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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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关联交易,规范子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物价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及股票投资、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 总则
4.1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财务事项具有审批权,但不得超越制度范围、突破计划或定额。
4.2子公司无独自对内、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权力,需要时,经集团
公司批准。
4.3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子公司定额内灵活使用一定资金的权力。
4.4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委派,负责组织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子公司会计业务真实、合规、合法。
4.5财务部派出人员有监督子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子公司超出制度、权限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报告集团公司。
4.6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7子公司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规范会计行为。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相关指标进行监督考核。财务部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4.8子公司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各种税金,维护国家及投资者权益。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管理要求
5.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5.1.1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有效、合法。
5.1.2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1.3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及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
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手续齐全。
5.1.4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5.1.5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投资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报财务部备案。
5.1.6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
5.1.7子公司发生重大及异常会计核算事项时,须提前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协助处理,子公司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财务部备案。
5.2 会计核算
5.2.1 子公司统一执行集团公司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5.2.2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委托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5.2.3 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间如下:
a) 月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月2日17时前、纸质报表(含财
务分析)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
b) 年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年元月10日前、纸质报表(含财
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于次年15日前报送财务部;
c) 审计报告:于次年3月2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
印件报送财务部。
5.3 资金管理
5.3.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保证子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统一调度子公司资金存量进行集中运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子公司资金流动实施监控。
5.3.2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货币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定向支付,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超计划的资金支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计划内大额的资金调动和支付,须提前、按周向财务部提报使用申请,以备统一安排资金。
5.3.3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及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经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报财务部备案。
5.3.4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5.3.5子公司按年度编制新建与技改项目、零购固定资产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超计划支出报集团公司批准。
5.3.6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子公司必须落实反担保,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跟踪、监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担保借款的使用方向、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情况,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5.3.7经报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要对投资资金的安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5.3.8 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日均占用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