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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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

cnas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
0107 药物的微生物检测 .01 微生物计数 .02 防腐剂的性能 .03 维生素的生物检测 .04 酶的生物检测 .05 化疗药的微生物检测 .06 抗生素的微生物检测 .07 其它检测
0108 杀虫剂的功效 .01 杀真菌剂 .02 杀菌剂 .03 杀藻剂 .04 杀病毒剂 .05 杀孢子剂 .06 尿布的除臭剂 .07 杀虫剂
. 序号 领域
01 生物
-.
分领域及项目 .12 水果和水果制品 .13 饮料 .14 动物饲料 .15 混合食品 .16 营养添加剂 .17 食品添加剂 .18 明胶和其它树胶 .19 草药和香料 .20 宠物食品 .21 其它食物制品 .22 样品收集 .23 抽样方案 .24 其它检测
0111 肉和鱼的检测 .01 免疫技术 .02 等电聚焦 .03 ELISA 法 .04 电泳
0202 金属镀层与处理溶液 .01 金属镀层 .02 转化镀层 .03 电镀溶液 .04 阳极化处理溶液 .05 金属抛光材料 .06 抽样
0203 矿石与矿物 .01 铁矿石 .02 铜矿石 .03 铝矿石 .04 锡矿石 .05 铅矿石 .06 锌矿石 .07 镍矿石 .08 锰矿石 .09 钼矿石 .10 钨矿石 .11 铬矿石 .12 铀矿石 .13 镁矿石 .14 贵金属矿石 .15 其他矿石
. 序号 领域
02 化学
-.
分领域及项目 .16 硅酸盐矿石 .17 矿砂 .18 硅砂 .19 石灰石和白云石 .20 石膏 .21 磷灰石 .22 石棉 .23 其他矿物 .24 冶金产品 .25 抽样 .26 筛分分析 .27 重液检测 .28 热分析 .29 痕量元素地球化学样品
0204 腐蚀试验 .01 喷盐试验 .02 浸蚀试验 .03 其他试验

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xx

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xx
99
其他
包括:新型燃料(如生物柴油、乙醇汽油)、凝析油。
10
润滑剂、工业用油和相关产品
01
润滑剂
02
润滑脂
润滑各种设备、机械部件、车辆等所有种类的润滑脂。
02
化学
03
工业用油
全损耗系统油、主轴、轴承和有关离合器油、压缩机油、液压油、涡轮机油、齿轮油、金属加工油、暂时保护防腐蚀油、气动工具油、导轨油、内燃机油等。
06
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方法
07
紫外-可见吸收光谱分析方法
08
金属中碳硫分析方法
09
金属中气体成分(O、N、H)分析方法
1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分析方法
11
电化学分析方法
12
物相(相/夹杂/状态)分离分析技术
13
重量分析方法
14
滴定分析方法
99
其他
04
耐火材料与粘土
0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其他
19
染料
01
化学检测
02
物理检测
99
其他
20
粘接剂与密封剂
01
化学检测
02
物理检测
99
其他
21
爆炸物与有关材料
01
化学检测
02
物理检测
03
稳定性检测
04
微痕量爆炸物检测
99
其他
22
食品及农产品
01
营养物质
02
营养元素
03
有害元素
04
农药残留
05
兽药残留
06
添加剂
包括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如果对添加剂本身特性的检测请填写在0223。

认可能力范围

认可能力范围

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No. CNAS L1095 第1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5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6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7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8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9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0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1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2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3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4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5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6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7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8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19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0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1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2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3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4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5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6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7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8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29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0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1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2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3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4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5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6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7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8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39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0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1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2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3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4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5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6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7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8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49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No. CNAS L1095 第50 页共502 页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scope of。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CNAS-GI006-2021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

CNAS-GI006-2021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

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1 概述1.1 认可范围ISO/IEC 17011:2017条款3.6将检验机构的认可范围定义为检验机构申请认可或已获得认可批准的特定合格评定活动。

此定义并未规定具体认可范围的详细程度。

ISO/IEC 17011:2017条款7.8.4提及弹性认可范围。

本文件未区分弹性范围和“固定”范围。

本指南秉持应有的灵活性。

认可机构可以决定细分检验领域以提供非常有限的特定能力范围;或者不细分检验领域,以更弹性的认可范围来反映检验机构的能力范围及限制。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4规定,批准认可应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5规定,保持认可应在先前确定的认可范围内。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6规定,扩大认可是在认可范围中增加合格评定活动。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7规定,缩小认可是取消部分认可范围。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8规定,暂停认可是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进行限制。

