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结算问题附工程款结算协议【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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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结算问题附工程款结算协议

01 工程结算价款构成

02 工程结算时的手续

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等,都纳入工程款结算。详细流程是: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价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03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04 工程款结算协议范本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对与审核,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阶段性工程成果的工程造价进行核对与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或确认书。结算协议是承包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同时也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05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的常见法律问题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是?

答: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案例参考:(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案例参考:(2018)闽08民终231号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与陈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

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方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答:不可以,但如果建筑的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工程存在问题,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2018)豫10民终384号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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