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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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4/24/2019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4/24/2019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 所谓“不能抗拒”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 条件的限制, 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 的发生。 的发生。 •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 1、概念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 2、特征 、
• (1)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认识特征上, 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 害结果。 害结果。 • (2)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意志特征上, 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 志的
•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 、在意志因素上,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危害结果的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 事造成的, 事造成的,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 的。
•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 果发生, 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 无所谓的态度。 无所谓的态度。

刑法总论6-8章

刑法总论6-8章
第六讲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 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 的。

其中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 恶性的大小。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 大部分内容构成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和分辨事物及 其性质的心理因素

案例

2003年8月7日,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现四名 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获悉, 该四名男子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47斤科研用葡萄。 这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投资40万、历经10年培育研 制的科研新品种。该次盗窃行为使得科学院的重 要数据丧失、研究中断。北京市物价局对被偷的 葡萄进行估价,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万元。后 经数次退回补充侦查、鉴定为376元。 /view.jsp?oid=2594206 /index.php?showto pic=17073

(四)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规则

1、为追求非犯罪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李某强行开车致吴某死亡案。若吴某没有死伤、 吴某重伤、吴某死亡对定罪有何影响? 2、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放任其他危害结果发 生。
– (1)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属于同一罪质, 按故意犯罪一罪认定。如某甲毒妻放任子亡案。 – (2)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属于异罪质,按 主罪从重或按重罪处理。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 动。(目的的目的)

(二)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共性:都是心理活动 区别:

– 1、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 2、动机说明犯罪人为什么实施犯罪,目的 说明什么是犯罪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 3、目的具有自觉性的特点,动机更内在、 蕴藏更深,也许意识到也许没意识到 – 4、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种犯罪目的,同一 目的也可以由几种动机所推动。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故意的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 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手 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 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 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 ,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 ,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 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 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 很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 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 睛,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 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 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 ,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 后被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 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 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加重结果 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第八章刑法

第八章刑法

理解时注意: (1)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从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会或可能会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
意志因素
希望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 态度的不同划分: (一)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心理态度 。
2.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
间接故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 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明确认识的基 础上的。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 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 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 的故意,不会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心 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 判断。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 联系与区别。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直接 (一) 故意
概 念 表现 形式
例如: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 例如: 枪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 结果, 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特 生危害 征 社会的 明知自己的 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发 犯罪的表现形式: 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积极的放任: ①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 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 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的认定: 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间接 (二) 故意 1、 概 认识因素 念
是指明知 自己的行 特 为可能发 征 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 意志因素 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 理态度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2、
明知自 己的行 为可能 发生危 害结果
(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 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 是必然还是可能, 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 知的危害结果

刑法8

刑法8

有学者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划 分持否定说,其理由在于: ①与法律规定不符,明知发生的可能性和 必然性,对希望或放任是毫无例外适用 的; ②直接、间接故意的划分违背了划分罪过 的宗旨,而且在逻辑上犯了用两个标准 分类之错; ③未能科学反映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行 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生,但明知其 结果必然发生,则仍是直接故意。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 概念;理解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 失及其类型;理解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掌握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对解决刑 事责任的影响。
本章重、难点:
、 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 罪过失及其类型。 、难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二)认定途径 1、行为对象是基础 2、行为条件是重要方面 3、行为方式是关键 4、行为过程是依据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1、概念 (1)认识因素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 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 避免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对结果持反对、 排斥的态度。
二、法定类型
三、学理分类
(一)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1 、前者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违反一 般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大部分属此类,主 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中。 2、业务过失 是指具有特殊业务职能的人违反业 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主体特殊性 ;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2)违反义务的特殊性;(3) 事故场合的特定性。 (二)重过失、轻过失
(3)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 性处理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需有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一般说来,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危害 要大,但不是绝对。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

