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沟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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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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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
• 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实心墙。 • 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的不燃性实心墙。 • 注:防火玻璃暂不可做为防火墙使用,但可作为防火分隔墙使用, 见图示5.3.2所示。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主讲:郑实
主要变化
• 1.和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 度划分。 •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 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 5.适当提出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 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的密度。 • 7.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总则
•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 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 定确定. 解释:属于新增的重要条目。使防火分区与使用功能结合更密切。 多种功能指建筑类型,一般不含同类建筑的不同性质房间。 查看条文说明。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 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 问题:如何进行防火分隔?
身房或休息室。
2.1.4商业服务网点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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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GB50016-2014(2018年度版)修订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GB50016-2014(2018年度版)修订内容解读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 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60页 图文并茂)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60页 图文并茂)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
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
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 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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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基本要求
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 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 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 的理念。
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
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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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多种使用功能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 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 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 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 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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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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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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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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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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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释义民用建筑建筑专业部分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释义民用建筑建筑专业部分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GB 50016—2014民用建筑. 建筑专业部分郑实2015-05-16编制概况合并目的和原则解决两本规范使用中重复、矛盾处较多的现象;以顺利整合为主;兼顾规范执行中出现的部分突出疑难、争议问题;加入近年来较突出的防火问题如外墙外保温、灭火救援等。

原规范编制部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整合修订部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会同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多家单位。

2对象已熟知原两规范的、有一定基础的建筑专业设计人员。

范围•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讲评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讲评不包括: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3方法和内容•以新《建规》条文顺序为线索,与原《建规》《高规》条文重点修改的部分进行对比讲解。

•不是规范全面的讲解。

重点讲主要的变化和区别,不包括次要变化和仅文字表述的变化。

原规范重要条款但未做调整者基本不涉及。

•涉及设计中常遇到的规范问题,不是仅进行字面和图示解释(与《建规图示》的定位区别)。

4原规范中,住宅(包括公寓、宿舍)按层计,公建按高度计,经济的原因。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3米为层限,以防止特殊或恶意的现象,诸如“《建规》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高规》各层全计入”等等。

新《建规》将之统一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得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得适用范围什么样得“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得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得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与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得、非集中照料得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得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得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得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得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得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得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得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得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得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她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得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得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得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与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得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内、外墙体与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得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得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学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学习