ISO/IEC 17011:2017条款3.19规定,撤销认可是取消全部认可范围。

ISO/IEC 17011:2017条款3.25规定,见证作为评审的一部分,应在认可范围内实施。

这表明认可范围应足够详细,以便于策划合适的相关见证方案。

ISO/IEC 17011:2017条款3.32规定,技术专家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

这表明认可范围应足够详细,以便于需要时选择合适的技术专家。

ISO/IEC 17011:2017条款7.8.1要求,认可机构应向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信息,包括认可范围。

条款8.2.2公开认可信息也有要求。

ISO/IEC 17011:2017条款7.8.3b)要求,检验机构的认可范围应至少标明:—检验机构的类型,即ISO/IEC 17020:2012条款4.1.6和附件A中规定的类型(亦称“独立程度”);—相关时,检验方案;—获得认可批准的检验领域和范围;—适用时,包括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法规、检验方法、标准和(或)规范。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实验室认可领域代码

CNAS实验室认可领域代码
.02合成洗涤剂
.03湿润剂和乳化剂
.04生物降解性
.05防火泡沫
.06抽样
0232农产品与原料
.01谷物和副产品
.02油籽和副产品
.03饲料
.04饲料中的维生素
.05木材和原木处理物质
.06杀虫剂和杀螨剂配方
.07除草剂配方
.08杀真菌剂配方
.09烟草和烟草产品
.10化肥和石灰浸物质
.11土坯
.12植物纤维
.03污水的细菌状况
.04行业用水的细菌状况
.05游泳池用水和温泉游泳池的细菌状况
.06环境水的细菌状况
.07工业用水生化耗氧量
.08污水生化耗氧量
.09行业用水生化耗氧量
.10饮用水的藻类状况
.11工业用水的藻类状况
.12污水的藻类状况
.13行业用水的藻类状况
.14游泳池和温泉游泳池用水的藻类状况
.04抗生素的微生物检测
.05其它检测
0107药物的微生物检测
.01微生物计数
.02防腐剂的性能
.03维生素的生物检测
.04酶的生物检测
.05化疗药的微生物检测
.06抗生素的微生物检测
.07其它检测
0108杀虫剂的功效
.01杀真菌剂
.02杀菌剂
.03杀藻剂
.04杀病毒剂
.05杀孢子剂
.06尿布的除臭剂
.03抽样
0223粘接剂与密封剂
.01化学分析
.02物理检测
.03抽样
0224纺织品与有关产品
.01纤维的鉴别
.02混合和掺和物的定量分析
.03化学检测
.04电阻
.05可燃性试验
.06抗蛀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目的和围本文旨在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引用文件《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检测实验室能力围描述的主要原则检测对象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围,因此不规: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容。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9部分:钙量的测定 GB/T 4103。9—2012
10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银量的测定 GB/T 4103.10—2012
11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1部分:锌量的测定 GB/T 4103。11—2012
12

020107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铊量的测定 GB/T 4103。12—2012
3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 GB/T 4103.3-2012
4

020106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铁量的测定 GB/T 4103.4-2012
5

020105,020107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铋量的测定 GB/T 4103。5—2012 方法 1
13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4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4—2008
14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5部分:钴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5—2008
15铬Leabharlann 020106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6—2008
16

020107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7部分:铍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7-2008
17

02010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8—2008
18

2021年整理CNAS实验室认可食品检测能力范围填写范例33页

2021年整理CNAS实验室认可食品检测能力范围填写范例33页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 定
300g
GB/T 5009.162-2008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 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2008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 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SN 0598-1996
出口水产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检验方法
55
p0 ・DDE 00 ・ DDT p,pL DDD p0 ・ DDT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9

GB/T 5009.93-2003
食品中硒的测定
lOOg
30
亚硫酸盐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lOOg
31
服酶
GB/T 5009.183-2003
植物蛋白饮料中腺酶的定性测定
100g/
500mL
序 号
产品/ 产品类别
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编号(含年号)
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编号(含年号)
限制 范围
送样量
序号
名称
39
滋味和气味
GB/T 5009.77-2003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分
析方法
100g
40
非脂乳固体
GB/T 5410-2008
乳粉
200g
41
蔗糖分
GB 317-2006
白砂糖
只做4.3蔗 糖分
300g
42
能量
《食物成分表》说明
GB/T 5009.19-2008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 定
300g
GB/T 5009.162-2008

