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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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第十一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业务的不断增加,越拉越多的公司选择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应对运营过程中的⼀些法律难题。

那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是什么?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法⼈聘请法律顾问应注意以下⼏个问题:1.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个,也可以同时聘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的或临时的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法律规定,可以由双⽅协商确定,但⼀般不低于1年。

临时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专为某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聘请律师提供帮助,问题解决后即⾏解除。

3.企业聘请律师时须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向律师个⼈提出聘请。

由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的聘请,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关系,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被指派的律师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履⾏与聘⽅的合同,仍然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与聘请⽅没有⾏政⾪属关系,更不是聘⽅的成员,他们之间是⼀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

4.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聘⽅委托,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书。

它是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的,⼀经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

⼆、《律师法律顾问⼯作规则》全⽂第⼀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提供多⽅⾯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第一条本章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对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律师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的审查操作指引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章所称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1.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3、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1.应邀参加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而举行的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发表口头意见;2、就受托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出具建议稿、修改稿、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查: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是否在制定部门的权限范围内;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事先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是否已经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意;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其他部门是否同意联合制定。

第五条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1.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事项;2、是否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3、是否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4、是否有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以解释性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5、作出的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或依据;6、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7、是否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规定的是否合法、合理;8、是否有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是否对其废止作出明确规定;9、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问题。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一、引言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核心业务之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应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细则,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和职责2.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和解答客户提出的法律问题;撰写和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法律事务谈判等。

三、工作流程1.客户需求确定阶段:律师应与客户沟通,了解其法律需求,并确定服务内容、期限和费用等事项。

2.法律问题分析阶段:律师应全面收集与客户需求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分析,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解答和建议阶段:律师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解答客户提出的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4.文件审阅和撰写阶段:律师应在客户需要的情况下,审阅、撰写和修改法律文件,以确保其合规和有效性。

5.项目跟踪和汇报阶段:律师应定期与客户沟通,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向客户汇报工作成果。

6.合规和法律风险管理阶段:律师应帮助客户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排查,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四、工作准则1.保持专业素养: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保守客户信息:律师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息和相关事项应保持绝对保密。

3.诚实和谨慎:律师应以诚实、谨慎的态度对待客户,保证其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独立和客观: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为客户提供中立的法律服务。

5.团队合作:律师应与同事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工作目标。

五、专业发展和培训1.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和能力的更新与提升。

2.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机会给予律师进行专业发展和培训,如分配时间和经费等。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坪山区公办中小学校2023年5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常设岗位教师体检结果序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体检是否合格备注1坪山实验学校小学英语教师APS2023002D0001陈上萍女440883********3621是2坪山实验学校小学英语教师BPS2023002D0002柏妍女430407********3041是3坪山实验学校小学英语教师CPS2023002D0003庄嘉仪女440303********6928是4坪山实验学校小学科学教师PS2023002D0004张丽女421022********0627是5坪山实验学校小学体育教师PS2023002D0005吴静恩女440902********3326是6坪山实验学校小学语文教师APS2023002D0006黄红盛男421122********0559是7坪山实验学校初中音乐教师APS2023002D0007肖妙婷女440307********1628是8坪山实验学校小学语文教师BPS2023002D0008林嘉馨女441381********4142是9坪山实验学校初中音乐教师BPS2023002D0009邱嘉淇女440301********3465是10同心外国语学校小学语文教师BPS2023002D0010吴立琼女450722********154X是11同心外国语学校初中体育教师PS2023002D0011汪枫男440233********0076是12同心外国语学校小学英语教师PS2023002D0012向婷女430424********1841是13同心外国语学校小学语文教师APS2023002D0013林慧玲女441423********5665是14光祖中学初中英语教师PS2023002D0014肖利容女362421********4429是15中山中学初中信息技术教师PS2023002D0015巴春霞女412726********6743是16中山中学初中物理教师PS2023002D0016王莉女342622********7964是17中山中学初中地理教师PS2023002D0017任亚楠女142703********3627是18中山中学初中历史教师PS2023002D0018李洁女445121********3425是19中山中学初中历史教师PS2023002D0018张力元女220702********5827是20中山中学初中政治教师PS2023002D0019崔婷霞女440923********4842是21中山中学初中数学教师PS2023002D0020麦艳芳女440784********2440是22中山中学初中数学教师PS2023002D0020魏丽芳女422302********1149是23中山中学初中语文教师PS2023002D0021夏方方女411524********8021是24中山中学初中语文教师PS2023002D0021陈皓女432522********3007是25中山中学初中化学教师PS2023002D0022张迪振女440301********0329是26坑梓中心小学小学英语教师PS2023002D0023邱焕考女441523********6049是27坑梓中心小学小学数学教师PS2023002D0024许艳媚女441621********1449是28坪山第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APS2023002D0026温情丽女445281********5840是29中山小学小学英语教师PS2023002D0027李姗姗女430703********1540是30马峦小学小学信息技术教师PS2023002D0028陈胜辉男440301********311X是31马峦小学小学数学教师PS2023002D0029李妙敬女441481********0205是32马峦小学小学语文教师PS2023002D0030王俊贤女445281********3325是。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质量,规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为,加强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执业律师在行业内担任法律顾问的行为。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执业证书,取得律师事务所的聘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保障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4.律师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义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2.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确保咨询和意见真实准确;3.对客户的权益实行保密,不泄露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利益;4.处理好客户和社会的关系,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尊严。

