法庭审理。
【注意】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未成年少年法庭,其他只要有属于中院级别管辖的情况,绝 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共同管辖 并案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网络犯罪,全选 最初受理的地法院(必要时才在主要犯罪地) 。 (1)一人犯数罪; (2)共同犯罪; (3)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 (4)多个犯罪存在关联
3
排除 鉴定人
因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 1、条件:有异议、有必要的【没有有重大影响,因为鉴定意见肯定有重大影响】 2、拒不出庭作证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区别证人可以强制到庭。 】
出庭义 务 对象 翻译人 【注意】 特点
(2)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3)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等行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只有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九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九专题九:审查起诉程序(一)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内容:(1)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审查起诉的要求:(1)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3)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4) 补充侦查。
(二)提起公诉:1、提起公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证据确实、充分;(3)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 形式上应制作起诉书。
2、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起诉:1、不起诉的种类:(1) 绝对不起诉: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3) 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的效力:(1)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一个人被不起诉后,应处于无罪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在押的,应立即释放;(2) 对扣押、冻结的物品、款项,应立即解除扣押冻结;(3)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决定仍不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4)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专题十:一审程序(一)普通程序:1、庭前审查,要掌握庭前审查的内容:(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 附有证据目录;(3) 证人名单;(4) 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
十几篇法考客观题经验贴汇总浓缩,全是重点,赶紧码住!
十几篇法考客观题经验贴汇总浓缩,全是重点,赶紧码住!本人今年法硕刚上岸,打算一鼓作气拿下法考。
资料控,微博还有公众号关注了很多博主,为了存资料还充了网盘的会员。
不管是什么考试,我都喜欢先找很多相关的经验贴。
不过以前都是看看就过了,没有花时间做汇总的想法。
就当攒一波好运吧,希望大家今年都能一次过法考~先感谢一波下文引用到经验贴内容的博主:1.微博:琼琼今天努力学习了吗(之前取关了,博主好像换名字搜索不到了,2020年法硕非法学上岸)2.微博:树里有七(法硕+法考双考,做的笔记超奈斯的,2021年上岸中山大学法硕非法学)3.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这个公众号还挺宝藏的,发的备考计划之类的都挺干货,就是文章都好长T^T,下文里我有提取了其中的精华技巧给大家)一、关于法考(自己做的思维导图,有点简陋)ps:在经验贴经常看到的理论法、商经法、三国法其实是代指。
理论法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商经法包含: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国法包含: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考复习的8个科目就是这么来的: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商经法、三国法、理论法树里有七的经验贴里关于法考的介绍:二、各个科目的主观题和客观题分值(来自知乎经验贴)(来自蒋四金公众号的分享)三、2021年法条变动部分四、法考前辈们的备考经验tips1. 用app刷题没用纸质书。
一是书太贵,二是锻炼不用勾画就得出答案,三是陌生答案可以复制到文档里反复看。
2.客观题复习的弯路和捷径3.明确重点、常考点、必考点法考60%都是固定考点,如刑法每年都考认识错误,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犯罪形态。
分则几百个罪名,爱考的不会超过30个。
4.刑法复习注意张明楷的理论和观点。
5.民法①多分析案例+多做题(民法很讲究逻辑和推演)。
②韩心怡老师的考前冲刺比较好,深度够,能串起来,把一些疑难知识点讲解清楚,押题也比较准。
2019司法考试蒋四金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押题背诵
司法概述
司法
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 主体要求是司法机关
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 对象是处理具体案件
3、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行政是直接活动)
谁最早全面论述司法? 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和三权分立
可以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
回避 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 需要回避
需要回避【但要为了当事人的
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利益】
3、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的
代理人
法官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做律师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官要任职回避(如果无偿
则不需要)。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
审委会只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讨论案件的事实认定】 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不是领导)
3
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体现我国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的特征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行使审判权,体现我国审判制度的统一性和单一性的特征 3.我国审判原则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 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体现了我国审判制 度的民族性、特殊性等特征
不是提出
2018法考三大诉讼法对比【蒋四金】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二审和解后撤回上诉(不是撤回起诉),只能申请执 行原一审判决【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
执行和解后撤回申请, 既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 决,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回避
名称 回避的决定 权
回避的效果 回避的效力