规范学习注意事项
1.
规范条文解释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应以规范正 文为准。
个人意见:规范图示更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因 为图示有其局限性,而且其中难免有不足和错 误之处,后面会举例说明。 最好新旧规范对照学习。
2.
3.
4.
以下内容按消防部门讲解顺序展开,不难理解 内容从略。
1.
安全出口: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的安全出口就是安全出口, 要慎用,重庆大商规借用的安全出口还不算是真正的安全 出口。 重要公建(规范只定性,未定量)
第5.5.10条、第5.5.28条(剪刀楼梯)
不鼓励公建采用剪刀楼梯,剪刀楼梯不算2个安 全出口,因为是同一个疏散方向和同一个疏散路径。
第5.5.21条
表5.5.21-1中“建筑层数”是指整个建筑的层数 而非楼层位置(表3.7.5同理)。 其中第2条中地下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厅,应按 每百人1m计算疏散宽度。 门窗表中应注明防火门净宽度要求,以约束厂 家,否则设计人有责任,但应预留门框宽度(2个门 框宽约0.15m)。第5.5.18条、第5.5.30条均为强条
2.
地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
3.
商业服务网点:仍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进行防火设 计,二层可设外廊,即多个网点隔间通过二层外廊疏散。
建筑安全疏散的本质是从不安全空间到较安全空间,再从 较安全空间到安全空间,即下一个空间应比上一个空间更 安全。因此楼梯在首层不能经过营业厅到达室外。
4.
5.
建筑分类:
酒店式公寓以旅馆进行防火设计。 不能工业与民用建筑放在一起。 不同功能上下组合建造时以较高部分确定建筑性质, 如上面办公下面商店时按办公建筑确定,水平拼接时 按各自功能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火门。 (5)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出挑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9. 安全疏散和避难
(7)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出口 + 一个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满足): a.非人员密集场所 b.建筑面积<=500m2 c.不超过30人 d.埋深不大于10m
8. 平面布置
(5)剧场、电影院、礼堂:若设在民用建筑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同时应满足:
a. 采用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b.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若四层以上,则观众厅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 设在地下半地下时,不应在B3以下,宜在B1.
b.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包括为住宅服务的车库:地上独立; 地下分隔)
c. 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住 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执行。
裙房
防火墙
4. 开口部位的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连通开口时,其防火分区应上下叠加计算,叠加后建 筑面积大于5.3.1表的,应划分防火分区。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楼、普通办公建筑,该敞开楼梯间 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防烟楼梯间: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封闭楼梯间:
说明:1.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 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 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 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沟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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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4m
民用建筑
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3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 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人员特性及建筑物 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内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有顶棚的 步行街
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 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安全疏散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 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割
备注:本处仅讨论与工商地产相关的条款
总则
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
总则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附属建筑
裙房
裙房
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
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对裙房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讲义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讲义分析
现行《高规》、《建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 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 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 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 《高规》《建规》合编的情况
公安部消防局
四 《高规》《建规》合编的情况
新《建规》章节的变化
原规范第一、二、四、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厂房、民用建 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和木结构建筑章节。
新规范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 面布置
旧规范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 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
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四 《高规》《建规》合编的情况 -- 新《建规》章节的变化
新规范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旧规范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 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一 建筑火灾危险性
扑救难度大 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 热辐射强,烟雾浓,烟火向上蔓延快; 建筑室内外靠消火栓供水灭火难度大; 建筑内部必须要有可靠的消防电梯; 外部扑救超过登高车能力则束手无策。 火灾案例: 1. 2009年4月19日南京市山西路军人俱 乐部内的中环国际大厦发生大火,火从 底部开始燃烧,一直燃烧到大楼顶部, 消防车无法进行扑救。 2.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园区附属 文化中心工地烟燃放烟花发生严重火灾, 该火场情况极为复杂,灭火求援行动非 常困难。最后导致6名消防官兵受伤,1 名牺牲。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细则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细则解析

