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修正)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呼伦贝尔旅行能带狗吗-呼伦贝尔禁养什么狗
呼伦贝尔旅行能带狗吗-呼伦贝尔禁养什么狗呼伦贝尔禁养什么狗呼伦贝尔严禁住户饲养个子超过50公分(肩高)、体长超过80公分(含个子50公分,体长80公分)的大型狗,导盲犬以外,呼伦贝尔严禁本人饲养的烈性犬共49种。
,呼伦贝尔严禁本人饲养的烈性犬共49种(无论个子体长),文件目录以下:带狗狗乘飞机旅行可行吗飞机旅行较之乘车旅行,更需提前准备。
如果无法省事的话,你就得在为自己机票的同时,为狗狗机位。
因为在每次飞行时,只有一些被限定的宠物可以登机。
规定如此: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你还得为宠物的登机交额外的费用。
狗狗乘飞机旅行已经不再罕见了。
预计年大概有60万只的动物搭乘飞机,其中猫和狗占据了绝大多数。
你可以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增加狗狗旅行时的安全系数。
如果你的狗要待在的货舱里,你得清楚,机舱是密闭的,里面没有空调或者控热器。
你的旅行社可以在为你做预留时,帮你的宠物也顺便做了。
然而,需要在起飞前再次确认(即第二次确认)。
最好直飞、不停留的航班。
转机和短暂停留会增大你出错的风险。
它们一般都很安静,温度也更为合适,特别是夏天的时候。
箱子必须足够牢固,空间宽敞,狗狗站起来转圈都没有问题。
但不要因此就认为越大越好,只要別挤着宠物就好。
联邦法律要求箱底部有收纳层。
在箱子的金属门中,要有可以装食物和水的盘子。
用带子把食物的小包绑在箱子上面,还有24小时内的进餐说明,以免航班延误。
你不能给箱子上锁,但是,你可以用橡皮绳或者橡皮带,增加双重保险。
箱子旁边一定要有一个“活动物”的不干胶标签。
当你到达后,直接到旅客登记柜台,确认你的狗也登记了,但最好一直待在能看见它的地方,直到箱子被传输到行李区。
登机后,请服务人员帮忙确认,你的宠物也登机了。
当你抵达时,让狗狗继续呆在箱子里,直至到了一个安静、更为安全的地方。
在随身携带的包里放一条坚实的拉绳,即使狗狗安静地呆在箱子里,也不要松开拉绳。
这就确保了它不会离你左右。
小区物业犬类文明养护管理制度(最新范本)
小区物业犬类文明养护管理制度(最新范
本)
小区物业犬类文明养护管理制度
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小区内居民养犬行为,促进犬类文明养护,并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安全。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居民,不论是业主还是租户,凡养犬的居民都需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养犬要求
1. 居民养犬需提供充足的生活空间,为犬只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
2. 居民应及时为犬只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水,并保持饮用水的清洁。
3. 居民应保证犬只的健康,包括注射疫苗、定期体检等,并保持犬只身体清洁。
4. 居民应确保犬只行为文明,不允许犬只攻击、咬伤他人或其
他动物。
犬类管理规定
1. 所有犬只必须佩戴有效的防咬器具,并在公共区域保持牵引,不得随意放养。
2. 居民遛犬时应在指定区域内行走,避免犬只进入禁止区域,
如花坛、儿童游乐区等。
3. 犬只排泄物应由养犬人负责清理,并妥善处理垃圾。
4. 居民养犬期间应控制犬只的叫声,避免噪音扰民。
处置措施
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养犬行为,物业将采取警示通知、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2. 如居民犬只多次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物业有权进行犬只的
强制收容和处置。
附则
1. 小区居民养犬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需按时办理养犬
登记手续。
2. 物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向居民公告。
3. 如居民对本制度有疑义或建议,可向物业提出并及时沟通解决。
以上为小区物业犬类文明养护管理制度的最新范本。
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全。
养犬管制整改方案(3篇)
养犬管制整改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促使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切实保证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一)使广大养犬户文明、科学、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增强;(二)犬扰民、犬伤民、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现象明显减少;(三)__区饲养大型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只犬、违规遛犬、养犬不免疫、流浪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四)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___领导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调研员)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区___宣传部副部长)(区财政局局长)(工商分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府城镇镇长)(国兴街道办主任)(区环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___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担任,联络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___、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任务分解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一)区___局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___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公共场所违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___;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与___局对发现的流浪犬、弃养犬进行捕捉、收容;负责犬只收容机构的管理;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掌握我区养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治区⾏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等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原⽑、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加⼯的胴体、⾁、脂、脏器、⾎液、绒、⾻、⾓、头、蹄等。
第四条动物疫病以预防为主,实⾏分级管理。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作的领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疫病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动物防疫规划和重⼤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作。
计划、经贸、财政、卫⽣、林业、⼯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的职责,配合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作。
旗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基础设施投⼊。
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需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额到位。
检疫收费、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七条⾃治区对严重危害养殖业⽣产和⼈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计划免疫、驱治制度,实施强制免疫、驱治。
实施计划免疫、驱治的动物疫病,实⾏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第⼋条实施计划免疫所需疫苗,由⾃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组织订购、供应。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区”后增加“以及和林格尔新区”。
第二款修改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第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尊敬的市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保护公共卫生,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1.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