认可领域分类填报说明

认可领域分类填报说明

认可领域分类填报说明《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5)填报及相关说明一、综述为有效解决《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1)中重复交叉和缺失问题,在对《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1)应用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以及充分借鉴国外和境外认可机构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优势的基础上,CNAS对《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1)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形成了《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5),以供实验室、评审员及CNAS秘书处工作人员使用。

《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5)主要特点如下:1、将检测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代码和校准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代码分开编制。

2、采用三级代码形式,其中每级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

3、检测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代码中一级代码为行业,共分为:1(生物)、2(化学)、3(机械)、4(电气)、5(日用消费品)、6(植物检疫)、7(卫生检疫)、8(医疗器械)、9(兽医)、10(建设工程与建材)、11(无损检测)、12(电磁兼容)、13(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14(软件产品与信息安全产品)等14个一级代码;二级代码主要为检测产品;三级代码主要为检测参数/项目或检测方法。

4、校准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代码中一级代码为校准领域,共分为:1(几何量测量仪器)、2(热学测量仪器)、3(力学测量仪器)、4(声学测量仪器)、5(电磁学测量仪器)、6(无线电测量仪器)、7(时间和频率测量仪器)、8(光学测量仪器)、9(化学测量仪器)、10(电离辐射测量仪器)、11(专用测量仪器(检测设备))等11个一级代码;二级代码主要为校准参量;三级代码主要为被校准的测量仪器/类别。

5、取消了《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1)中05(CCC认证产品),并对其中某些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代码进行了调整,在《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CNAS-AL06:2015)中新增“日用消费品”和“软件产品和信息安全产品”两类一级代码。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编制说明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编制说明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认可证书附件描述,提高CNAS认可能力范围描述的合理性和一致性,促进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证书能力范围描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编写《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文件制修订将不会引发的其它相关文件变化。

本文件制修订可能引发秘书处相关处室工作的变化可能存在于,实验室申请书附表审查、评审报告附表的编写和审查、证书附件描述应参考本说明文件,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未发生变化,作为认可二、三、四处、现场评审组、认可七处的相关人员的依据和参考。

本文件制修订可能带来风险在于,目前各实验室对于该领域能力范围的描述不一致,文件发布后会有一定的调整期,实验室、评审组对文件的理解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有偏差,同时可能部分增加实验室和秘书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为防范次风险,加强一致性,极大地减轻相关工作量。

如不及时制定/修订本文件可能引起:(1)能力描述不规范,增加管理难度;(2)降低CNAS认可证书的采信程度;(3)影响CNAS认可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文件实施时间、过渡时限及过渡期拟安排为:自2013年12月1日发布实施起设定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与现有评审报告、证书附件并行使用,可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局部调整,自2014年6月份过渡期后,要求实验室初评、监督、扩项、复评评审报告应参考本文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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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提高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制定本文件对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1.3 转基因食品及动/植物源性成分鉴定等涉及基因扩增领域的能力范围按CNAS-EL-05《基因扩增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要求表述。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2.1.1 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可以按类别表述为1.食品;2.植物源性食品;
3.动物源性食品;
4.乳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5. 水产品;
6. 蜂产品;
7.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8. 饮料、饮品;9.调味品;10.瓶(桶)装水;11.糖、糖果、蜜饯;12.食用油;13.保健食品;14.其他食品;15.食品添加剂;16.食品接触性材料等。

2.1.2 如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具有明显行业特性,检测对象可根据其行业特性单独分类表述。

2.1.3 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检测活动情况按上述类别表述,但不限于上述顺序。

2.1.4 如检测对象为具体单一的产品,可按以上类别表述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发酵乳、啤酒、糖水梨罐头等。

2.2 检测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16大类顺序表述的各类别产品时,“项目/参数”栏为各类别产品的具体项目和参数。

依据的标准为检测标准,此方式称为“以参数表述的能力”。

以微生物检测参数、理化检测参数、放射性参数、毒理学参数及其他参数
等分类别归类表述。

2.2.2 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各类产品顺序表述的具体单一的产品时,“项目/参数栏”为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表述,部分参数表述的应在限制范围栏中列出限制的具体参数。