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
注释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 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 。 原高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细则解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原建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 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 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 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
论证。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 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裙房
新规范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2.1.2 裙房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说明:1.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 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 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 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
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
2. 中庭设排烟设施
A
B
3.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热性+耐火完整性
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
FM甲
分隔区域 B
FM乙
(4) 防烟楼梯间 分隔区域A
分隔区域B
7. 商业步行街
底层平面
7. 商业步行街
二层及以上平面
剖面
8. 平面布置
(1)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附属库房严禁设甲、乙类火灾危险品。 (2)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仅B1/B2) (3)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当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只
1.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医疗、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 4.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5. 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5. 中庭的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中 8.3.1-8.3.4是关于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均是 强制性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灾, 应用广泛。这4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条文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 设置部位,有的是按建筑类型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空气温度到达70℃时,人呼入空气后会对身体造成不可 逆的损伤,所以所有的送风和补风系统在这个温度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到达280℃时,烟气内会含有火星,这时的烟气 会变成火源,因此排烟系统在此时必须关闭。
烟气温度超过280℃后防排烟系统失效,进入火灾后期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地下室需设置机械排防烟设施,不可以用窗井,自然排烟 开窗是指可以在自然通风,即空气可以自然流通的地方开窗, 窗井不具有自然通风功能,因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和机械补 风。
无窗房间是指 (1)没有外窗的房间 (2)有外窗但是不可以开启的房间 (3)外窗对内开启的房间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决特殊性问题 关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以及防排烟、火灾自
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是否需要设置由《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来决定,专业范只解决如何设置的问题。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关于2.1.4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 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分散和管理特点,住宅建筑的商业 网点重点是防止火灾蔓延,不是扑救火灾,因此,住宅建筑 的商业网点不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8、部分建筑或场所的防火分区 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 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3)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 ■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 ■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 ■防烟楼梯间 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V 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 V 以仓储为主的仓储型物流建筑 V 难以区分主要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建筑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②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 § 建筑间的变形缝防火处理 § 管道等穿越楼板的防火 § 电梯层门 §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 6)建筑的水平防火分隔 § 管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 §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防火 §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或连廊 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 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 ④消防电梯 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 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 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 12、适当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 100m ☞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 避难间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 54m ☞设置要求: V 每户设置 1 间 V 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 V 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V 门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1.0h,门应具有防烟性能 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c.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建筑面积<=120m2 建筑面积<=75m2(医疗、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50m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
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 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L2
X+Y>220m
4. 可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民用建筑(该长边应对应建筑消防登高操 作面)
高层住 宅
坡地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水边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三. 民用建筑
1. 建筑分类
与旧规范的主要区别:住宅建筑
旧规范:高层住宅:10层以上 层
新规范: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27m<=54m
8. 平面布置
(9)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 完全分隔。
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 出挑W=1.0m防 火挑檐
或 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前面(8)的住宅与非住宅部 分)
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B1层时,B1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d. 布置在地下(B1)和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 室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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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建筑面积﹥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 筑面积≦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重要性】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能够很好的 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
较高一面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 此范围内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
≧15m
防火墙上的开口部位 应采取防火措施,如 设置防火门窗、防火 卷帘等
民用建筑
防火间 距不限
民用建筑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的数量】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部分情况的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表5.5.8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情况: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200 ㎡且人数≦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除医疗建筑、老年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4
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 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 ≧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影向外开启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民用建筑的 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 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割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 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 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
防火分区 【敞开楼梯】敞开楼梯是指建筑物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 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500 ㎡、使用人数≦30人且埋深≦10m的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当需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可设置一通向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建筑面积≦200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 火分区建筑面积≦50 ㎡且经常停留人数≦10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可 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电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200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高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 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间设置墙体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 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h。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 解读
201508
目 录
CONTENTS
1 2 3 4
总则 防火间距 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
1
总则
总则
【修订的必要性】现行规范难以满足实际工程建设运营与使用过程中的消防需求, 部分规范间还存在相互对立或模棱两可的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 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 建筑的防火要求;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 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 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民用建筑
≧4m
民用建筑
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3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 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人员特性及建筑物 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内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大小应与该建筑可接受的消防安全性能相一致。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能保证在合理的火灾下不会导致火 灾蔓延出火源所在防火分区。分隔物首应考虑采用防火墙等固定分 隔物。 建筑内应尽量减少相邻空间竖向或水平连通的开口。与周围空间不 处于同一防火分区且不能封闭的连通口,应采取相应的有效防火分 隔措施。
防火分区 【上下层连通开口的防火分区】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 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其防火分区应按要求重新划分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上下层连 通开口的 防火分区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
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等安全地带的出 口或门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2个安全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小于5m时,应按一个安全出口考虑。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应设置或放置阻碍人员疏散或减少疏散宽度的物体或 物品。
防火间距 确定原则
确定考虑因素: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 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 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
节省土地资源: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重要性】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能够很好的 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
此范围内为防火墙
较高建筑
防火间 距不限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应≧3.5m 高层民用建筑 应≧4.0m
一、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 防火间 距不限
*《规范》第5.2.6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 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防火分区 【有顶棚的步行街】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 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有顶棚的 步行街
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 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民用建筑
防火间 距不限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
≧4m
民用建筑
较低一面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 屋顶的耐火极限 ≧1.00h
屋顶无天窗
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 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 到不同分区内。 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况下上
建筑物内设置敞开楼梯时,其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 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防火分区 【中庭】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 面积叠加计算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 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 火极限≧1.0h 采用防火玻璃时,其耐火隔热性 和耐火完整性≧1.0h,采用耐火 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 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系 统进行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应 ≧3.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规定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 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窗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备注:本处仅讨论与工商地产相关的条款
总则
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
总则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附属建筑
裙房
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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