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办理程序《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选择法人属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就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10.章程修改程序;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标题: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本工作方案,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
本方案旨在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分类标准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师资力量、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声誉等因素,我们将民办高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技术培训学校三类。
1.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培养学术型、研究型人才,以学术研究为主,学科专业以理工、文史、医学等为主,注重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2. 职业教育学校:主要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以职业教育为主,学科专业以工科、农科、医科等应用学科为主,注重实践教学和社会需求。
3. 技术培训学校:主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服务,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登记程序1. 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概况、办学历史、师资力量、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
2. 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
3. 公示:对分类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备案:登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1. 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规范操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强化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学校按照分类标准办学。
4. 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高校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如普通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
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条件:规定了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法定代表人资格、办学资质、教学设施等。
2. 登记程序:规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登记部门的时间、审核审批的程序等。
3. 分类标准: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的标准和依据,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目的、教学内容、办学方针等进行分类。
4. 权力与责任:明确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包括教学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5. 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违规处理等。
6. 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包括经费资助、师资培训、设施建设等。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同时,通过分类登记管理,有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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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部制定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办高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方案内容、实施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方案内容(一)分类原则按照办学主体性质、办学层次和规模、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将民办高校分为公办类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和特色类民办高校三类。
公办类民办高校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投资办学,但不以盈利为宗旨的民办高校;特色类民办高校是指侧重某一特色学科或专业的民办高校。
(二)登记要求每个高校的办学理念、资质条件、管理机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都应明确规定,符合相关要求方可办学。
(三)分类评估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公正公平在分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依法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认定,确保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突出特色对于特色类民办高校,在分类登记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色学科或专业的优势,推动其特色办学事业的发展,使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激励引导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鼓励各类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三、具体实施步骤(一)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年度评估等具体要求,确保分类登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严格审核登记申请对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申请,教育部门应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门槛低”现象的发生,确保民办高校的质量和水平。
(三)定期评估监督对已登记的各类民办高校,教育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现将《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确定的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的规划和审批。
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登记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登记。
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承担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职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简整合办理流程,落实民办学校设立“一链办理”要求;按照职责范围对民办学校实施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此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
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
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
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 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二)区别办学性质明确登记机关。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依 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 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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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选择非营利学校变更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经修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四)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更登记程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为 营利性的,需在清产核资,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经原审批机关 同意,先完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然后在办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后,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原民办学校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 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 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五)对一贯制办学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作出规定。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 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
(六)对土地流转和资产过户作出明确。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让给营利 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 地出让金等。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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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供《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案》《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清算、确权和缴纳税费。
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三个类别,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并形成《清产核资报告》。
(三)办学许可。
审批机关审核后,核发载明“营利性”的新《办学许可证》。
(四)注销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将经确权的财产转移到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五)工商登记。
民办学校根据《清产核资报告》所确认的自有资产,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现有民办学校包含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且申请将学校非义务教育部分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须将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分割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对学校机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章程重新修订,且须分别符合相应层次学校设置条件,分别申请办学许可证和登记。
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条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第十一条现有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捐赠资产以及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办学的,不应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现有民办学校重新登记过渡期限至2022年9月1日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编办、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则: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