第五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律师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告知客户,并在服务结束后发放发票。

如若律师收费供客户质疑,需要律师和客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监管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存在不履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职业行为失当。

档案将作为记录,留存执业律师工作档案中,有助于职业评价和升迁。

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内法律顾问行为的规范和质量。

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做到公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8年第6期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辟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的任务。

近几年来,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选聘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兼职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

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政府法治思维不到位,顾问可以做啥?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大多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有的还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学者,理应担任好各级政府的诤友。

一般来说,兼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助力领导干部养咸法治思维。

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关乎本地民生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其中包含着复杂的利益衡量和法律风险,必须借助兼职法律顾问的专业力量,尽可能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把关。

兼职法律顾问熟悉法治原理和实务操作,能够切实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把好关,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为本地区法治政府先进典型示范创建活动提供理论论证。

典型示范创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路径。

兼职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学者往往具有较深理论造诣,能够在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深度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看他们的!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际地位不高、人员配备不齐、专业素养不够、工作任务过重的问题。

他们熟悉政府工作运行规律,但可能开拓性不足;兼职法律顾问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开阔的社会视野,但可能实际操作经验欠缺。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与专家和律师建立起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共同成长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急先锋。

在政府立法事务中发挥各自禀赋。

目前,很多新取得立法权的城市立法能力不足,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接受委托起草、参与论证等方式深度介入,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联系广泛的特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⑴法律咨询;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

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目录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⑵企业法律顾问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律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担任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法律顾问。

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形式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顾问单位在较长时间内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形和最主要的形式,具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2、专项法律顾问。

是指顾问单位为完成或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短暂和服务内容单一的特点。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及职责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具体如下: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3、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7、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9、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0、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11、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12、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13、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14、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16、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17、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18、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并经市八届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第一章宗旨和范围1.1 宗旨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 适用范围1.2.1本操作指引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档案管理等的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1.2.2 本操作指引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指引性文件。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法律服务主体指接受聘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2.2 顾问单位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

2.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服务主体接受企业的聘请,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所提供的常态化、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1. 目的和主题内容1.1 为了规范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法律顾问委托关系的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顾问律师的工作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2)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1)其他律师2)其他律师助理3)内勤3. 术语3.1 法律顾问服务: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委托人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

3.2 委托人:委托本所为其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并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3.3 顾问律师:本所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

4. 职责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首席合伙人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6. 纪律要求6.1 顾问律师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6.2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规定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3 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4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6.5 顾问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份基本框架,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通过掌握本指引提供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将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二、准备阶段1.熟悉法规和指引:律师应该切实熟悉有关法规和指引,特别是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

2.建立良好沟通: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需要与企业进行全面的沟通。

律师应主动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目标,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3.制定服务计划: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

这些计划应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指导、法律文件起草等方面的内容。

三、执行阶段1.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应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律师可以通过审查企业的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来收集必要的信息。