刑诉 1.法院:(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 2.检察院:(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一律由检察长决定。 3.公安:(1)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 决定”原则。 1、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2、复议期间不停止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
2.相对禁止:
消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有可 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 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的,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得直接移送。
管辖权的法院。
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在法院移送。
诉讼主体
名称
刑诉
第三人 无考点
民诉
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1、有独三(原告地位、主动起诉方式参加、独立的诉, 1、由原告资格,但没有起诉的原告。
权利等于原告)
2、没有被原告选中的 3 类被告【共同行
2、无独三(原告或被告辅助人地位、申请/依职权) 为、假共同行为、矛盾行为】+复议改变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不起诉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不起诉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不起诉”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不起诉(一)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1)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②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决定主体作出酌定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1.公安机关的制约(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救济(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司法考试讲义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同主体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适用不同的异议程序(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被害人既申诉又同时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例1】(-2-31)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D【例2】(2010-2-70)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答案:AC【例3】(2008-2-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是对记忆要求很高的学科,而且相对实体法而言,程序法更容易得分,“性价比较高”,很多题只要把知识点记住就能正确做题。
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司考中的分值也相当可观,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穷尽式复习”。
尽量不留知识盲点。
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
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以下就是万国专业研发团队对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进行的总结: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考】刑诉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第叁拾期刑诉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总结】」
凡是体现某一程序有利于实体(定罪量刑、查清事实、打击犯罪等)实现的,皆为工具价值;凡是体现适用了某一程序不利于或者制约、阻碍实体(定罪量刑、查清事实、打击犯罪等)实现的,皆为独立价值。
|「【总结】」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具有控诉、辩护或者审判职能。
|「【总结】」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换言之,仅在审判阶段,才共同存在控辩审三方的职能。
在侦查、起诉的审前阶段,主要存在控和辩的关系,而不存在审判职能。
|「【总结】」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涉及26处内容,法典条文从290条增加至308条。
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
涉及值班律师制度,与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衔接问题,速裁程序以及缺席审判制度。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做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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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检察院 申诉 法院:起诉 【注意】起诉申诉之间没先后 顺序
原机关申诉 【注意】被不起诉人,只有酌 定的情况下才有申诉权
原级检察院复议,上级检察院 复核 上一级检察院 申诉 法院:起诉 【注意】起诉申诉之间没先后 顺序 原级检察院复议,上级检察院 复核 上一级检:申诉 【注意】不能起诉
和解没有不服的主体,没有设置救济程序只有对 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检察院阶段 ①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 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 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②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 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 法原则的除外。(《高检规则》第 521 条第 2, 3 款) 法院阶段: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 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的除外。 (《高法解释》第 502 条第 2 款)
情形: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 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主体
公安 被害人
公安
被害人 被酌定不起诉人
公安 被害人
公安 被害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及其法代人
救济 途径
原级检察院复议,上级检察院 复核 上一级检察院 申诉 法院:起诉 【注意】起诉申诉之间没先后 顺序
注意表格红字部分
蒋四金司考刑诉不起诉总结对比
种类法定不ຫໍສະໝຸດ 诉酌定不起 诉存疑不起 诉
附条件不 起诉
适用情形
无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 15 条的情形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 罚。 常见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 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 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只要有刑法学的从轻减轻的即可,不用单独背】 (1)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 诉。 【注意,如果题目过分强调这个压根就没有犯罪,是侦 查机关严重错误,第一次就不需要补充侦查】
检察院应当起诉
当事人和 解后不起 诉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 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检规则》 第 5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