这部分能力依据的标准为产品标准,此方式称为“以产品表述的能力”,放在能力表后面部分。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表述。

2.4 检测标准
2.4.1 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的顺序表述。

2.4.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表述。

2.4.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限量标准和判定标准(如GB2760、GB2761、GB2762、GB2763、GB14880等)及食品标签标准(如GB7718、 GB13432、 GB28050等)原则上不能作为单独的能力认可,可与相关的检测标准合并表述。

2.4.4 如检测对象超出检测标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或在限制范围栏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和说明
2.5.1 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参数以及对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参数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见见
3.1.1示例1-3);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参数和受限内容(见3.1.1示例1-4)。

2.5.3 如需对产品标准中的某些条款或指标加以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明确具体参数/ 项目。

2.5.4一个检测标准涉及多个具体参数的,具备全部检测能力可不展开;不具备全部参数检测能力的应将其具备检测能力的参数展开表述或在限制范围栏中对不具备的能力参数予以限制,如: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标准中规定的16种磺胺的检测能力均具备时,参数可表述为“磺
胺类药物残留量”,否则需表述为具备检测能力的不同种类的磺胺类物质——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等。

一个检测标准涉及多个检测方法的若不完全具备能力的应加以限制,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2010)包含4个检测方法,若不完全具备能力,需加以限制(见3.1.1示例1-3)。

2.5.5 应根据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非标方法等信息。

3 能力表述及排列顺序
3.1 以参数表述的能力
3.1.1 食品: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为所有食品中的共性参数时,能力表的“检测对象”栏可表达为食品。

微生物检测参数按GB4789系列标准目录所列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序表述,未收录的其他参数随后;理化检测参数按GB5009系列标准目录所列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序表述,未收录的其他参数随后;卫生毒理学参数按照GB15193系列标准目录所列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序表述,未收录的其他参数随后。

示例:
3.1.2 植物源性食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植物源性食品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谷类及制品;薯类、淀粉及制品;干豆类及制品;蔬菜类及制品;菌藻类;水果类及制品;坚果、种子类等以及茶叶。

示例:
3.1.3 动物源性食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动物性食品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畜肉类及制品;禽肉类及制品;蛋类及制品等以及动物内脏等。

示例:
3.1.4 乳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乳品及婴幼儿食品等的共性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乳类及制品。

示例:
3.1.5 水产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鱼、虾、贝等水产品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鱼虾蟹贝类。

示例:
3.1.6 蜂产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蜂蜜、蜂王浆等蜂产品的特有参数。

示例:
3.1.7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酒类产品的特有参数,包括酒类和《中国食物成分表》中含酒精饮料,如白酒、红酒、果酒、啤酒等。

示例:
3.1.8 饮料、饮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只针对饮料饮品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饮料类。

示例:
3.1.9 调味品: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酱油、酱、醋、盐、香辛料等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调味品类。

示例:
3.1.10 瓶(桶)装水: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为瓶(桶)装饮用水的特有参数,包括GB8538及GB/T5750中与瓶(桶)装水相关的部分检测项目/参数。

示例:
3.1.11 糖、糖果、蜜饯: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针对糖、糖果蜜饯类食品的特有参数,包括《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糖、蜜饯类。

示例:
3.1.12 食用油:标准检测项目/参数针对食用油等产品的特有参数,
《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油脂类。

示例:
3.1.13 保健食品:检测对象为保健食品特有的检测项目/参数,与食品重叠的项目/参数,不必重复表述。

保健食品可按卫生学试验项目、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安全毒理学试验项目、功能学试验项目的顺序表述;毒理学和功能学项目按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顺序表述。

示例:
3.1.14其他食品:上述食品分类中未涉及的可用“其他食品”表述,也可根据自身检测活动的特点单独分类。

示例:
3.1.15 食品添加剂:检测对象为食品添加剂特有检测项目/参数,加入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属于此类。

示例:
3.1.16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对象为食品包装材料及其原料特有的检测项目/参数。

按GB/T 5009目录所列标准对应的项目为序表述,未收录的其他参数随后。

示例:
3.2 以产品表述的能力
“检测对象”栏按2.1的顺序填写各类具体产品名称,“项目/参数”栏以全部或部分参数表达,以部分参数表达的应在限制范围栏中列出“只测”或“不测”的具体
项目/参数。

4 参考文件
《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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