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 过失。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 性质 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 结果 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 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 对象或特定身份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 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 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间必须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 括两种类型: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绝大多数犯罪,侵 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 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都属此类;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 责任事故罪等。 另: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是否存在有争议。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 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 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 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 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 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 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 行为造成的。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 “癖马案” 的判决, “由于不能期待被告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所 以,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 四、严格责任问题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问: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持什么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有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无认识的过失。
二者区别的关键 在于是否已经认识 到其行为可能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 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 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 名游客咬成重伤。
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 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意义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定性不同
直接故意 杀人
间接故意 杀人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重伤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既遂)
被害人未伤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构成犯罪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 的过失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罪过
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 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 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
意志 因素
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 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 因素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
希望 • 积极追求
意志 因素
放任 • 漠不关心
• 凭借一定主客
轻信 观条件觉得结
果不可能发生
大意
• 没有预料到 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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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客观内容认识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 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C、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 D、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3)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B、意志因素上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 望结果发生,但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机某甲夜晚行车,因疏忽大意将 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来车很快 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 将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中的乙拖入路边 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在案 发后交代,他虽当时已预见到这样乙可 能会因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乙也可能 醒来呼救而获救,或者恰巧有人从林中 经过而被救护。本案中,甲的心理状态 是何种状态?
法律处置原则:不影响原有故意的内容,对实际发生的重结 果只负过失的责任
D、行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既遂
1、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3、犯罪过失的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4、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条件:
A、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内涵: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危害 社会的性质、引起的结果完全没有意识到。
“没有预见”的时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没 有预见,而不是指行为人从来就对他实施的某种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 认识。
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手 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 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 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 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 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在 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18 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很 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 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睛, 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 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 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 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后被 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来一 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 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
2、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认识主义”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 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其结果是造成了故 意范围的扩大。
“希望主义”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施构成要件的内容 时或者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从而造成了故意 范围的缩小。
“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判断 故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否定了意志因素在故意认定中的作用, 是片面的。
“轻信”的本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态度
(1)相同点
A、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
A、认识因素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 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 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 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法律处置原则:不构成犯罪
(5)因果关系的错误
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 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
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 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法律处置原则:犯罪未遂
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区别之处: 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B、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同
1、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 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或者缺乏认识,从 而导致主客观不相一致的情况。
2、分类
法律上的认识 事实上的认识
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概念
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 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 发生。
甲欲毒杀妻子乙,便在妻子 盛饭时往妻子碗内投下了剧毒药。 甲预见到其妻有可能喂饭给孩子 吃而祸及孩子,但因杀妻心切, 就抱着听任孩子也被毒死的心理 态度。事实上妻子乙在吃饭时确 实喂了孩子几口,结果母子均中 毒死亡。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明知”的程度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涉及:
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是否包括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
明知要求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但不要求对形式违法法 性有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对于某种刑法所一向不予禁止的行为,在某个特 殊的时期或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时,则要求行 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限时犯)
A、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 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法律处置原则: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B、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 误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法律处置原则:故意犯罪的未遂
C、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 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基本类型及法律处置原则
客体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害甲客体,而实际上侵害 了乙客体 法律处置原则:以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 体定罪
对象认识错误
A、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体现相同的 合法权益
法律处置原则:构成犯罪的既遂 B、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
现不同的合法权益 法律处置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某甲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只 酣睡的猎物,同时也发现了猎物附 近的一个孩子,根据自己的枪法和 离猎物的距离,甲明知若开枪不一 定能打中猎物,而有可能打中小孩, 但因打猎心切,甲不愿放过这一机 会,又看到周围无其他人,遂向猎 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打死了附
近的小孩。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之处: 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的表现形式:一是消极的不注意;二是行为 人注意力的转移。
5、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特征
A、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预见”的程பைடு நூலகம்:结果发生的盖然性
B、意志因素:行为人对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 能够避免
“轻信”的内涵: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 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 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张三想枪杀李四,但只能于晚 上趁李四返家途中隔小河射击,由 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张三射击 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 李四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 个机会,希望打死李四,并在这种 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张 三的心理态度属于何种形式的故意 犯罪?
(2)间接故意
公式:“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
犯罪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反 映出来,具有可知性。
5、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意义 对刑法立法的影响 对刑法司法的影响
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的意义
1、犯罪故意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4、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会+希望” “明知+可能会+希望”
某甲想杀死某乙,用枪顶在 某乙的脑袋上射击,他明知这种 行为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而仍决 意为之,追求某乙死亡的结果发 生。某甲的心理态度为何种形式 的直接故意?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加重结果 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 求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 目的。
“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希望、 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 设法阻止其发生,而是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 的心理态度。
“容忍主义”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 己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 的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
3、犯罪故意的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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