2.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佩戴标识牌,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严格遵守养犬规定1.市民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养殖攻击性犬只或违规繁殖。
2.养犬人员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传播。
三、加强犬只管控措施1.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禁止放养或带领不牵引的犬只出行。
2.公共场所不得随地遗弃犬只粪便,养犬人员需自觉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加强养犬宣传教育1.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
五、强化养犬执法力度1.加强养犬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社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宁1.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区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养犬管理问题,保障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
以上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动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狗扰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伴侣。
然而,狗扰民现象也日益严重,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养犬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狗扰民法律规定,以期为养犬人和居民提供参考。
二、我国狗扰民法律体系概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层面(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狗扰民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我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不得饲养疫病动物;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不得饲养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动物。
3. 行政法规层面(1)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32条的规定,城市居民饲养犬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犬种;不得饲养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动物。
(2)我国《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犬种;不得饲养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动物;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狗扰民行为进行规范。
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
三、狗扰民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犬类品种限制根据《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对犬类品种进行了限制。
2024年市区养犬整治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市区养犬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市区养犬整治工作方案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养犬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市区养犬数量庞大,造成了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对市区养犬整治工作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
1.2 目的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效整治市区养犬问题,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2.1 目标通过本次整治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1)减少市区的养犬数量,控制养犬规模;(2)降低养犬噪音和环境污染程度;(3)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市民对城市的归属感。
2.2 任务(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养犬问题的认识,引导市民养犬的正确方式和养犬责任;(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非法养犬行为;(3)加强监管管理:建立市区养犬登记制度,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和管理;(4)加强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养犬场所,提供养犬设施;(5)加强社区参与: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养犬整治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环境。
第三章工作计划3.1 宣传教育计划(1)设计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宣传海报等,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2)开展社区宣传活动,组织养犬知识讲座、宣传展览等,向社区居民宣传养犬常识,并发放宣传资料;(3)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将养犬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开展养犬知识教育活动;(4)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利用媒体开展养犬知识宣传活动,通过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等形式宣传养犬问题。
3.2 执法力度计划(1)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养犬行为,对养犬不按规定管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市民主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3)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4)加强执法合作,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非法养犬行为。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个人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单位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单位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办理。