2.提供法律合规指导:律师应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合规指导。

律师应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指导。

3.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起草和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等。

律师应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律师应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能力。

律师可以组织培训课程、编制宣传材料等。

5.处理法律纠纷和争议:律师应协助企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律师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1.总结承办结果:律师应对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律师应检查自身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流程

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流程

法律顾问,虽然不直接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产生利润,但他能让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损耗,他是企业的智囊和高参。

因此现在很多的企业都会聘请他们。

那具体的聘请流程是怎么样的呢?1、发聘:聘请方请求指派律师为其担任法律顾问的意思表示或请求。

通常,聘请方可以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发出聘请法律顾问的约请,也可以通过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约请,这时可以在针对自己想聘请的律师发出聘请。

2、应聘方做出同意:这种应聘做出的表示,可以口头承诺,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复函承诺。

对此,做出的同意指派律师为其担任你的法律顾问,这时的你出于慎重考虑,可以对他的合法资格进行调查,确保自己的聘请满足自己的要求。

3、在聘接受应聘:双方应该对法律顾问的有关事宜要相互交换意见,彼此要明确好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关系和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相互之间的协商,有必要告知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和目的。

除此之外,双方就律师人选问题,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方式、期限、责任、收费数额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4、聘、应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之后,都没有异议,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合同或协议即生效。

这个合同的生效,顺便提示必须要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自然人也是一样的。

5、合同签订完,向顾问律师颁发聘书,或者登报声明。

这样你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正式为你工作了。

这时有需求的你,可咨询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了解。

这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拥有80多家分所,全球法律服务联盟已覆盖海外82个国家的141个国际城市,中国执业律师近万名。

始终立足法律行业领先高度,汇集全球精英,为全球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参见律师第26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公司法律顾问是为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和建议的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需要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时提供一些基本的操作指引,以确保高效完成任务。

二、准备阶段1.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所需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2.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律师需要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

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律师在提供法律建议时更加具体和精准。

3.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准备阶段,律师应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问题上的关注和需求。

通过与管理层的沟通,律师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战略和目标,从而提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法律建议。

三、承办阶段1.分析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首先分析公司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并进行优先排序。

对于各个问题,律师需要评估其优先级和风险程度,为公司提供一份全面的解决方案。

2.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应该以简明扼要的语言向公司解释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确保公司能够理解并顺利实施。

3.现场指导和培训律师在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以帮助公司的员工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培训计划和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共同制定培训目标。

四、跟踪和监督阶段1.跟踪法律变化和动态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需要始终关注法律的变化和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律师应定期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以便为公司提供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建议。

企业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企业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企业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作流程摘要:现代社会⼤家对法律的了解是越来越多,各种⽅⾯的法律知识都多少了解⼀些。

但是可能有些⽅⾯了解的并不是很全⾯,⽐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流程⼤家可能所知不多,店铺⼩编为您总结了⼀些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顾问的⼯作职责:为聘请⽅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的⼯作流程企业法律顾问的⼯作流程。

⼆、法律顾问的⼯作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

具体为: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案和建议;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书;3、指导或代理聘请⽅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企业法律顾问的⼯作流程⽂章企业法律顾问的⼯作流程出⾃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案;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6、对聘请⽅⽆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案;7、应聘请⽅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的⽴项、调研、资信调查、可⾏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作;8、协助聘请⽅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等;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协助聘请⽅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进⾏法制宣传教育;13、在聘请⽅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4、接受聘请⽅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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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第六条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政府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政府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政府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政府顾问单位的可能对政府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八条律师对其所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政府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会谈纪要》)是律师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规则与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流程,可以依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但是不应当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受案、收费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机关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禁止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有损政府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二)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三)独立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意志的影响,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阻止律师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四)保密原则。

律师应当保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一条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果同时担任与政府有利益冲突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处理,并积极向政府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本人与其所承办的政府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

禁止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或者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以诋毁同行等方式在同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有关政府顾问单位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业务质量,降低职业风险;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调查工作不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决策失当或经济损失。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要求,承办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政府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执业经历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

服务律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委托律师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律师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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