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2.退休人员;三、建立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参保登记、费用收取、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三章参保对象与参保方式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愿参保,通过管理机构规定的渠道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风险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管理和运营费用,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程序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披露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不降低特定行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发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按《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参 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可为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筹资标 准应根据企业原劳保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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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一个月(以30天计)内,由本人或 委托他人凭出院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住院医疗费收据到本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待遇手续,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以30日计)之内按规定予以审核补助。
暂行办法
第九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它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 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 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酌情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对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 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度,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人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三)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分别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进行汇总后办理申报,填写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报销凭证,到财务部门报销,业务部门将支付费用填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季报表》.第十条对特殊人群的处理意见对于建国前参加改革工作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退职人员以及享受本市城镇军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企业特困职工、特困退休人员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的患精神病的职工,由公司制定相应的政策,适当照顾.第十一条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笫二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笫三条《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1.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二(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X70%?12X (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2.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项目。
3.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8.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德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资与待遇第三章经办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函〔2016〕24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是为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要,由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参加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分散高额医疗费用风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就医负担为目的,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健运行、持续发展。
第五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业务经办。
第六条市人社局负责主管全市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和日常考核,并对承办机构的经办业务给予指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增补医疗保险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为企业员工供应增补医疗保险的实在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促进员工的福利满足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体在职员工,不包含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
二、增补医疗保险管理标准1. 参保范围企业员工享受增补医疗保险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手术费用、病愈治疗等。
实在的参保范围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2. 参保条件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补医疗保险:—在职员工,非临时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 缴费和福利调配3.1 缴费:—在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依照肯定的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从企业经费中支出相应的增补医疗保险费。
3.2 福利调配:—员工支出的增补医疗保险费用将全部用于保险资金池,用于保险理赔和保障后续的保费支出;—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保险理赔情况和费用支出,由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决议每年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补贴;—实在补贴标准将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财务情形和员工需求进行订立,并向员工公示。
4. 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增补医疗保险的设计、管理和理赔工作;•公司管理部门将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处理员工参保、理赔等日常事务,并定期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沟通;•监督部门将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增补医疗保险考核标准1. 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每年度结束时,公司管理部门将对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进行综合评估,以衡量员工对增补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和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支持程度。
评估参考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员工保险理赔金额、就诊频次、住院次数、重点疾病赔付情况等。
2. 考核评分和嘉奖2.1 考核评分:—依据员工在增补医疗保险福利评估中的表现,调配相应的评分。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预付和报销服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以期提高医疗保险的执行效果。
实施细则一:医保基础知识普及医保基础知识的普及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首要任务。
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社保管理部门等,开展医保宣传活动,向参保人员普及医疗保险政策、参保流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册、电视广告、互联网平台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保素质,增加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实施细则二:优化报销流程为了提高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的便利性,应当尽力优化医保报销流程。
一方面,可以推行电子报销方式,让参保人员通过电子社保卡或手机APP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减少繁琐的手续和人员排队等待的时间。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医保机构的内部协作,优化医疗账单审核和报销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实施细则三: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基金流失,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机制。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资金使用监督,防止虚假报销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施细则四: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重要环节。
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一方面,可以建立医保基金支付与医疗质量挂钩的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参保人员及时举报违规行为,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五:加强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是医疗保险实施的难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跨地区医保政策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医保政策的沟通和协商。
新能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合理的医疗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含退休和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医疗保险,作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三)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具体经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应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台账,完善相关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及资料。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计提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计提。
若遇国家规定调整,公司将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以当年使用额进行计提,不能留有结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用完前,一般不再计提。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当年使用额进行计提,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不得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而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第三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支付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具体支付范围如下:(一)员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符合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第十二条门急诊支付标准如下:(一)员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的符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累计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在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完毕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员工个人负担10%。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陪护费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
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的,员工享受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在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报销基数×报销比例第六条报销基数按门诊或急诊、住院就医分别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门诊或急诊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自付费用×自付系数住院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一)统筹支付金额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
(二)起付线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三)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结算单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自付系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65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自付系数为0.2,报销系数0.8;(二)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工龄30年(含)及以上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3,报销系数0.7;(三)企业工龄20年(含)至3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4,报销系数0.6;(四)企业工龄10年(含)至2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5,报销系数0.5;(五)企业工龄5年(含)至1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6,报销系数0.4;(六)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7,报销系数0.3。
第八条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项目及标准,完善员工医疗保险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基金。
(二)效率公平相结合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差别待遇。
员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待遇标准因职位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制度衔接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所实施的制度方案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四)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公司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动及公司经济状况,适时对缴费水平、保障金额、保障比例等作出调整。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与本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本部正式员工,有试用期的需通过试用期。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受处分期间如停发工资,则在停发工资期间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不再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从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之日起,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第六条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格的保险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基金权益归属公司,公司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受托的保险机构为公司单独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增进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1. 公司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 员工入职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申请手续,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缴纳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3. 补充医疗保险将覆盖员工及其合法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特定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及药品费用等医疗支出。
4. 公司将定期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报销政策等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
保险申请和理赔1. 员工需在就诊时携带有效的医保卡和补充医疗保险证件进行结算。
2. 如需申请理赔,员工应及时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司申请理赔。
3. 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处理员工的理赔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管理责任1.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执行。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解决员工的保险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
3. 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医疗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理解和使用能力。
附则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以上是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并共同维护,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福利权益。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劳社医发(2001)16号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
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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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52号)和《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为了解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1、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单位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单位采取_____(自管、商保)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从成本中列支,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目,专款专用,按比例报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2、 企业自管型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1、 门诊: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医药费,由医
保中
心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规定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报销:在职人员____%;退休人员____%。
2、住院: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规定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报销:在职人员____%;退休人员____%。
3、特殊病: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人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由医保中心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规定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报销____%;(不低于50%)。
三、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单位_____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核登记制度。
2、职工需持医保部门开具的有关凭据,经单位专管员审核,经领导审批。
3、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
4、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与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全体员工报告。
5、单位每年年初在核定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将上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报书面材料。
6、本办法经单位职代会等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经办人签字: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