第四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的防疫工作及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区及开发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旗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杀等防治措施。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捕杀。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稿)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区及开发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各旗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养犬管理区和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犬类管理工作。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旗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鼓励市民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无主犬、流浪犬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建专职养犬管理队伍,负责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同时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管理人员的经费、车辆、装备。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市犬类APP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大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的防疫工作及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一是加强对宠物医院宠物美容等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无证养犬就诊、美容的养犬行为人,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有证件的进行服务,对于无证养犬的行为人,通知属地派出所进行处理;二是向社会公布禁养犬名录及可养犬名录;三是派驻人员进驻犬类留检所,对收缴的流浪犬、无主犬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及处理报告,按规定对收缴的犬只进行免疫;五是配合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犬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一是配合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整治,规范犬类养殖厂、售犬市场等机构,从源头上把关,对出售犬的流向要有登记;二是严控网络售犬行为;三是对无照经营的养殖厂、宠物医院、宠物美容等机构坚决取缔;四是开展经常性巡查工作。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散养狗数量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扰民、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一、散养狗的定义散养狗,是指犬只脱离犬主直接控制,在公共场所、住宅区、乡村等地自由活动的行为。
散养狗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咬人、伤人、传播疾病等。
二、散养狗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对犬只进行驱虫、除虱、防跳蚤等防疫措施;(3)不得放任犬只外出,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犬只饲养人进行处罚。
三、散养狗的管理措施1. 宠物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宠物登记制度,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登记内容包括犬只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免疫接种情况等。
2. 饲养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犬只饲养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须知养狗须知小区宠物犬办理准养证年检的通知
关于小区宠物犬办理准养证、年检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为了给小区业主创造一个文明祥和的生活与居住环境,深入贯彻社区“文明养犬”的理念,积极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由主办的“文明养犬·从我做起—文明养犬社区行”便民服务活动与近期在举行。
一、活动时间:年月日时分
二、办证地点:
三、办证流程:犬主携身份证、犬只束胸背式犬链、犬只疫苗本到办证现场一站式办理。
四、年检流程:犬主携身份证、《犬只准养证》、犬只疫苗本、犬只束胸背式犬链到办证现场一站式办理。
五、条例规定:
1.《养犬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2.《养犬管理条例》第第
款: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处元罚款。
六、联系电话:138****0001
现场办证负责人电话:138****0001
执法局监督电话:电话:138****0001
20XX年01月01日。
呼市能养杜宾犬
呼市能养杜宾犬
答:呼市不能养杜宾犬。
杜宾犬,是一种烈性犬,并伴有一定的攻击性,在《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是市区禁养的犬种之一。
杜宾犬也叫笃宾犬、多伯曼犬、多伯曼平犬。
杜宾犬肌肉结实,体型四方,原本下垂的耳朵按标准修剪成尖三角形竖立。
杜宾犬是一种十分凶猛的犬种,主要担当军、警工作,经过训练后,可成为搜索犬、狩猎犬和牧羊犬。
杜宾犬性格活泼、警惕、坚定、机敏、勇敢而顺从。
另一方面,杜宾犬胆大而坚决,好撕咬,具备一定的攻击性。
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具备一条优秀军、警用犬的所有条件。
杜宾犬的身体结构健壮而稳定,被毛平滑而又光泽,看上去非常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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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区、开发区以及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二)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四)负责送交、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
(五)管理犬只收容场所;
(六)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街面流动售犬、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的捕捉及送交工作;
(三)查处违法携犬出户的行为。
第八条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农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管理、检疫;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公益宣传,倡导规范文明养犬。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
劝导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在人口聚集区域以外的区域购买或者租赁场所,用于收留、领养流浪犬、遗弃犬,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带动文明养犬风尚,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涉案犬。
对佩带犬牌或者已植入电子芯片的流浪犬只,应当在5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带犬牌、未植入电子芯片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15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可以为其寻找领养人。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
第十六条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独户居住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二)有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接种预防狂犬
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
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以及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盈利性活动,应当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牧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
(二)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四)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
(八)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养犬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诊疗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录入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未经登记、年检、免疫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违法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